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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实之间:群体性事件与公共领域之重建

2012-08-15郑维伟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群体性公民领域

□ 郑维伟

近年来,随着共和主义的复兴,公共领域成为政治学界探讨的核心问题之一。无疑,汉娜·阿伦特是使公共领域更为鲜明地展现出来的原创性政治思想家,当代共和主义作家未必尽为赞同阿伦特的论述,却无人能对其视而不见,即令批评者也几乎都在阿伦特的分析框架下来运思。“地球村”、网络社会正在变成现实,那么新媒体技术能否及如何促进威权体制向宪政体制转型,这些问题尚没有确定的答案,甚至连基本的共识都难以达成。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却打开了威权体制封闭的政治逻辑,使其愈来愈趋于民主化和法治化。

本文旨在探讨网络公共领域的实践效用,即公民在网络空间中的积极行动,如何落实到现实的物理空间。第一部分讨论阿伦特公共领域与政治行动的关系,为进一步的讨论奠定理论基础;然后以此为依据,对群体性事件做出新诠释,即群体性事件是公民自行打开公共领域的集体行动;第三部分,以微博打拐和乌坎事件这两项公民行动为例来讨论网络公共领域与现实物理空间的衔接与良序互动问题;最后作出若干评论。

一、公共领域:法律、财产与勇气

阿伦特以其敏锐的现象学眼光,穿透了沉积在近代形而上学概念上的尘埃,直接把我们带回古希腊和罗马这一西方文明的源头,重新审视复杂的政治现象,尤以她对公共领域的发掘最为引人瞩目,这也是阿伦特对共和主义复兴的独特贡献。

在古希腊和罗马时代,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区分是家庭领域和政治领域的区分,“全部古代思想都建立在这个区分之上,并将其视为自明的、公理性的。”[1](P28)在家庭场域,男人操持家政、女人生养孩童以及奴隶劳作共同构成护持生死之间和个人财产的边界。这是必然性的领域,人们身处其中实乃不得不然。政治领域则不然。“人是政治的动物”是说,公民只有离开家庭的必然领域进入自由的政治领域,才能表现自己卓越的德行。希腊人对人之本性的另一个说法是,人是会说话的动物,即个人在政治领域中凭借言语而不是暴力来表现自己的卓越。希腊人对政治的理解是行动(praxis)和言说(lexis)的统一。

公私领域的最原初意义是“有些事情是必须被隐匿的,而有些则必须公开地被表现,如果它们要存在的话。”[1](P75)劳动和工作必须隐匿于私人领域,而政治实践则必须在公共领域显现。公共领域则是共同的世界。在这里,人们相互遭遇、照面和打量,“为每个人所看见和听见。”其他人的在场保证了世界和自我的真实性。共同的世界呈现出无数的视界和面向而同时在场,对于这些视界和面向,人们不可能设计出一套共同的测量方法或评价标准。是故,被看见和听见的意义在于,“每个人都是站在一个不同的位置上来看和听的。”[1](P58)这就是公共生活的意义。在公共领域中,平等的公民通过竞技来表现相互之间的差别和区分,证明自己的“真实的和不可替代的价值的唯一场所”。[1](P75)

至此,我们可以明了,阿伦特强调公共领域的实在性,即公共领域之存续必须有他人在场见证,必须有特定的物理空间来显现,如城邦、广场集会以及市场。[1](PP95-96)[2](P31)公民的政治行动需要他人在场见证,因为政治活动就其本质来说是为了公共生活之维持和丰富。一项政治行动之诞生,只需短暂历程,而他人在场见证,保证了政治行动的真实性和持久性。他人可以其在场的身份,记忆政治行动之过程,并以讲故事的形式传之久远。公共领域之持久性有赖于公民不断展现其独特的政治行动,每个公民的诞生都可能给公共领域带来意想不到的行动,而与公共领域相比个人生命是短暂的,他来了,在公共领域中展现了,又走了,而公共领域却记录着公民行动的卓越,在此他获得了不朽的名声。公共领域是显现公民德行的物理空间,人来到世界若只是为了活着,则与自然界的动物无异,人在世界中的意义在于与同伴一起维护公共领域,并在其中表现自己的与众不同之处。

