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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乡土社会”到“商土社会”——试论农村人际关系转型

2012-08-15孙玉雄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法理利益法律

孙玉雄

(温州大学 法政学院,浙江 温州 325000)

从“乡土社会”到“商土社会”
——试论农村人际关系转型

孙玉雄

(温州大学 法政学院,浙江 温州 325000)

《共产党宣言》中提到“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这是一种人际关系的最终和谐状态。在转型时期,我国农村人际关系的状态究竟如何?当前中国农村处于商土社会时期,人际关系必将发生嬗变,农村人际关系由传统民俗型人际关系向法理型人际关系转变。面对法理型人际关系带来的挑战,尝试从主观与客观两层面出发构建和谐人际关系,实现农村和谐发展。

商土社会;法理型人际关系;挑战;路径

一、农村进入“商土社会”时代

(一)农村进入“商土社会”时代

中国农村目前的社会形态性质如何,应该用发展的眼光看待。费孝通先生用“乡土中国”来指称以往具有浓厚传统乡土特色的农村社会,贴切形象。中国农村长期实行封闭式的小农经济,建国后至1978年前,封闭式的小农经济不仅没有被打破,在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下更是得到强化。农民的劳动产品并不是直接进入分配与流通领域,而是国家之手在发挥作用,农民仅仅是劳动者、生产者,而不是直接的交换者,因而商品经济要素不强,农村仍然保留着“原汁原味”的乡土气息,整个农村地区用“乡土社会”称之可谓恰当。而如今,再用以前的概念描述,则显得名不符实。

从农村社会的商品经济的内生发展来看,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在农村大力扶持建设乡镇企业、实行“家庭经营,包产到户”,催生商品经济主体的发展与壮大。屈小博、都阳的博士后基金项目研究中已经得出,在农村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资产性收入稳步增长或保持较稳趋势[1],而这些都属于商品经济的因子。另一方面农民自身也踊跃参与改革开放,农村中的商品经济要素空前活跃与发展。从农村社会商品经济的外在条件来说,城市化是使得农村群众掌握和积极参与商品经济的加速器。而城市化的本质就是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的转化、城市范围向农村区域的扩张、城市价值观向农村的扩展,归根结底是城市的商品社会向农村的乡土社会的侵蚀,对其发起的进攻。“改革开放30年净增城镇人口4.2亿,扣除城镇自然增长,有2亿人从农村进入城镇,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2]城市化不仅使大量的农民工涌进城市,接受城市商品社会的熏陶,也使得农村的产品涌入城市,农村成为直接的商品交易的参与者。在这种对向的媾合运动中,农村逐渐与城市连为一体,性质趋同。农村人掌握了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和原则,农村生产生活也与城市商品社会密不可分。

农村由经济关系的演变带来的农村“乡土社会”的全面解构,并向新的社会形态转型是不可避免的。但由于目前农村地区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其乡土性特色还没有被商品性彻底取代,形成农村的“商土社会”,乡土性与商品性相互博弈的过程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二)商土社会的概念和研究的意义

商土社会,是指中国农村在自由竞争价值观念指引下,吸收商品经济的要素和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与原则,在同城市区域的碰撞、交流、同化的基础上,自觉和不自觉中形成的既有传统乡村习俗又有市场经济规则的社会形态。他是一个不彻底的农村社会转型形态,最终的发展方向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村市场经济社会。商土社会的特征具体有以下几点:

第一,规制准则的双线性。规制农村居民行为的准则是传统的“人情”关系和现代的利益理性选择。人情关系是深深的扎根于在以血缘、亲情、地缘为基础的乡村的社会的,大多数时候是非利益的,讲究奉献、面子的。而现代利益理性选择讲究的是自身利益的扩大性和对等利益的有偿性。

第二,人际交往的开放性。传统乡土社会的人际交往基于地域的限制,在血缘、亲戚、邻里的关系范围内开展交往活动,交往范围狭窄。而在商土社会里,人际关系的交往范围突出了地域的范围,跨县市、跨省的人际交往形态不断出现。

