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调解:人民调解的新尝试
——兼与一般人民调解比较
2012-08-15王俊娥
王俊娥
(济南大学,山东济南250022)
电视调解:人民调解的新尝试
——兼与一般人民调解比较
王俊娥
(济南大学,山东济南250022)
电视调解是人民调解在现阶段的一种新的发展形式,是人民调解和电视媒体的联姻,二者的强强联合,对于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起着重要的作用。规范意义上的电视调解不同于一般的情感类谈话节目,其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电视调解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调解,它有调解的公开性、非地域性、影响的广泛性等优势,但也面临个人隐私的曝光、娱乐化倾向、节目的公益性与私利性矛盾等问题。因此,在实践中应注重当事人的隐私保护,警惕“娱乐化”的侵害,更多地体现社会关怀与社会责任。
电视调解;人民调解;优势;问题;建议
《人民调解法》于2011年1月1日生效,它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地规范人民调解的法律,全面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法律的颁布与实施更多地代表了国家层面的高度重视与支持,但是人民调解的发展更重要的是要得到社会力量的支持,社会是母体,只有扎根社会并不断创新才能生存并发展。电视调解恰恰是人民调解制度回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求而出现的一种创新形式,电视调解的创新之处关键在于人民调解与电视媒体的联姻。电视调解凭借电视传媒的巨大力量将人民调解推到社会大众的视觉前沿,借助媒体强大的宣传辐射作用,将人民调解中的个案经验与智慧扩大到整个社会,在区分善恶、辨别美丑、解决纠纷的同时,传播社会主流价值,引导社会舆论,教人向善。
一、电视调解的现状
电视谈话节目成为当下流行的一种舆论形式。它的出现与改革开放及社会转型期对人们情感世界的巨大冲击有着密切联系,社会环境、人际关系越来越复杂,社会竞争日益激烈,传统观念日渐淡薄及思想日益多元等因素使得社会民众内心焦虑,需要排遣渠道,电视传媒的介入将这类情感需要从隐秘的后台推至镁光灯下的前台。它自20世纪90年代初诞生以来,迅速崛起,带来继电视新闻、电视综艺、电视娱乐之后的第四次电视发展浪潮,深刻影响着大众的生活方式、思维模式甚至内心世界,营造了难以匹敌的舆论影响力。
电视调解作为一种谈话类节目,不同的节目组在具体的节目定位宗旨、操作流程、风格设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按照调解组织及调解结果的不同可以将电视调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大类,其中由专门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属于规范意义上的电视调解或者狭义上的电视调解,而其他类的具有调解性质,但不是由专门的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进行的调解,且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属于非规范电视调解或广义上的电视调解。
2011年3月2日,北京电视台的《第三调解室》正式开播,它成为最早宣称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电视调解栏目,参加调解的有人民调解员,以及充当嘉宾的心理咨询师、律师等。《第三调解室》播出19天后,江西卫视的《金牌调解》亮相荧屏,该节目从一开始就由江西省司法厅批准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且模仿法庭制度设置了“密室调解”等环节。在江西卫视《金牌调解》节目的最后,大部分双方当事人都签署了一份协议书,相互妥协解决了纠纷矛盾,协议书的右下角还盖着红印章:江西电视台卫星频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这意味着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可以强制执行,这一做法改变了电视调解节目的一般形态,淡化了娱乐和情感色彩,强调了法律意义。
二、电视调解的优势所在
