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固体废物与副产品的正确识别
2012-08-15夏冬前
夏冬前
(泰兴市环境监测站,泰兴 225400)
1.前言
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固废”)是“三废”中最难处置的一种,因为它含有的成分复杂,其物理性状和危害也千差万别。环境执法中,对固废的检查监督很严。由于副产品与固废,尤其是危险固废的概念容易混淆,会造成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报批、环境管理以及环境执法检查中对固体废物和副产品的分类上的严重分歧,以至于一些项目环评的固废量与现实生产中产生的固废量相比差异较大,影响了企业经济发展和正常的环境执法。正确区分固体废物与副产品,对企业而言,可以提高生产的经济效益,明确污染防治的责任和义务,促进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对环保部门而言,可提高监管效率,同时可防止把污染物当成副产品处理,达到保护环境质量的目的。
2.固体废物与副产品的区别
2.1 定义的区别
2.1.1 固体废物的定义
根据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章附则第七十四条中的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此定义中特别强调是 “被抛弃”、“放弃”的物质。1995年原法中定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强调的是“污染环境”的“废弃”物质。因此,修订后的固体废物的法律定义是“被抛弃”、“放弃”的物质,对于是否为污染环境的物质,现法中已不再在界定的范围之内。
从固废的法律定义上看,俗语讲的废物,如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渣、废溶剂,只要“不被抛弃”或者“不放弃”,就不是固体废物,更谈不上是危险废物。
2.1.2 副产品的定义
副产品是指在生产主要产品的过程中附带生产出的非主要产品。副产品是相对于主产品而言,不是一成不变,是根据产生的效益而相互转变的。
2.1.3 两者的定义区别
副产品是可以直接利用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价值的非主要产品,即使价值很低也是有价值的产品,有使用价值和销售价格,可以作为商品在流通领域里进行商品交换。副产品可以直接用于产品的生产使用,也可以进行精制。
固体废物不是产品,是废弃物,为了保护环境不受污染,一般需要进行无害处置;也可以综合利用。委托处置不产生经济效益,是要付费的;尤其是危险废物,需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才能接受处置,且处置的支出费用较高。
2.2 去处的不同
2.2.1 副产品的去处
副产品进入市场销售,最终进入生产型企业,使产品得到使用,包括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废水、处理废气,通过使用体现使用价值,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2.2.2 固废的去处
固废处置是进入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处置,即进入污染处理系统,尤其是固废中的危险固废,一般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目前固废委托处理费用达到5000元/吨以上,如低浓度含杂质的硫酸处理,使用等当量的碱性物质处理,花费的人力、物力比委托处理的费用大、手续多,还产生废水等污染物,且有资质的处理单位少。
废弃的物质是可能对环境和人体产生污染危害的物质,是没有价值的,需要投入资金处理,运行管理要遵循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危险废物,运输上需要有危废运输的资质,转移也实行五联单制度,接受方要有处置的资质、设施和能力。
废物的综合利用,是发生在市场资源相对紧张时,在利用后,虽然降低了产品的品质,但不影响产品的使用,能够降低生产成本。如达到一定浓度的废硫酸,当市场上的硫酸价格高时,对一定浓度的废硫酸综合利用,是能够达到降低成本的。因为,一定浓度的废硫酸在处理时,有时产生的企业仍会给予综合利用的企业一部分补贴,即使市场上的硫酸价格很高时,收取的部分费用也只能贴补运输费用。当市场硫酸价格较低时,产生的企业会给予综合利用的企业每吨60元左右的补贴。
2.2.3 后续处置目的不同
固体废物的处理原则是“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正确的处置是为了防止污染,达到保护环境质量的目的。
副产品进入市场销售是为了显现自身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2.3 价值与经济效益不同