第三,人际关系的类型也由习俗型人际关系向法理型人际关系转变。在以往的农村社会,人们处于“熟人社会”中,“道德规范规制及非正式制裁有力量、有效果是基于小型的熟人社会本身”[3],农村中道德、民间习俗的力量对其约束较大,属于习俗约束型人际关系。而如今,随着交往范围(地域、对象)的扩大,人们相互之间都不相识,道德、习俗约束力在显著下降,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作用显著加强,人们正常的人际交往的顺利进行,已经是主要依靠法律维系,传统人际关系向现代的法理型人际关系转变。

商土社会作为农村社会转型中的一个不彻底的转型形态,是当今我国社会整体变迁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研究商土社会,对于我们在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时正确分析农村面貌具有重要作用,商土社会的认识也有利于我们正视当前农村社会发生的转变及其转变的程度和层次。要正确的认识商土社会,需要我们找到一个基本的契合点。人是社会的人,人的存在及其活动构成社会的基本面貌。当前,农村社会的变化在相当大程度上表现为农村人际关系的变迁,农村人际关系是农村整体面貌的重要表征,笔者认为从人际关系的角度窥视农村社会的当代变迁,能够以小见大,最终正确描述和认识当前商土社会的基本面貌与农村未来趋势。

二、当前农村人际关系的转向

如前所述,商土社会的人际关系由习俗型人际关系向法理型人际关系转变,这种转变是在农村整体变迁背景下发生的,是商土社会的人际关系转型,其规则的指引与约束由道德力量转向了法律,这种转型符合当前我国法治进程。

法理型人际关系是指在当前农村地区形成的突破了传统地域、对象范围的限制并且以利益为主要交往目的的、以法律为主要约束力量的人际关系类型。法理型人际关系,按其心理要素或者目的要素分类,主要也分为两种,即理性选择人际关系和非理性宣泄人际关系,其中理性选择人际关系又包括物质利益选择人际关系和精神利益选择人际关系;理性选择人际关系是指某人或者某群体在自己利益(自由、物质、精神等其认为符合自身需要)的驱动下进行理性的比较与分析,最终与符合自身需要的人或者群体、系属进行交往而形成的人际关系类型,其交际的工具性色彩比较浓厚。非理性宣泄型人际关系是指某人或者群体、系属在自身情感、情绪失控或者群体目标迷茫的状态下或者在自身认识水平受限的情况下,发生的非理性的、具有随机性的人际交往的类型。无论是理性选择的人际关系、还是非理性选择的人际关系,都是以法律为主要约束力量的人际关系类型,只是其交往的目的或者内驱力不同而已。当然,由于商土社会背景下的农村社会是一个不彻底的社会变革形态,当然也就存在着传统的民俗型人际关系类型,以及伴随着这种人际关系类型而存的交往规范与约束力量也就自然在农村人际交往中发挥着作用,但不是主要作用,只能是补充性,在较小范围内和某些时候发生。

法理型人际关系已经模糊了传统农村人际关系的地缘、血缘本位特性,交往范围超越了传统的狭窄的人际范围,向着多元化、多广度的方向发展,其关系链条越加脆弱,交往时间越加短促,利益痕迹越加深厚。

(一)引起人际关系转型的因素

影响人际转型的主要因素有:第一,市场经济对农村传统的冲击。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利益选择原则的注入,再加上“陌生人”群体在农村社会的流动,农村经济活动变得活跃,传统的道德、民俗习惯规范已经不可以约束外来陌生人群体,费孝通先生称谓的“差序格局”当然也就很难演绎,只能用契约式的法律来调节与控制。这为人际关系转型提供了经济条件。第二,农村政治体制结构的变化对农村的影响。自从实行村民自治后,农村居民更倾向规范性更高且具有强制性的规则体系——法律。另外,农村政治结构的变化,使得农村居民在农村的政治参与、农村建设、农村发展中的积极性更高,更具开放性,因此更需要用法律通过维护其政治利益以维护经济利益。这为人际关系转型提供了政治条件。第三,城市价值观念对传统文化的冲击。城市价值观念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崇尚利益、以自我为中心,而农村的传统价值观是以个人的奉献和维护他人利益为中心。这两种价值观念的冲突会造成人们价值观的混乱,而法律恪守的公正、平等等权威价值观念正好能够解决价值观上的纷争。这为农村人际关系转变提供了思想文化条件。第四,国家法治建设对传统农村的影响。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不断深入,农民的宪政法律意识显著增强,为人际关系的转变提供了法律意识基础。