规范意义上的电视调解直接与人民调解制度联系在一起,符合人民调解的一般要求:有专门的调解委员会,固定的人民调解员,有事件的双方当事人,遵循调解的自愿合法原则,调解成功形成调解协议。但是电视调解因为电视媒体的强力介入而表现出与一般调解不同的特征,它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视调解的公开性。媒体的开放性决定了电视调解节目必然是公开的,且公开的范围非常广泛,相较而言,一般人民调解的公开性要弱得多。一般人民调解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以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为前提。在当事人同意公开的情况下,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此时的公开也仅仅是相对意义上的,而不是无限制的真正的公开,这些人进入调解程序更多的是作为调解的参与人而不是社会监督者,主要目的在于帮助人民调解员顺利达成调解而不是行使社会监督职能。当事人选择电视调解也就意味着同意将自己的纠纷解决过程置于全国人民的视线之下,接受最广泛的社会监督和评价,个人隐私也在很大程度上被公之于众。电视调解的这种绝对公开性其实是一把“双刃剑”,利与弊同时存在,当事人应该反复权衡利害,慎重考虑。
(二)电视调解的非地域性。选择电视调解的当事人不受地域限制,自愿报名,这就突破了一般人民调解的地域性特征。我国的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是村(居)委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两种调解委员会主要是面对发生在本地域的民间纠纷,进行调解,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或者有效防止矛盾激化,以维护本村落、本社区、本单位的和谐稳定。一般人民调解的这种地域性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快速解决问题,被认为是人民调解的优势之一。一般人民调解的地域性也决定了当事人和调解人的“熟人”关系,小范围“熟人社会”的影响为纠纷解决提供了一种可能的保障。而电视调解的特点决定了它无地域性特征,因此不具有一般调解的就地、及时解决纠纷的优势,更不具备事前排查、主动发现矛盾的功能。电视调解中调解员与当事人双方是陌生的,调解前调解员对当事人、纠纷一无所知,调解更多的是依靠节目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威信与调解员的个人魅力以及电视平台本身所具有的监督力量。电视调解要求调解员在较短的时间内了解纠纷、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思路,这就对调解员提出了非常高的个人要求,如反应敏捷,思路清晰,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心理、伦理等知识。
(三)电视调解影响的广泛性。一般人民调解属于一事一调,调完案结,再加上人民调解的地域性限制,即便是调解非常成功的案例其影响力也是比较有限的,遇到类似问题,需要反复调解。而电视调解的影响力要大得多,一个好的电视调解节目,收视率会非常高。作为江西卫视的名牌栏目——《金牌调解》其平均收视率在全国同类节目中排第三,单期节目时常博得收视头筹。高收视率的背后是调解节目的法律知识和道德伦理的广泛传播。现实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具有很强的类型特征,电视调解中经常出现的夫妻矛盾、婆媳矛盾、父母子女矛盾、邻里朋友矛盾等在生活中大量存在,“类似案件类似处理”这一司法原则在人民调解中也同样适用。电视调解是一个全面摆事实、讲道理的过程,比较成功的电视调解注重“情理法”的结合运用,既剖析法理,又讲究情理,既解决矛盾,又教育人,为类似情况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同时,电视调解的调解人、主持人一般是比较有影响的知名社会人士,他们针对矛盾所发表的意见和观点更能让人产生信任感,从而更容易引导人们对类似问题作出相同的理解和处理。
(四)电视调解中舆论监督作用明显。相对一般人民调解的私密性,电视调解的公开性使得纠纷的解决过程、处理结果处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当事人、调解人、嘉宾参与人等的言论、动作、表情、衣饰等完全暴露在观众的视线之中,对于当事人而言,选择电视调解这种方式解决问题更多的是不得已而为之。做出这样的选择,意味着当事人自动放弃了隐私,自愿接受社会的监督。对于电视台而言,如何进行调解、如何做出有说服力的调解意见,是社会评价电视节目好坏、水准高低的核心所在。正是社会监督的存在,要求电视调解客观公正地处理纠纷,将社会的各种意见直接在节目中反映出来,这也是突出社会监督的经常性做法。电视调解节目的具体程序设计各有特色,但是基本上都会导入来自社会的各种声音,包括邀请社会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作节目嘉宾,进行点评;拍摄节目外景,采访当事人的亲朋好友、领导、同事、邻居等人;节目现场接听热线电话,观众发表自己对本期节目的意见等。这些有意识的节目设计都增强了电视调解节目的社会监督力量,正是借助社会监督,才增强了电视调解节目的公信力。