诚然,公民个体的行动维持了公共领域,每个人的降生都有可能给它带来意想不到后果,既可能丰富公共领域,也可能威胁到公共领域。法律如同围起来的一堵墙,使得看起来杂乱无章的活动与事件获得秩序,并确保公共精神得以持续下去,为不同代际人之间的行动提供持久性;圈起了自由的生活空间,包围着和守护着政治生活。[1](PP63-64)每个新来者只有在法律构筑的空间和共同世界里行动才不会摧毁公共领域,“法律对每一个新的开端设置障碍,同时也保证它的行动自由…保证一个共同世界的预先存在和某种连续的存在,它超越每一代人的生命跨度,吸收一切新的起源,并由它们来滋养”。[3](P580)因此,公共领域实行法治,公民行动必须尊重法律构筑的界限。法治的精髓在于只告诉人们什么是不应该做的,从不说什么是人应该做的。只要在法律的界限内,公民可以自由言说和行动,无须顾及他人的态度与辞色。法律不是牧民工具,而是公民自由的屏障。公共领域中进行言说和行动的公民并非暴徒而是尊重法治的行动者,在此,他们就公共事务展开讨论,进行审议,乃至做出决策。公民行动除了法律的限制之外的其他限制,无论是暴力恐吓还是物质匮乏的威胁,都是不正当的。

公民进入公共领域从事政治生活,并不是说他可不照顾自己的财产。拥有财产就意味着个人在世界上获取了固定的场所,剥夺私人财产就是要消灭他在世界上拥有的属于自己的实实在在的位置。法治政府必须保证公民的私有财产,而无权任意褫夺。不仅如此,私人财产还是公民离开公共领域的唯一可靠的藏身地,是公民暂时退出公共领域的安全带。个人的生存智慧是在私人领域的隐藏与公共空间中的显现之间的适度把握。一个整日把自己暴露在公共空间的人,不是出于浅薄,就是出于虚伪。所以,个人拥有一份可资过活的财产,是公民进入公共领域的必要前提,也是公民可靠的避难所。一个食不果腹衣不蔽体的人,进入公共生活是不可能的,他还为物质生活的必然领域所束缚,对他来说,活着是人生之大事,而活着绝非公共领域讨论之议题。只有个人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才有可能超越物质生活的必然领域,免于物质匮乏的威胁,自由地出入公共领域,进行政治活动。倘若一个拥有财产的人,只是满足于照料和扩展自己的私人财产而不愿过政治生活,那么他就甘愿放弃政治自由而沦为物质必然性的奴隶。[1](PP65-73)

法律和财产是公民在公共领域行动与言说的保障,若仅限于此尚不够。公民还需有走出私人领域庇护而进入公共领域的勇气。这里所说的勇气,并非匹夫之勇,也不是为了满足于私人感觉,而是公共领域的要求。人无从选择地来到这个世界,也无从选择地将要离开这个世界(自杀除外)。在家庭和财产的庇护下,个人的生命过程是确定的,生死之间的界限是确定无疑的。公共领域却是充满不确定性的领域,不是生命而是共同世界的维护才是其本质要求。我们生活的共同世界不是以个人生命之短长来衡量的,它超越了个人生命跨度,“我们这个世界,在我们出生之前即存在,在我们死后还将存在,断难凭借把个人生命及其相关利益放在首位来维系。”[4](P156)超越对生命的关注,而照料共同世界,没有勇气是不成的。

二、公民行动与群体性事件

当下中国即便在刚性维稳的政治压力下,群体性事件还是此起彼伏,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然而,如何认识群体性事件人们并没有取得共识。最初,群体性事件被定性为一小撮别有用心的坏人,利用不明真相的群众,对党和政府疯狂进攻。后来,随着群体性事件的数量逐年上升,群体性事件或者被视为中国社会转型必然产生的现象,是民众诉求得不到政府有效回应的剧烈反弹;或者是公民不服从的表现。

