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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实名制的可行性研究

2012-08-15文丨臧佳琪

中国传媒科技 2012年20期
关键词:实名制网民个人信息

文丨臧佳琪

(对外贸易大学电子商务研究所,北京 100101)

1 网络实名制的简介

所谓网络实名制,是指网民必须以自身真实身份从事网络活动,禁止匿名网络行为的互联网管理制度。目前,我国的网民在论坛发帖可以通过以下三种身份认证标志:第一,通过IP地址认证。对于非注册或未登录的用户来说,如果他在某一帖子下发表了言论,系统会自动将发帖人的名字标注为其所在IP地址。第二,通过网名认证。网民在发帖时需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站,发帖人姓名将标注为其在该网站注册所用的网名,这是我国大部分论坛采用的认证方式。第三,通过真实姓名认证。此类网站要求用户注册时即填写真实的姓名、身份证号及相应的其他信息。

2 网络实名制的利与弊

2.1 实施网络实名制的意义

2.1.1 控制不健康流言,保证网络的纯净性

如果每个发帖或传播信息的人的身份大家都可以一目了然,被侵犯权利的人可以及时制止此人,中止不良信息的传播,追讨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传播人也被迫地要注意自己的言行,遵守网络秩序,保证信息的可靠性。实名制相当于剥掉了不法分子的面具,让他们的不法行径可以暴露在公共的视野里。

2.1.2 控制抄袭行为,保护论文著作作者的版权和著作权

随着数字网络时代的到来,作品的复制与传播成本日益低廉,复制质量完美无缺,无所不在的私人复制严重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触动了版权体系的传统平衡。“即使数字技术将改变一切,也无法改变作者、出版商、唱片制作者、读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而维持上述利益的平衡则是版权法永远的目标。实名制使得被抄袭人,也就是拥有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可以找到具体的侵权人并通过法律手段向其主张权利。根本去除侵权现象,不管是在线上还是线下,都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网络实名制虽不能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但是可以给权利主体建立一个维权的通道。

2.1.3 在电子商务领域实行实名制,保障网络诚信服务

网络上的信息交换存在着一定风险,金钱交易就更存在着不确定性。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沟通如果仅仅通过网络,就会存在着很多障碍。这就要求网络服务商必须采取实名注册的手段,使消费活动的双方都有一定的可信度,此举也有助于预防不法分子的诈骗行为。即使当前在网络商务实行实名制的前提下,仍有90%的网上购物的网民被仿冒网站欺骗过,44.8%的网民的账号及个人信息被盗改,假冒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电子商务等网站竟占总数的16.8%。这说明仅仅是要求用户实名注册是不够的,同时也要要求网站进行实名注册。

2.1.4 保证社交类网站的信息安全

社交类网站在美国的Facebook出现后开始大量兴起,随之而来的还衍生出大量征婚交友网站。用户可以在社交类网站中分享相册,日志,视频等等个人信息。因涉及到个人信息,再加上最近互联网上“人肉搜索”的兴起,社交类网站似乎成为了一个雷区。再拿征婚交友网站来说,征婚的人如果盲目地去见在网站上认识的人,很有可能就会遭遇危险或者财产的损失。如果所有的用户都采用实名注册,在网站上了解一个人就会容易得多。即使遇到了危险,受害人事后也更容易找到当事人,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2.1.5 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

我国的网吧开始全面实行刷二代身份证上网的制度,通过这种方式将未成年人关在网吧门外。不难发现,沉迷于网络游戏会给未成年人带来很大的伤害。在网络上花费大量时间,未成年人的学习时间大大减少,学校对于他们素质能力的培养也遭遇很大困难。对于此类现象,实名制仍是可用的解决办法,网络管理员应强制要求游戏网站进行实名注册制,要求玩家必须提供详细的身份信息,“软性”地将未成年人拒之门外(“软性”可以包括:限制未成年人游戏时间,限制未成年玩家在游戏中活动范围等)。