三、电视调解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个人隐私的曝光。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当事人选择电视调解的同时就意味着自动放弃了隐私权利保护,将自己的私密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隐私的暴露虽然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过分地暴露也会引发一些问题:第一,参加节目的当事人之间多数关系较为亲密,隐私曝光之后,矛盾被公开化,如果调解不成功的话,就会影响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恢复,这就违背了调解的本意。第二,当事人隐私的曝光会影响其在当地的形象和声誉,一些节目的当事人甚至遭到“人肉搜素”。康斯坦丁·T.费希尔说:人们需要隐私以“测试”新的姿态、未来的自我等等,而不必担心外人的嘲笑。如果我们准备成为我们希望被称为的那种人,那么除了观察以外,还需要某种程度的隐私以培养相关的特性。隐私关系到个人私生活的安宁,因此,隐私性信息一旦进入公共空间就必须受到社会、道德的制约,社会舆论的压力会给当事人未来的生活、工作产生消极的影响。第三,节目中大量暴露各种隐私,社会的负面影响充斥电视屏幕,会影响到人们对整个社会伦理的认知和判断。社会是需要隐私的,哲学家路易斯·W·奇斯曾专注于“隐私需要”,他说:“缺某种的隐私,就不可能有文明的生活。”没有隐私的社会就像没有穿衣服的人一样人们是不能接受的,电视媒体成为个人隐私暴露的平台,会产生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
(二)娱乐化倾向。当今,人们的浮躁心理和猎奇心理普遍存在,电视受众庸俗化倾向非常明显,一个电视节目首先得吸引人的眼球才能立足。电视调解脱胎于情感类节目,情感类节目的噱头和制作套路多少会保留下来。比如,矛盾调解类节目的出现,本意是为了解决矛盾,但是有的节目却热衷于披露隐私绯闻,展示阴暗心理,甚至为了制造看点,故意挑起、激化矛盾冲突,最终效果不是化解矛盾、引人向善,而是满足一些人窥私围观、幸灾乐祸的心理,对人们价值观形成误导,这样的节目就属于过度娱乐化节目。电视调解节目娱乐化倾向出现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电视节目竞争越发激烈的残酷现实。现代人面临着多种媒体的选择,各种媒体之间硝烟弥漫,以报纸、电视为代表的传统媒体与以网络、移动通讯为代表的现代媒体竞争激烈,各种形式的节目不断推陈出新,争奇斗艳,如何在现代人的诸多选择中占有一席之地,吸引观众坐在电视机前,成为电视媒体的首要任务。因此,电视调解娱乐化成为很多电视台有意无意的选择,正是在此背景下,广电总局才要求各地“整改”,但是“整改”无法消除竞争压力,娱乐化的驱动力量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然存在。
(三)电视调解节目的公益性与私利性矛盾。电视调解与一般调解的最大不同在于电视媒体在调解中的运用,媒体在调解中不只是简单地充当一个展示平台,纯粹地记录一个调解过程,媒体有它自己的表达特点和叙事逻辑。电视调解中存在当事人与电视人、叙事者与制作者两类主体、两种立场,不同的立场导致不同的表达方式。电视调解是一个“被制作”出来的节目,当然不能排除制作过程的公益性,但是如何制作,更多地被“电视人”而不是当事人控制,节目类型的选择、具体节目的选择、调解过程片段的剪辑、节目如何宣传等环节都是由电视人完成的,当事人只是被选择的对象。叙事者关注的是事实的陈述,而制作者关心的则是“故事”的讲述;叙事者在意的是事情的真实和客观,而制作者考虑的是节目的“新颖”和“轰动”;叙事者的目的是如何切实解决问题,而制作者的落脚点可能是如何提高收视率。因此,制作者更愿意用讲故事的方式来展示一个调解过程,设置悬念、制造噱头是其吸引观众的惯常手法,这是电视人与生俱来的品性,也是电视调解节目的公益性与当事人私利性矛盾所在。
(四)电视调解节目选材的局限性。为了保障收视,一些容易吸引眼球的家长里短类案件成为各个节目制作团队的主打题材,亲情、友情、背叛、不伦等是节目的关键字眼儿。综观各个调解节目,具体形式可能表现各异,但是总体套路大体一样,即挖掘矛盾、突出高潮、煽情催泪、道德说教、各打三十大板、以观后效。长此以往,将产生两个严重后果:一是观众的审美严重疲劳、关注度减弱、收视率下降,乃至此类节目渐渐退场;二是无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型矛盾,放弃节目的时代关怀责任。
四、完善电视调解的几点建议
(一)注重当事人的隐私保护。隐私的保护对于当事人、群体、社会都具有重要的作用,而电视调解的公开性等特点却在很大程度上威胁到隐私保护,隐私的泄露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当事人,节目的制作者必须设置保护措施,尽量将隐私的暴露控制在最小范围。一些情感类节目采用戴面具或者背对观众的做法,或者采用化名的方式,可以起到一定的遮蔽作用,电视调解可以选择性借鉴这些有益做法。但是这些做法更多的是形式上的保护,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隐私权利,而最重要的保护来自于节目制作团队对当事人隐私的尊重与保护。实践中,有些当事人的隐私是被主持人、嘉宾等“诱导”出来的,当事人可能在无意识中或者气愤难耐中泄露了自己的隐私,而对可能出现的后果没有充分准备。
