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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遵义仡佬族习惯法的现实状态及其特点

2012-08-15李晓蓉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仡佬族习惯法民族

张 新,李晓蓉

(1.遵义师范学院 马列部;2.遵义师范学院 政治经济系,贵州遵义563002)

仡佬族是贵州最古老的本土民族,是贵州的“原生形态民族”,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本民族的习惯法。贵州仡佬族习惯法是贵州仡佬民族在千百年来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世代相袭,不断发展并为本民族成员所信守的一种行为规范,是承载贵州仡佬民族历史传统的本土法律资源,是一种经过长期的传承、积淀和整合了的制度形态,是通行于仡佬民间社会的一种行为规则,具有深厚的民族文化底蕴与民情基础,一直影响并规范着贵州仡佬民族的行为,并为贵州仡佬民族普遍认可和遵守,是他们心中“活的法律”,在今天广大仡佬民族地区普遍存在,并在仡佬民族的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具有重大影响,在维持社会秩序、培养社会角色、传承民族文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遵义是仡佬族之源,是贵州仡佬族乃至中国仡佬族最主要的聚居地区,集中分布在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正安县以及遵义县的平正乡,遵义仡佬族总人口约占中国仡佬族总人口的63%、约占贵州仡佬族总人口的66%,因此,以遵义仡佬族习惯法为对象对其现实状态、基本特点进行分析,可以大致反映贵州仡佬族习惯法的现实状态及其特点。

一、遵义仡佬族习惯法的现实状态

1.是当今遵义仡佬乡村社会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在仡佬乡村社会控制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近代以前的漫长历史时期内,仡佬族习惯法维持了仡佬乡村社会的生活与生产秩序,对仡佬乡村社会的控制起着主要作用。而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遵义仡佬民族地区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制度、教育、科学、技术与文化等各种因素的变化,仡佬族习惯法从形式到内容都发生了变迁,在社会生活调控中的作用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不再系统、全面地调整仡佬乡村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也不再具有有形的强制力保障。但仡佬族习惯法是仡佬民族在千百年来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世代相袭,经历了长期的存在和发展,已经被仡佬民众广泛接受和认同,并且在调解村民之间的纠纷、处理村寨事务中长期地应用。虽然相当一部分仡佬族习惯法在形式上已经不复存在,却并不代表整个仡佬族习惯法在实质上的消失。在遵义广大仡佬乡村,习惯法仍然以其顽强的生命力真实地存在于仡佬民众的日常行为规制和纠纷的调解处理之中,是他们心中的“法”。在日常生活中,他们更多地是以自己所熟知的习惯法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而不是以一知半解、又仿佛与自己联系并不太密切的国家制定法。遵义仡佬族地区“风水林”保护得很好,罕见被村民乱砍滥伐的,这并不是村民考虑会违反《刑法》、《森林法》或者《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将受到惩罚,而是对仡佬族习惯法中“做道场”、“杀三牲”处罚的畏惧。例如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务川县泥高乡竹园村一陈姓村民擅自进入本村“风水林”中砍伐了两棵树木,被本村村民发现后责令他宰杀鸡、羊、猪三牲,请本族补袱(道士)做三天“道场”,用以告慰神灵。由此可见,即使在今天的仡佬乡村社会,仡佬族习惯法仍然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填补着国家制定法的某些不足,在规范个体行为、满足个人人身与财产权利需要、调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在形式和内容上都随着仡佬乡村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而发生着变异

遵义仡佬族主要聚居在道真、务川两个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这里处于“云贵高原向四川盆地过渡的斜坡地带,境内峰峦起伏连绵,呈折皱形,山高谷深,沟壑交错”,独特的自然环境和地理位置,造成仡佬民族相对封闭。从秦汉至近代,历代中央王朝对此地直接统治常鞭长莫及,国家制定法很难在本地域广泛适用,因此仡佬民族形成了一套不同于汉族与其他民族、具有浓郁民族和地域色彩的习惯法规范,在仡佬乡村社会呈现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多元并存的格局,且习惯法在社会控制中起着主导作用,变异十分缓慢。