所有这些解释都不无道理,但也都有缺陷。第一种意见是中国革命传统中敌我关系的再现,是划分敌我的阶级话语之翻版,体现鲜明的阶级斗争逻辑。这种思维模式与分析策略,有悖于改革开放的时代主题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现实要求。而且,以污名化的贴标签手法来推卸政治责任,也有悖于政治伦理。第二种说法解释了群体性事件多发的原因,而没有明确事件的性质。在这里,很重要的一点需要做出区分:群众的诉求并非天然合理,政府的责任亦非无限。认为群众诉求天然合理的主张,其实是一种文革思维,即造反有理;而认为政府责任无限则是全能主义的政府要求,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相悖。第三种说法突出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对抗关系,而忽略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合作关系。公民不服从的前提是有完善的宪政制度,公民可以基于自己的意志和判断来选择政府。显然,对于当前中国来说,并不适用。

如果以阿伦特对公共领域的论述为参照系,那么群体性事件可以说是公民自行打开公共领域的集体行动。理由如下:第一,私人财产在中国已获得宪法保护。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恰恰是由于私有财产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甚至遭到地方政府与豪强的肆意侵夺。由于各种侵权行为,公民才起而捍卫自己的财产。比如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农民的良田和房屋在没有合理补偿和救济措施的情况下被摧毁,以及流动人口在城市艰难地争取“另类公民权”,[5](PP264-305)即每个国民都应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公民权利,这不应以职业不同而予差别对待。城市中,随着住房体制的变迁,越来越多人拥有了房屋产权,但并没有获得良好的保障,比如物业管理不完善、强制拆迁等,业主维权的焦点即在于是,[6]其实质是以产权来追求公民权。[7](PP126-139)公共领域建构的前提是保护私人财产,侵害公民的私人财产就是毁掉他在这个世界的藏身之所,使之赤裸在野蛮状态。公民以群体聚合的方式来捍卫私有财产,就是为建构公共领域创造条件。

第二,法律是公民抗争的凭借,无论是依法抗争,还是以法抗争。[8](PP57-58)如上文所示,法律保证了公共领域的持久性,公民享有法律界限内的自由。考察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可以发现,法律构筑的自由空间被专横的公权力和地方豪强强行关闭了。本来,法律如同一块界石,保护着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使之能够持续存在下去。当公权力可任意做出于己有利的法律解释,甚至不顾法律而肆意妄为时,公共领域就岌岌可危。公民聚集起来行动,以法律为武器,对抗公权力的专横和地方豪强的巧取豪夺,就是重新赋予法律以尊严,重新开启公共领域。法律不是摆设,也不是特权集团牧民的工具,而是公民与政府达成的契约,它约束双方,也联系双方。问题的关键在于双方必须在法律构筑的空间内行动,任何逾越公共空间的行动都是对公共领域的破坏。

第三,无论是公权力施暴(如殴打公民或强行关入精神病院),还是公民的暴力反抗(如打砸抢杀等行为),都不是勇气和权力的彰显,而是无能的表现。阿伦特认为,权力产生于公民聚集在一起,以言语行为来进行说服。言语产生权力。这是阿伦特对权力的独特解释。暴力的特征是无言(speechless),是言语行动失效的表现。暴力表面上很有力量,甚至有摧枯拉朽之势,但其实色厉内荏,因为这有悖于人是会说话的动物之本质。崇尚暴力,无异于把人降到动物的水准,而与人类文明无缘。群体性事件中的暴力行为,一方面表现为公权力的强悍,另一方面也表现出公民的无奈。当公共领域中言语行动不可能之时,暴力就悲剧性地发生了。所以,群体性事件中的暴力行为并不是勇气的表现,必须打开公共领域,驯化公民抗争的暴力,使之在公共领域中通过言语来进行表达和博弈,这才是公共领域所需要的勇气。