(二)法理型人际关系类型的特征与作用

法理型人际关系的特征主要有:第一、日益强调法律在人际交往中规制的普遍性与至上性。农村地区的人际关系的发生与发展,当道德和民俗习惯发挥不了作用的时候,法律可以进行最终的裁判,并且领域广泛,不会出现譬如地方民间规则不同带来的差异性。第二、人际交往“契约化”。人际交往广泛,超出了一地、熟人的界限,向多地、数人转变,人际交往也开始盛行“契约”形式,人们更倾向用法律的形式将交往内容固定下来。第三、人际交往的利益取向特别是物质利益取向增强,人际交往的奉献性逐渐被利益性所取代。第四、人际交往的具有开放性。以前人际交往是在一个封闭的空间领域内,接纳性不强,而现在由于市场经济要素的增多,对陌生人的接纳和交往也随着增多。

法理型人际关系不仅已经在农村地区成功转型,而且已经在农村地区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维系农村社会稳定。农村地区是商土社会的转型区域,转型过程中必定会发生各种矛盾和摩擦,法理型人际关系必定以其制约规则的普遍性、明确性、可预期性得到大众的认可,对矛盾和摩擦的有效解决起到作用。另一方面,沟通农村与城市。在社会转型中,城市与农村的交流必定增多。城市里人主要信仰法律的权威,以法律为其交往的规则体系,而农村以往是靠道德、民间习俗,两种规则体系是用不同的符号语言来表示的,交流障碍存在于城市与农村之间。而法理型人际关系与城市人际关系的规则体系是相同性质的,两者的语言符号之间不存在差异,用法理型人际关系来建立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实现农村人际关系和谐转型的挑战与路径

人际关系的嬗变必将带来一些新的挑战,这种挑战要求我们把眼光放在农村商土社会里,也要求我们把眼光跳出商土社会的一域之界,放在城市与农村的双向互动中去,这些挑战需要我们给予适当的关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人际关系交往的利益性追求增多,奉献性倾向相应减少,利益争夺加剧。在商土社会中,市场经济的要素增多可放大利益效应,使农村居民盲目追求经济利益的增长,尤其表现在农村自然资源的争夺和环境的破坏上。这使得农村发展的可持续性降低和不和谐因素增多。与此同时,人际关系趋于利益化,选择的交往对象也往往锁定于给自己带来短期经济利益的个人和群体,精神追求与物质追求在个体和群属内部失衡,增加内部的不稳定性。

第二,两类人际关系的协调难度大,摩擦增多。在商业交往中,农村人和城市人这两类群体的相互交流的机会会愈来愈多。由于两者行为准则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冲突在所难免。即商土社会的人际关系在某些时候是以人情为侧重的,表现为非理性的宣泄型人际关系,而城市社会里的人际关系是以利益驱动型为人际关系的,表现为理性选择人际关系。

第三,人际关系压制[4]现象比较严重,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农民群体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而城市中的大部分群体如商人群体、官员群体等都是属于社会的强势群体。强势群体为了得到更多的社会资源与个人利益,往往利用其政治、经济、社会地位等权威来压制农民群体,使农民群体服从其利益处置。这种现象通常会造成实际的人格上的不平等、财富分配上的不均匀、心理状态的不平衡,从来演变为更为严重的人际冲突。

第四,法律不周延性可能会使人际关系的调整出现空挡。社会变迁和现代化进程使原有的熟人社会疆界在城市里完全瓦解,在农村也趋于瓦解,使得原来在其人际交往中的最大约束力量——道德习俗出现乏力,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法律弥补道德的缺位,然而法律有时候却因为滞后性不能很好的反应人际交往的规制要求,不利于人际和谐与社会稳定。

正确应对人际关系的挑战,构建以法理型人际关系为基础的和谐农村人际,需要我们分清层次,由里及表。在人际关系中起指导的作用的是主体的价值观,法理型人际关系由理性的利益选择指导,习俗型人际关系由传统的人情、面子指导,它们在主体的内心深处起着主导作用。而法理型人际关系的规制力量则是法律为主的规则体系,他是从主体的行为层面起规制作用,较少涉及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如前所述,法理型人际关系会面临较多的挑战,使得和谐农村,和谐人际关系的构建面临困难。因此,我们必须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