自20世纪50年代在遵义仡佬民族地区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近几十年来,随着国家政治法律的实施、社会组织构成的变化、价值观念的转变等因素的影响,仡佬族习惯法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在社会生活调控中居主导地位迅速演变为国家制定法的重要辅助地位。在形式上,由于仡佬族没有自己本民族的文字,其传统的习惯法大多是通过歌谣、谚语、神话、禁忌、祭祀等口头形式传承,或以实物象征形态表现出来,以碑文家谱等书面形式出现的并不多见。而仡佬族习惯法的当代新形式——村规民约则统一采用书面的形式,由村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并在公共场所予以公告,例如道真县大阡镇三元村与务川县大坪镇龙潭村的乡规民约便是如此。在内容上,伴随仡佬民族的政治经济制度发生翻天覆地的深刻变化,作为上层建筑与政治制度体现的仡佬族习惯法也随之改变,或修改或增加甚至逐渐消失。例如遵义仡佬族主要生活在偏僻山区交通不便之地,生产方式相对落后,以传统小农经济为主,工商业不发达,旧的仡佬族习惯法主要是适应以上需要而形成的。而自20世纪50年代土地改革再到80年代初开始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仡佬族地区的生产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体现在仡佬族习惯法的当代新形式——村规民约上,增加了有关集体土地的保护、水利设施的管理、电力与通讯设施的维护、村组公路的维修与养护等内容。又如遵义仡佬族多居住在山地,经济困难,耕牛十分珍贵,不仅用于耕地,还用于运输、碾谷等劳作,耕牛在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因此仡佬人对耕牛十分爱护,仡佬族习惯法就有对盗窃耕牛者予以重罚,禁止杀害耕牛的内容,至今在务川县镇南镇的桃符村,还留存着一块清代“禁止杀牛碑”,而现在禁止杀害耕牛的习惯随着社会的发展,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已经消亡了。再如遵义仡佬族历史上有“致人死亡,披麻戴孝、做道场”、“女子婚前怀孕,冲黑龙潭(意即处死)”等一些古老的习俗,这些内容因违反现代法制观念都已经在仡佬族习惯法中消失。

3.与国家制定法之间既存在相互冲突的一面,也存在相互统一的一面

仡佬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存在着冲突,而且是两者共存关系中常常出现的现象。新中国成立后,仡佬族习惯法在国家制定法长期的强势之下,与国家大政方针相违背的、落后的、与社会进步相悖的内容大部分被禁止,但仡佬族习惯法在仡佬乡村社会生活中仍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国家制定法的实施过程中,两者往往产生冲突,有时这种冲突还相当激烈。这是由于仡佬族地处偏远闭塞的山区,生产力较为落后,传统的伦理道德、礼仪习俗根深蒂固,生长于民间社会的仡佬族习惯法与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联系更为紧密,长期形成的民族习惯法观念扎根于人们内心深处已经转化成民族意识、民族心理,演化为本民族的行为思想指导,使仡佬族成员对本民族的习惯法在精神上、心理上、观念上产生强烈的亲切感和认同感,以致因时代、政权的更替,国家制定法发生废改,仡佬族习惯法所依存的社会基础已经消失以后,仡佬族习惯法仍不可能一蹴而就随之消逝,还能长久地支配人心,维系仡佬乡土社会的秩序。例如在婚姻规则方面,国家的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结婚登记、需达法定婚龄、禁止买卖婚姻等规则,但按照遵义仡佬族传统婚姻习惯法就有所不同,“背篼亲”、“指腹为婚”、换亲等旧式婚嫁形式依然存在,订婚具有效力,下彩礼、下聘礼在遵义仡佬乡村社会中几乎还保留有自己一整套民间程序;在继承规则方面,因遵义仡佬族继承习惯法在长期的历史演进过程中,深受中国传统汉文化尤其是儒家思想的影响,至今仍然留存着出嫁女子不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改嫁寡妇不享有对夫家财产的继承权等剥夺妇女继承权的内容,这些明显与国家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存在冲突。

仡佬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一方面有冲突,另一方面也有一致性,两者之间存在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仡佬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统一是仡佬乡村社会法律多元存在的前提,如果两者没有一定的统一空间,将会出现完全对立的态势,民间的仡佬族习惯法在与国家制定法的对抗中是不可能存在下来的。文化的基础源于人的基本需要,作为文化现象的法,它是基于对社会的有序和控制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国家制定法与仡佬族习惯法的统一主要是由两者满足仡佬族乡土社会需要的一致性决定的。正是因为国家制定法与仡佬族习惯法在对仡佬乡村社会的控制和秩序的维护方面存在一致性,我们才看到受到国家制定法所禁止和惩罚的行凶、杀人、抢劫、盗窃、虐待等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也为遵义仡佬族习惯法所禁止和惩罚,受到国家制定法所倡导和弘扬的赡养父母、爱护子女、睦邻友好、诚实守信、损害赔偿、保护古树名木等行为也为遵义仡佬族习惯法所倡导和弘扬。因为对以上行为的禁止或提倡是构建有序仡佬乡土社会所必需的。仡佬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对立统一共存于仡佬族乡土社会中,否则,在一定时期内社会将会失去控制,而无序和没有社会控制是仡佬社会成员不需要的,也是不可能长期存在的。可见,遵义仡佬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统一于相一致的价值取向中。