(二)警惕“娱乐化”的侵害。调解的严肃性与电视节目的娱乐性被很多节目制作者有意识地“捆绑”在一起,甚至打着调解的旗子实现娱乐的目的,有调解之名无调解之实,插科打诨贯穿始终,当事人的困惑与尊严成为观众的笑料。解决这一问题很重要的方面是如何选择节目主持人、嘉宾,应该更多地强调其专业素养和人文精神,尤其是主持人的素质非常关键,其对当事人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对节目进程起重要的推进作用,是电视调解节目的掌舵人。电视调解需要的是冷静的头脑和专业的分析,不是煽情、催泪、搞怪,专家式的调解应该是电视调解未来发展的主要模式。
(三)要从根本上解决娱乐化的问题,需要对电视调解节目进行重新定位。电视调解应该属于公益性节目而不是娱乐性节目,不能以诸如收视率等指标将其与其他节目进行简单的横向比较。电视调解节目承载的使命不仅仅是解决具体当事人的纠纷矛盾,从更为宏观的角度看,它还可以起到法律监督与法律宣传的主要作用,而这些有益效果是无法衡量也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我们的时代需要这样的法律启蒙和法律教育。
(四)体现更多的社会关怀与社会责任。电视调解节目题材的选择不应过多地集中在情感类型上,要尝试开阔视野,将更多类型的社会纠纷引入电视调解,体现更多的社会关怀与社会责任。新时期民间纠纷发生了很多变化,这些纠纷背后涉及到更现实的利益之争、更多元的利益主体和更复杂的利益关系,这类纠纷调解难度大,不是单纯的道德评判和亲情呼唤就可以解决的,但却更为真实地反映着我们这个时代的问题。如何将这类涉及民生、民权的题材与电视调解结合起来,也是考验节目制作者智慧的时代难题。
〔1〕石长顺.电视传播学〔M〕.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
〔2〕王诗文.调解类情感谈话节目的创作与推广〔J〕.新闻爱好者,2009(6).
〔3〕〔美〕菲利普·帕特森,李·威尔金斯.媒介伦理学〔M〕.李青藜,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Television Mediation: Attempt at Enriching People’s Mediation——Compared with Ordinary People’s Mediation
WANG Jun-e
(Jinan University,Jinan 250022,China)
As a new form of people’s mediation, television mediation is a combination of people’s mediation withtelevision media. This combination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defusing contradictions and disputes and building aharmonious society. Being different from the emotional dialogue program, television mediation program can resultin the agreements which have legal effects. Compared with ordinary people’s medication, television mediation isopen and without regional limit and has widespread influence. At the same time, it also has some disadvantages thatit is probable for personal privacy to be exposed and for the mediation to be entertained, and that there are contradictionsbetween the public good feature of television programs and the private interests of the persons concerned.Therefore, in practice, in conducting television mediation, private matters of persons concerned should be kept secret,vigilance is necessary in order to avoid the infringement of enter tainalization, and efforts should be made to expresssocial concern and responsibilities.
television mediation; people’s mediation;advantage;problem;suggestion
D F 529
A
1009-1203(2012)06-0066-04
2012-10-09
王俊娥(1976-),女,河北东光人,济南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法学理论、人民调解制度。
责任编辑 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