从主观方面来说,法理型人际关系在主观上以利益选择为导向,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会有失偏颇,应当进行适当改造。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5]。因此,共产主义人际关系的本质是利他-共享型的人际关系,是超越了当今任何人际关系类型的自由和谐人际关系。我们当前和今后将长期处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把共产主义社会的人际关作为追求目标,并以此作为法理型人际关系改造的根本依据与营养源泉。在和谐人际关系的构建中,我们应当以社会价值-个人价值兼容并包为基本导向,指导人际行为,强调追求一定的物质利益的同时,重视精神利益的满足,这是面对多元冲突社会的必然合理选择。

从客观方面来说,当前和今后很长时间,商土社会存在以法理型人际关系为主,习俗型人际关系并存的状态,需要我们重新梳理道德、习俗、法律的关系,以法律为主,合理运用道德、习俗的力量,“一体两翼”,使得三者协调有力,规制主体的人际交往行为,从而实现农村和谐发展。首先,从总体战略上,政府必须从宏观层面注重社会资源与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与公正,初次分配注重效率也要注重公平,减少不同群体、不同系属间的人际关系压制,减少人际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其次,加快法治建设步伐,使法治建设与法理型人际交往的前进步伐相一致,尤其须重视法治要反映农村商土社会的转型发展,不能使法律与农村发展实际脱节,否则法律在农村的实施就会遇到阻碍。再次,合理运用道德的力量弥补法律控制与调节作用之不足。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性,尤其在当前在法制不完备时,或者法律在农村实施还待增强的情况下,道德可以以其批判的力量引导和谐的人际交往,甚至直达人心,进一步强化法律的实施。最后,重视和发挥村规民约在农村的自治管理功能。脱胎于农村传统习俗的村规民约对农民具有天然的亲和力,其基本内容在农村耳熟能详,深深扎根于农村日常生活中,与农村、农民的联系紧密,因此制定符合现阶段农村形势、契合农民心理需要的村规民约,重视和发挥其对农民经济活动、社会生活的自治管理功能,也是当前弥补道德乏力和法律缺位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农村人际关系和谐的有力支撑。

四、结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虽然存在地区发展的差异,但不能否认,农村已经进入了由“乡土社会”到“商土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甚至很多地方已经是“商土社会”形态了。随着农村社会形态的转变,其人际关系类型也必然从传统习俗型人际关系向法理型人际关系转变。在转变的过程中,其内部以及与城市的交流与碰撞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新矛盾与挑战,影响我国和谐社会建设。因此,在商土社会背景下进行和谐人际关系的构建,应该将其置于我国整体和谐人际关系的体系中去,不能跳出。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1]屈小博,都 阳.中国农村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及构成变化:1995 —2008年——基于基尼系数的分解[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0(7)

[2]李佳鹏.城镇化水平比解放初高35% ,30年城镇人口增4.2亿[EB/OL].(2009-09-03).[2012-08-17].

http://news.sohu.com/20090903/n266415801.shtml

[3]钭晓东.论环境法功能之进化[M].浙江:科学出版社,2008:12-13

[4]陈 和,王尚银.非阶级性的人际关系压制探究[J].甘肃社会科学,2011(5)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4.

From the "Rural Society" to "Business Soil Society"——The Discussion on Rural Transformation of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

SUN Yu-xiong
(Thammasat College of Wenzhou University, Wenzhou, Zhejiang, 325000 China)

Mentioned in the Communist Manifesto, "achieving free and full development of human beings", is a state of ultimate harmony of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 How during the transition period of China's rural is the state of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 In current, the countryside in China is in the “business soil” period,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 will definitely change,shifting from traditional folk-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 to legal relationship. Facing challenges of legal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 we try to construct harmonious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 on both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aspects, and achiev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in rural areas consequently.

business soil society; legal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 challenge; path

D422.6

A

1672-0105(2012)03-0081-05

2012-05-15

孙玉雄(1986—),男,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学。

邱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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