二、遵义仡佬族习惯法的基本特点

仡佬族习惯法代表和维护仡佬族人民的利益,反映仡佬族人民特有的心理意识,伴随着仡佬族的形成、发展而逐渐形成、发展,带有本民族文化的特色,深深打上了本民族的烙印,是构成本民族特征的重要方面。它对本民族的每个成员都产生强烈的熏陶和感染,使得本民族社会成员对其深信不疑,矢志遵从。探析遵义仡佬族习惯法,我们发现除了具有规范性、概括性、相对稳定性和变异性等特点外,还表现出以下突出特点:

1.起源的本土性

遵义仡佬族习惯法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它来源于仡佬族人民对自身生活的观察、体验、思考、认识和总结,是为本民族生存发展的需要,在长期共同生活中约定、俗成、沿袭和不断传承发展的结果,同时,遵义仡佬族习惯法也是仡佬族特有的心理、意识的反映,凝结了仡佬族强烈的民族情感,它深受仡佬族居住地自然环境、经济生活、社会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在内容、形式等多方面与其他民族的习惯法甚至其他地区仡佬族的习惯法都有一定差异,有其浓厚的本土特色,成为遵义仡佬族人自我识别和民族认同的基本内容。如仡佬族是贵州土地的最早开拓者,至今在遵义仡佬族聚居地方还流传着“仡佬仡佬,开荒辟草”、“田是仡佬开,稻是仡佬栽(栽为驯化之意)”的歌谣,遵义境内的仡佬人还在自己家里的神龛上设有“地盘业主,古老前人”的牌位,这里所讲的“古老前人”就是指最早开拓贵州土地的仡佬先民。由于遵义仡佬人认为自己是贵州土地的最早开拓者,所以在遵义仡佬族的丧葬习惯法中便有了出殡不丢买路纸钱、可自由选择葬地的内容。又如遵义的仡佬族在农历七月或八月都有过吃新节的习惯,此俗一方面具有表明遵义仡佬人为本地方土地主人的重要象征性意义,另一方面的意义在于颂扬仡佬祖先开荒辟草的功劳,祭祀祖先,感谢祖先的恩德,保佑来年风调雨顺、五谷丰登。具体日期是在新谷成熟之时,择日吃新,届时由族中尊长在众家田地里采摘稻穗、瓜豆;有的聚族宰鸡、杀猪祭祖,而后共食。节日期间,仡佬人可随意采摘他人田地里新成熟的庄稼,这种行为在遵义仡佬族习惯法里不认为是偷盗行为,不予以禁止和处罚,庄稼的主人也不能有任何非议和阻挠。

2.显著的共体性

不同的地理、历史、经济、文化等差异,形成了不尽相同的特定民族社会共体,民族习惯法由社会共体成员共同创造,依赖于特定的民族社会共体而存在。另外,一个民族总是要强调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等,并赋予强烈的民族感情,把它升华为代表本民族的标志,所以,民族习惯法的形成也就意味着一个民族共体共同心理感情的形成,表现出深刻的社会性和广泛的共体性。仡佬族习惯法也不例外,它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在一定地域的仡佬社会组织中自发形成和约定俗成的、反映仡佬社会组织成员共同利益的行为规范,有着显著的共体性。仡佬族习惯法共体性形成的主要原因是仡佬族大多世居在偏辟地带,“高山苗,水汉家,仡佬住在石旮旯”,自然条件恶劣,经济和生产手段落后,其经济实力要更多依赖群体,必须以群体力量、群体行动来代替个体能力不足的缺陷,维持个体的生存和民族的繁衍。因此,在仡佬族习惯法中体现出来的是民族整体利益高于个体成员的利益,个体与群体休戚相关,荣辱与共,主要目的在于维持本民族社会的安宁与秩序,保障民族社会共体的和谐与统一。如遵义“仡佬先民走出洞穴,在相邻的树与树之间捆绑木排,依树积木,离地数尺,登梯而上,以树阴或盖茅草遮风挡雨”,生产、生活在崇山峻岭之中,衣食住行与山林息息相关,便产生了树木有灵的观念,是树木在关键时期给仡佬先民们提供了栖息之所,是树木给仡佬先民们以庇护和温暖。所以在遵义仡佬人心中,树木是庄严神圣的图腾,可以保佑整个仡佬社会共体风调雨顺、六畜兴旺、老少安康。所以一般一个村寨或一片山林中,最大最粗的那棵古树常会被作为神树来崇拜,逢年过节或有灾痛,便放置鸡、鸭、米饭等贡品于神树之下,焚香化纸来祭祀,神树一旦选定后,其本身及其周围的森林都禁止任何人砍伐和损坏,包括放牧,无论男女老幼都要遵守,哪怕是穷得无米下锅,也绝不砍卖森林古树,否则将受到严惩,因此保护森林古树也成为了遵义仡佬族社会成员共同信奉遵守的行为规范,这一规范使得很多森林得到了保护,促进了遵义仡佬族聚居地方自然生态的平衡。

