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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死刑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
——基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视角

2012-08-15邓勇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最高人民检察院犯罪行为关联性

邓勇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太原030006)

试论死刑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
——基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视角

邓勇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太原030006)

在死刑量刑中,除严格把握“罪行极其严重”这一法定要件外,被害人过错在量刑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被害人过错是被害人具有的直接引发被告人犯罪的明显应受谴责的行为和表现,应准确把握明显应受谴责性和直接引发性这两个基本特征,充分注意到被害人与被告人在犯罪前后的紧密联系,从而准确认定被害人过错,给被告人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罚。

死刑案件;被害人过错;受谴责性;直接引发性;量刑

在死刑量刑中,仅仅严格把握“罪行极其严重”这一法定要件还不够,被害人过错、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等酌定量刑情节亦在死刑案件量刑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拟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司法文件中关于死刑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规定进行梳理,对专家学者关于死刑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看法进行分析,进而对认定死刑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及其对死刑量刑的影响作一些探讨。

一、我国司法文件关于死刑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规定

到目前为止,我国刑法典及司法解释对包括死刑案件在内的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尚没有明确表述,仅在一些司法文件中,将其作为一种酌定处罚情节,要求慎用死刑立即执行。笔者尽可能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司法文件,通过对这些规定的分析,发现其中关于被害人过错的表述虽很少,也很笼统,但至少表现出两个共性特点: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害人过错的表述基本一致。1999年、2001年分别表述为“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2007年、2008年分别表述为“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被害方的过错行为”时,有一个前提,即“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虽未用“明显过错”和“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但仍强调了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的规定亦用了“被害方的过错行为”这样的表述,但强调“应当分析被害方是否确有过错行为、过错程度的大小、过错行为与矛盾激化的关系、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将被害人过错视为酌定处罚情节,因被害人过错引起的案件,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已成为双方共识。但对什么是被害人过错及在什么情形下应当建议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没有具体规定,导致在实践中认定标准不一,甚至有滥用被害人过错的情形,损害了公平原则。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我国有关司法文件已将被害人过错规定为酌定处罚情节。关于包含死刑案件在内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过错达成的共识是,被害人过错对案件的发生有直接关系,一般情况下,当案件的结果一定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大小和被害人过错因素的大小相关,成反比关系。也就是说,被害人过错越小,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相对就越大;被害人过错越大,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相对就越小。不过目前我国关于死刑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界定标准及其对死刑量刑的影响程度尚无定论。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认定被害人过错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考察因素,即被害方是否确实有过错行为、过错程度的大小、过错行为与矛盾激化的关系、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等。这为我们进一步准确认定被害人过错、公正发表量刑建议提供了依据。

二、专家学者对死刑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阐述

在对被害人过错问题的研究中,很多法律专家和学者从不同角度阐述了被害人过错的概念,还对被害人过错进行了分类。有的按表现形式将被害人过错分为被害人加害在先、被害人激化矛盾从而引起他人加害两种;有的按行为性质将被害人过错分为道德上的过错、习惯上的过错和法律上的过错三种;有的将被害人过错类型分为被害人严重违反社会道德规范、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被害人违反法律法规、被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扩大加害后果等;有的从刑事实体法角度分析,认为被害人过错与犯罪行为有着直接关联,被害人过错程度决定了对行为人的刑罚轻重,按照这个标准可以将被害人过错分为轻微过错、重大过错和罪错三种。通过分析,可以发现上述观点和看法角度不同、侧重点不一,但有两点共性:一是认为被害人过错首先意味着被害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违反道德的行为等不当行为,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和谴责。二是认为被害人过错与被告人犯罪有关联性,被害人的过错引发、诱发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这些观点和看法有许多可借鉴之处,但不是所有专家学者都注意到被害人过错需要尽可能地放在当时的时间和空间中来判断,或者说以一个常人的认识设身处地地判断,这是一个历史的、辩证的方法,一定有助于准确认定被害人过错问题。

三、关于死刑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进一步认识

(一)死刑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

被害人过错应是被害人具有的直接引发被告人犯罪的明显应受谴责的行为和表现。也就是说,被害人过错必须同时具有明显应受谴责性和直接引发性这两个基本特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1999年、2001年对被害人过错进行了表述,规定了“有明显过错”和“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两种典型情形,这两种情形都同时具有明显应受谴责性和直接引发性,只不过前者侧重于强调过错的程度,其中的“明显”既体现在受谴责上显而易见,又体现在引发案件发生上显而易见;后者侧重于强调激化矛盾、引发犯罪的直接责任。这两者既重合又各有侧重,但作为死刑案件中影响被告人量刑的被害人过错,明显应受谴责性和直接引发性这两个基本特征是缺一不可的。

明显应受谴责性主要强调过错程度的大小,即明显。应受谴责性是过错的基本特征,无论其是违反法律上的过错,还是违反道德上的过错,抑或是违反习惯上的过错,首先都应该是受谴责的。而作为影响死刑案件量刑的被害人过错,则必须达到明显程度。直接引发性强调的是过错行为与矛盾激化的关系,即过错行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也就是被害人过错与被告人犯罪具有关联性,这是因被害人过错而发表较轻量刑建议的基础,如果被害人过错与被告人犯罪行为没有关联或者关联不大,显然就谈不上认定被害人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问题,被害人过错就不能成为检察机关出庭发表较轻量刑建议的理由。

(二)死刑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应注意被害人与被告人在犯罪前后的紧密联系

要把被害人过错尽可能放在当时的时间和空间中来判断,或者说要尽可能地以一个常人的认识设身处地地判断,必须充分注意到被害人与被告人在犯罪前后的紧密联系,这种紧密联系对于准确认定被害人过错、准确发表量刑意见具有重要作用。这种关联性应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利益关联性。利益关联性是构成被害人过错的事实条件,也就是说被害人行为对犯罪行为人的正当利益造成了侵犯。利益关联性分为间接相关和直接相关两种情形,间接相关指被害人的行为与犯罪行为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直接相关指被害人的行为与犯罪行为人本人的利益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间接相关的认定应当比直接相关的认定更严格。二是时间关联性。时间关联性是被害人行为构成过错的紧密性条件,直接影响过错的认定及其对量刑的影响。时间关联性要求过错行为发生或过错状态的持续和犯罪行为发生之间的时间间隔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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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1203(2012)06-0080-02

2012-10-05

邓勇(1975-),男,山西襄汾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科员,助理检查员。

责任编辑 梁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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