2.2 实施网络实名制的弊端

2.2.1 用户的隐私权易被侵害

网络实名制要求公民在进行网络活动过程中提交自身真实信息,这就引发了公众对于自身隐私受到侵犯的强烈担忧。个人信息被“人肉搜索”,信息被大量外泄,使当事人受到很大伤害,这造成了全社会对于网络生活安全感的极度降低。

2.2.2 网民监督政府行为受到限制

公民言论自由权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言论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在关于网络实名制的争论之中,网络实名制将造成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不合理侵犯一直是反对者所持的基本观点之一。

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政府网站添加了举报通道,让公民们通过这一途径监督各地政府官员,互联网已成为当前公民表达诉求的重要渠道。浙江省社科院社会学副所长杨建华表示,实名举报是要承担很多风险的,要保护网络安全,首先要保护网络说话者的权益。允许网络“虚名”不仅能在很大程度上保护用户的个人身份信息,使用户免受不良信息的骚扰,还能让那些想通过网络揭露身边丑恶现象、但又怕遭到报复的用户获得一定安全感。

3 实施网络实名制应选取的方法

3.1 用高科技手法加密实名认证方式

目前需要实名制登陆的网站都是让用户将个人信息录入网站数据库,但真正需要调用信息的时候却并不多。如果网站对于用户信息要求不高,即该网站很少涉及用户违法行为,需要用户实名制注册仅仅是为了限制每个人的账号数量,这个网站完全可以在用户填写完资料,进行认证后将资料即刻删除,或者让用户自己选择可以共享的个人信息。

但删除资料的方法并不是一个完美的解决办法,我们也很难判断某一个网站的网民就一定会遵纪守法。另外,网民的个人资料有必要保留,这些资料可以方便公安局对不法案件的检索,对网民在网上言论的监督。

我们可以从网络行为中找到启发,网上银行的出现给大家带来了不少便利。目前各银行的网上银行对用户财产的安全有两种主流的加密保护措施:第一是电子口令卡保护,第二是U盾保护。U盾是用于网上银行电子签名和数字认证的工具,它内置微型智能卡处理器,采用1024位非对称密钥算法对网上数据进行加密、解密和数字签名,确保网上交易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我们可以开发出一种类似U盾的产品,由各地区派出所统一派发,该身份认证用“U盾”存储了每个人的身份资料,并用同样的加密算法进行加密。用户在登录论坛发言时需要插入此“U盾”,识别身份后自动登录。这种方法让人们不用一次次地将信息输入到目标网站的数据库中,也解放了网站的数据库。数据库空了下来,不法分子就很难窃取到任何人的信息了。

3.2 强制性和弹性管理并进

网络活动涉及范围极其广博,不同层面的网络生活在公民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具有不同的作用,所以对于网络实名制的管理也应根据不同的网络活动制定相对应的方案。

网络上出现过的涉及网民安全性的问题有很多:谩骂诋毁引发名誉侵权、假银行网站骗取账号密码、黑客木马盗取虚拟财产、入侵电脑肆意破坏等。归结起来,这些问题主要出现在电子商务领域,那么对于这类网站应立法强制网站管理者实名注册并取得经营执照,同时也强制用户实名注册,应当实行最为严格的网络实名制,应允许交易双方能实时对对方身份和诚信状况进行查询。

网络监督区域应放宽对实名认证的要求,或者建立统一的网络监督网站。采取网络监督政府是一项极为正确而且亲民的举措,应受到鼓励和保护。在这种情况下网络管理员和有关机构应弹性地处理网络实名制问题,使公众能放心大胆地监督政府的工作。

何时强制实行实名制,何时有弹性地处理实名制问题,是一个需要平衡的问题。正确地处理好这个问题,根据网络上不同领域的特点进行认真的分析,将网络实名制细化,是相关部门推行实名制前需要认真考虑的首要问题。

[1]高红玲.网络舆情与社会稳定[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1.

[2]袁泳.数字版权[J].知识产权文丛,19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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