3.效力的地域性

世界上任何一个民族都生活于特定的地理环境中,各个地方的地理环境都有着明显的地域差异,民族习惯法就是一个特定的地域内本民族在长期生活和劳作过程中积淀而成的规则,因此,各民族的习惯法必然带着各自鲜明的地域特征,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有着不同的习惯法。仡佬族习惯法主要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本地区、村寨的秩序与安定,保障本群体的统一与和谐。但由于仡佬族在地域上有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受所在地的不同地理环境、生存条件、生活状况、生活方式的制约和影响,使仡佬族各地区的习惯法在内容、形式、执行方式等方面也略有不同,如遵义务川、道真的仡佬族习惯法和毕节黔西、大方的仡佬族习惯法相互之间就存在差异。即便是同一区域相距不远的两个仡佬民族村落,如务川的泥高乡栗园村和大坪镇龙潭村都是仡佬族聚居的村落,尽管两地相距不足50公里,因泥高乡栗园村处于高山地区,地势崎岖,交通不便,而大坪镇龙潭村地势相对平坦,交通便利,资源丰富,地理位置相对优越,其习惯法也带有浓厚的小地域色彩,存在着一些差异。可见,遵义仡佬族习惯法与遵义仡佬乡村生产生活、婚丧嫁娶、人际关系等因素密切相关,以符合遵义仡佬乡土传统的简便而又易于操作的行为模式或规范去引导人们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具有遵义山区农业社会特有的乡土气息和地域色彩,因此,遵义仡佬族习惯法没有国家制定法那种普遍统一的效力和权威,只适用于本地域本民族,超越本地域本民族的范围,就失去其效力,对其他地域和民族的成员不具约束力。

4.与禁忌、伦理道德的密切性

很多仡佬族习惯法与仡佬族禁忌和伦理道德合二为一,密不可分。禁忌是“关于社会行为、信仰活动的某种约束来限制观念和做法的总称”。仡佬族禁忌在其产生之时,就扮演着法的角色,具有法的权威性和约束力,逐渐成了仡佬族的习惯法。当然,仡佬族习惯法也不仅仅只是被动地受仡佬族禁忌的影响,而是通过确认某些仡佬族禁忌,使其具有了法的效力,从而能动地保障禁忌,要求全体仡佬社会成员遵守这些习惯法化了的禁忌,违反者要给予某种处罚,从而强化了仡佬社会成员关于禁忌的法意识,因而,仡佬族禁忌可以说是仡佬乡土社会最古老的习惯法。如遵义仡佬族有“欺阳不欺阴”的禁忌,若有违犯,“欺阴要谢坟”,务川县泥高乡老鹰村一仡佬村民挖了另一村民祖坟上生长的几棵药材,犯了“欺阴”的禁忌,坟主知晓后,挖药材村民只得买“刀头”、“福包”,请“端公”到坟上谢坟。又如遵义仡佬族有“踩秋”的禁忌,遵义仡佬人认为立秋之日是夏秋交替之时,到地头做农活会碰上邪气,粮食就会欠收,所以有“一年踩秋,十年不收”之说,因此每年立秋之日,禁止农事活动,若有违犯,将受到全族人的谴责和制裁。

遵义仡佬族习惯法中有忠君、爱国爱乡、孝敬父母、尊敬长辈、不得无理取闹、不得造谣生事、妇女应守妇道以及如何与亲戚朋友相处,作父母的如何抚养好子女,子女如何奉养好父母等一系列规范内容,本族成员必须遵守服从,不可违反。它们既是处理仡佬乡土世界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一些准则,也是遵义仡佬族的基本伦理道德规范,如涉及到孝敬父母的内容有“一子不孝,九子皆灭”的说法,意即子女中有一个不对父母尽孝道,其他子女都有责任,都该受到惩罚;父母去世后,子女包孝帕要求“七父八母”,以体现对父母特别是对母亲的尊重,对父母养育之情的感恩,若子女不这样做,被视为大逆不道,将受到同族人的鄙视,看不起,从此在本地抬不起头。

三、结语

通过对遵义仡佬族习惯法现实状态和特点的粗浅探讨,我们可以看出仡佬族习惯法不仅是本民族心理素质、社会行为、生活方式、伦理道德的最高价值评判标准,也是支配其社会成员活动的无声命令,还是本民族乡村社会有组织、有秩序、长期稳定发展的有力保障。因此,仡佬民族地方自治机关注意吸收仡佬习惯法的合理因素而将其纳人自治地方民族立法的范畴,仡佬民族地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司法实践和日常行政管理活动中尊重其习惯法中不与国家法制冲突的有积极价值和中性功能的合理内容,从而使民族法制建设更加健康地发展,对于进一步维护仡佬民族地方的稳定与安宁,推动仡佬民族地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仡佬民族地方社会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促进仡佬民族地方和谐社会的构建都有着积极的影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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