可见,群体性事件是公民自行打开公共领域的集体行动。从这一视角出发,处理群体性事件就不能简单打压,而应予恰当引导,使之成为构建公共领域的健康力量。以群体性事件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社会抗争,是“民主转型的催化剂,民主转型是由它启动化学反应过程,最终完成从威权到民主的过渡。”[9](P222)而且这也是社会管理的客观要求。社会管理不同于管理社会,管理社会是把社会当成支配对象,而社会管理其实质是社会自治。社会无以自治,公共领域不彰,社会管理就无从谈起。从表面看来,群体性事件威胁政治稳定,不利于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不过,从公共领域重建的角度看,群体性事件却提供了机会和动力。公民聚集起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是一种正常且正当的公民行动。在全能政府下,整个社会以蜂窝状的形式组织起来,个人都成立孤独的原子人。他可以享受单位体制提供的福利,却难以表达自身的诉求。孤独的原子人与全能主义政府相契合,因为全能主义的特点就是窒息公民的行动能力,一切生活都仰赖政府,让政府给包起来,个人关注私人事务远甚于公共事务。公共领域的建构却突破了原子人假设,而青睐“分子人”。也就是说,公民的法律人格和政治人格都是平等,但公民若要行动就必须进入公共领域组织起来,以言语和行动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促进公共利益。虽然群体性事件中表现出了破坏性的力量,特别是其中的暴力因素,但从公共领域建构的角度看,只要变公民自行打开公共领域为公民与公权力携手打开与维护公共领域,群体性事件中的暴力因素便能为语言行动所驯化,也能培养公民进入公共领域的勇气。

三、触媒:网络公共领域与公民社会

如果我们接受群体性事件是公民自行打开公共领域的集体行动的判断,那么如何评估网络公共领域的现实效用就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网络公共领域的形成有赖于新媒体技术和突发事件,前者提供技术支持,后者供给触媒。新媒体技术未必就必然导致公共领域的兴起。由于人们的受教育程度、收入以及媒介使用等客观因素的限制,会产生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之间的“数字鸿沟”①对中国不同阶层的“数字鸿沟”状况分析,丁未曾作了比较扎实的实证研究。丁未.黑白世界:一个城中村的互联网实践—社会资源分配与草根社会的传播生态[J].开放时代.2009(3).。诚然,新技术具有改变现实的能力,但绝非立竿见影,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因为组织结构、财政状况和政体性质的不同都会减缓媒介扩散并限制技术改变环境的力量。[10](PP193-205)但是,新媒体技术的确是冲击威权体制的力量。在威权体制下,公民参与的渠道和方式都是逼仄的,公共领域更无法形成。对于威权统治者来说,最安全的治理是让民众完全退回到私人事务中,而公共事务则交给自己来打理。借助新媒体开辟出的网络公共领域,在威权体制的边缘,打开了公民参与和公众形成的缝隙。在网络公共领域中,公共议题聚集着公众,公民在参与中培养公共精神,进而又拓展了公共领域,如是循环往复,最终会带来突破性进展。[11](PP41-48)

网络公共领域对于促进威权国家治理方式转变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也不可寄予过高的期望。如上文所示,在阿伦特看来,公共领域必须有实际的物理空间,必须有他人在场见证。显然,网络公共领域并非现实的物理空间而是虚拟空间,那么网络公共领域的现实效用就会大打折扣。围观和顶贴之于塑造公共舆论至关重要,这也是公民意见表达的重要方式。可是,倘若公民仅限于在网络上围观和顶贴而无公开行动,则容易沦为犬儒主义,网络也沦为公民拒绝现实行动的借口,须知网络只是公民行动的工具,绝不是公民行动的目的,网络公共领域不能代替现实公共领域,尽管人们可在网络上宣泄个人情感,表达政治意见,关注公共政策,形成公共舆论。网络公共领域只是现实公共领域不可或缺的补充,公民行动若要取得实际效果,尚须从网络公共领域走向现实公共领域。换言之,网络公共领域必须与现实的公民社会和正式组织保持良性互动,使公民社会和正式组织运转起来。它好比化学反应中的触媒,能使事件本身在公共空间显现出来,引起公民关注,进而引发公民行动和政府反应,促进社会良序发展。

