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社会养老服务困境的对策
2012-08-15周长生
周长生
面对我国人口逐渐步入老龄化的实际,以公办养老为主体,民办养老为辅助,家庭养老为基础,居家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格局正在发生新的变化,当前社会化养老的严峻形势,正影响着我国社会化养老发展的整体水平。如何走出社会养老服务困境,笔者提出如下对策:
(一)加快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在新建、改扩建或异地重新社会养老机构时,可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形式,加快社会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以此充分调动社会养老投资者的积极性。二是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制定城市居住区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应将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对多种方式兴办的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按照相关规定,应当采取划拨用地的,要划拨用地,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可在地方权限范围内给予适当优惠。
(二)加强养老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一是协调建设、卫生防疫、公安消防等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无证经营、服务质量差、条件设施不达标的民办社会养老机构,进行规范和整顿,对经过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取缔。二是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养老机构的消防、卫生等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监督,对不符合办院规定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三是将各类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培训工作纳入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内容,定期培训,逐步培养老年管理学、护理学、营养学以及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把养老机构管理及服务人员持证上岗作为申办养老机构的必要条件。
(三)出台扶持发展优惠政策。一是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在用地、用电、燃气、供暖、用房、卫生费按照居民价格收取;税务部门暂免企业所得税。对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免征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土地使用税。对自行取暖的养老机构,应采取措施给予适当的燃料补贴。二是政府部门应出台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兴办家庭养老机构,开展老年护理服务;下岗失业人员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养老机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应享受国家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并免收属于行政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一是各级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列支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养老事业的扶持和奖励,分批适量给予物资和资金上的投入,每年有意向地进行扶持和资助。二是对经民政等部门批准成立的养老机构,在养老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要给予宣传、奖励或政策倾斜,按照开办床位数给予一定的补贴,提高知名度,鼓励发展民办社会福利事业,以推动民办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