兹以微博打拐与乌坎事件为例,来说明网络公共领域与现实公民社会和国家正式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动。拐卖儿童是挑战人类底线的罪恶行为,它给孩童的成长留下阴影,给家长带来撕心裂肺的痛苦,也败坏了社会风气。新中国成立后,在全能主义国家治理模式下,有效地解决甚至根除了这一社会痼疾。80年代以来,拐卖儿童和妇女现象又重新抬头,不断见诸报端,政府也采取了多次专项打击活动,但由于公民参与程度低,单凭政府力量并不能奏效。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应用特别是微博的使用,它们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技术支撑。微博的特点是随时随地地发布讯息,每个人都拥有一个话筒,都成为新闻中心,而且由于网络的匿名性,犯罪分子打击报复的几率也大大降低。2008年3月,深圳市民彭高峰的儿子彭文乐失踪。为寻找孩子,他曾连夜赶印彩色寻人启事,在网易博客和天涯论坛发布《我的苦涩无助的寻子日记》。2010年堪称中国微博年,一路陪同彭高峰寻找孩子的《凤凰周刊》记者邓飞于2010年9月27日发布寻人微博,开头第一句话:“互联网能再创造奇迹吗?”到2011年春节该微博被转发6000余次。2月1日,一位返乡的大学生在邳州发现了酷似彭文乐的孩子,并给彭高峰电话,第二天他又把拍下的照片传到邮箱。2月6日,彭高峰和邓飞向当地警方报案,8日彭文乐被警方解救出来。邓飞网络直播解救过程,“记者打拐联盟”QQ群中200多名记者跟进报道。在孩子被解救出来的时候,大家欢呼庆祝,邓飞哭着说:“这一次微博打拐寻童,我们赢了。”

无独有偶,中国社科院教授于建嵘在失踪儿童父母的求助下,在新浪微博开设“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微博,短短两周内吸引了57万网民关注,粉丝高达21万,有1000余张网友拍摄的乞讨儿童照片发布在网上。各大主流网站如搜狐、新浪、网易、人民、凤凰门户网站在首页专题报道“随手拍照解救儿童”行动。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通过微博迅速回应:“我会通过微博和大家保持沟通,欢迎提供拐卖犯罪线索。对每一条线索,公安部打拐办都会部署核查。”此后,陈士渠每天在微博关注信息,并发布实时动态,而其粉丝到年底达100万之多。地方公安局如中山、常州、珠海等在官方微博上公开回应,并采取迅速行动。

微博打拐是公民在网络公共领域运用新媒体技术,并得到政府有关部门有效回应的集体行动。假如彭高峰等丢失儿童的家长,没有碰到像邓飞、于建嵘以及返乡大学生等社会精英,假如大众都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那么即使新媒体技术再发达,也难以形成有效的公民行动。换言之,公民关注公共事务,形成有行动力量的公众群体,这是微博打拐成功的前提。QQ群、微博、网站、手机等新媒体技术,是微博打拐成功的关键。打拐这一事件,经由新媒体报道鲜明地呈现在公众和政府职能机构面前,成为公共事件。没有新媒体技术提供的网络公共领域,打拐可能只是政府有关职能机构的责任,也可能只会隐藏在公众的私人感觉中。从这个意义上,新媒体技术是使具体事件转换为公共事件的触媒,是使公民的私人感觉转化为公众的共同感觉的催化剂。然而,微博打拐如果没有政府职能部门的积极回应和迅速行动,那么其行动力量就要大打折扣。因此,公民行动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应建立良性互动关系,共同参与社会管理,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更新治理理念,明确治理角色,提高治理绩效。[12](PP11-14)

政府如何有效地回应和疏导网络舆论是新媒体时代政府治理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在乌坎事件中,地方政府与抗争民众这两大行动者围绕网络舆论主导权的争夺颇具代表性。事件发生之初,汕尾地方政府把事件定性为“有境外势力推波助澜”,大陆主要门户网站全面封锁消息,以“乌坎”、“陆丰”、“薛锦波”等关键词检索网页和微博均显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搜索结果未予显示”。针对这种情况,乌坎村民特别是90后年轻人不断通过微博、BBS、QQ群等对外宣称:“我们只是对土地问题提出抗议,我们是党员,是团员,请政府和媒体不要再夸张我们的性质”,提出了“拥护中央”、“维护合法权益”、“还我耕地”等口号,而且村民专门开放一间房,欢迎境内外媒体采访,充当临时新闻中心来发出自己的声音,成功地实现了对乌坎的“去标签化”。2011年12月19日,村民收到市委举行的乌坎事件媒体见面会光碟,尽管市委书记郑雁雄提出保证军警不强行进村在内的让步方案,本来发放光碟是为了与村民进行理性沟通,但郑本人独白约40分钟责难村民,抹黑境外媒体,称村民接受境外媒体报道是“借外力打自己兄弟”,“有问题不找政府,找几个烂媒体”,“境外媒体信得过,母猪都会上树”等等。村民随即决定翌日再度游行,设置路障,手持竹竿巡逻,甚至爬树站岗,事件进一步恶化。12月20日,省委副书记朱明国在陆丰市干群大会上宣布,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乌坎群众的利益诉求,决定成立省工作组,以最大决心、最大诚意、最大努力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这一公开表态后,媒体关注度迅猛发展,政府逐渐掌握了网络舆论主导权,网民也给予政府更多的支持和理解,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分析,有10%的网友表示理解政府存在应对难处。[13]显然,地方政府、乌坎村民与广大网民之间的交叠共识更加广泛,网络公共领域与正式组织建立了良好的互动关系。

四、小结

在阿伦特对公共领域的诠释中,财产、法律与公民勇气如同鼎之三足,共同维系公共领域之存续。全能主义治理模式在实践上把公共领域吞并到了国家的母体之中,公民行动的空间被遮蔽了,被打落为孤独的原子人,或者像蜜蜂一样被格式化在特定的蜂巢中。在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党治国向法治国转型的过程中,会释放出较为可观的自由资源和空间,并逐渐显豁和丰富为公共领域。但是,它可能非常脆弱,经不起强权或暴民性格的颠覆。没有健康的公众团体和公民精神,公共领域即便在威权政体转型中开显出来也会被强行关闭。群体性事件是公民自行打开公共领域的集体行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公民拥有了私有财产,而市场经济之健康运作断难离开法治的保障,这就为公共领域的敞开创造了客观条件。在意见表达和利益代表管道不通畅的情况下,公民逐渐走出私人空间,寻求在公共领域表达利益诉求,展现出决然的政治勇气。以群体性事件样貌展现的公民抗争行动,自行地打开公共领域,使之成为可以进行民主审议的论坛和利益博弈的平台。

网络作为一种新媒体形式,既聚集着公众,也将他们分散开来。毋庸置疑,新媒体在威权体制民主化过程中的作用,如同化学反应中的触媒,激活民众的自由精神和利益表达。但如果网络公共领域不能与现实的物理空间,如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正式权力组织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那么在现实的力量对比下,公民行动最多只是展现出来参与的勇气和要求,而其实践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因此,网络公共领域固然重要,但尚须与现实的物理空间良性互动。在后全能主义条件下,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合作关系,[14](PP126-127)也为这种良性互动提供了现实性。而且,网络公共领域也有可能助长公民的犬儒主义,即躲在网络空间里不愿进行现实的公民行动,从而异化为影子人而非行动人,这与公共领域的根本要义是背道而驰的。

参考书目

[1]Hannah Arendt,The Human Condition,Chicago& Londo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8.

[2]Hannah Arendt,On Revolution,Penguin Books,1990.

[3]阿伦特.极权主义的起源[M].林骧华译,北京:三联出版社,2008.

[4]Hannah Arendt,Between Past and Future,Penguin Books,1977.

[5]苏黛瑞.在中国城市中争取公民权[M].王春光、单丽娜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

[6]孟伟.日常生活的政治逻辑[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7]陈鹏.从产权走向公民权—当前中国城市业主维权研究[J].开放时代,2009(4).

[8]于建嵘.抗争性政治:政治社会学的基本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9]谢岳.社会抗争与民主转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10]达雷尔·韦斯特.数字政府:技术与公共领域绩效[M].郑仲扬译,北京:科学出版社。

[11]郑维伟.新媒体与公民有序参与[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

[12]顾丽梅.网络参与与政府治理创新之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2010(7).

[13]庞胡瑞.广东乌坎事件舆情研究[EB/OL].人民网,http://yuqing.people.com.cn/GB/16788483.html.2012 -01-04.

[14]李景鹏.后全能主义时代:国家与社会合作共治的公共管理[J].中国行政管理.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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