2.3.1 本身价值的区别
副产品有使用价值,本身体现了一种价值,并通过一定的价格来体现自身的价值和用处。
固废没有价值,即使有利用价值,被抛弃或者放弃了,就可能污染环境。当副产品变成废物时,使用价值就丧失了,价值也就为零了。
2.3.2 处理后经济效益不同
副产品销售后,一般有经济效益,而固废处置增加了生产成本,没有经济效益。
2.4 管理方式不同
2.4.1 固废的管理
固废处置的企业除了自身具有处置条件和资质外,一般必须有委托处置合同,有转移的五联单,有专业的运输设施和符合条件的贮存设施。固废的处置按照固体污染物防治法处理,实行五联单制,接受处置的单位必须要有资质、设施、能力。对固废处置的企业,环境监管严格。尤其是危险废物,环保部门监管严格。
2.4.2 副产品的管理
副产品应进入市场进行销售处理,应有销售合同,按产品质量法执行。
2.5 处理手段不同
固体废物处理指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不同方法,使固体废物适于运输、贮存、资源化利用,以及最终处置的一种过程。固体废物的物理处理包括破碎、分选、沉淀、过滤、离心分离等处理方式;化学处理包括焚烧、焙烧、热解、溶出、固化等处理方式;生物处理包括好氧分解与厌氧分解等处理方式。
固体废物处置是指最终处理,目的在于寻求固体废物的最终归宿。例如:焚烧、综合利用、卫生填埋、安全填埋等。
副产品是使用销售手段,使副产品卖给需要使用的企业使用。
2.6 审批的规定区别
2.6.1 固废的审批规范要求
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固废产生后,在处置上应附有资质的委托处置协议,在处置过程中,有跟踪监督的过程,包括产生、贮存、运输、转移、接受、处置过程。
2.6.2 副产品审批规定要求
副产品审批时,在主产品的审批过程中,经营以市场为主,营销以工商行政部门备案为主,其质量以质量监督行政部门备案为主。在其销售过程中,有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3.副产品与固废相互之间的关系
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当副产品长期没有市场需求,或者产生的副产品长期找不到市场需求时,失去了使用价值,价格得不到体现,没有办法贮存,需要抛弃或者放弃,必须进行无害处理时,副产品就转化为固废,当以固废对待。
当固废一旦找到市场需求时,有了自己的使用价值,产生经济效益,固废就变成了副产品,以副产硫酸为例,当不含醛类的副产硫酸产生后,其利用量较大,尤其是磷肥生产。其使用特点,磷肥生产中使用98%成品硫酸,无疑产品质量较好,但成本较高,利润相对降低;当使用副产硫酸时,产品质量也能保障,成本低,但是存在质量风险和产品使用风险。因此,当市场发生变化时,副产硫酸的作用和性质也就发生了变化,当市场价格变化到一定程度,即当98%硫酸达到600元/吨以上时,此时,副产硫酸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很多企业产生的50%以上硫酸就为磷肥企业所接纳并产生竞争,且一吨可以销售100元以下;当98%硫酸在450元/吨以下时,此时的磷肥生产,大量采购的硫酸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加上产品质量的保障,产品使用后对土壤、对农作物生长的影响,企业基于风险的影响,失去了对副产硫酸的使用兴趣,副产硫酸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即使使用,产生副产硫酸的企业就要白送磷肥厂使用,甚至贴补运输费用,有的企业一吨的贴补费用在60~90元。
从副产品到废物,是一个动态过程,因此须进行相应的动态界定,界定为废物时,就必须以废物的名义进行管理,执行废物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法律、法规,界定为副产品时,以市场需求和合理去向为准,去向以购销合同为准,实际销售以税票为准。环境监管时,必须注意科学地、动态地管理废物,不能仅靠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资料。
4.相互之间的混淆及其原因与后果
4.1 混淆的主客观因素
4.1.1 主观上存在混淆的故意
由于固废处置的相对垄断性,处置费用高,造成企业虚报固废产生量;目前固废处置费用已达到5600元/吨,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负担,减少企业的经济收入,企业在上报外送的固废量时都有意地进行了处理。主观上故意将较大产生量报为较小的产生量,外送处置的固废也大量减少,以逃避对固废处置的监管,减少对固废处置的投资费用。如生化处理废水的污泥,此类物质一般情况下是要抛弃或者放弃的,肯定是固体废物,很多企业主动申报的量相对较少,原因是委托处置的费用高,私下处置的费用低。也有危害大的危险废物,处置不方便,如含毒物的盐类,处置也没有好办法,有资质接受委托处置单位少。
4.1.2 客观上对概念掌握不清
一是环评上的原因。
环评中的固废量的界定:没有依法将有价值的副产物质与废弃物质区别开来,只要主产品以外的物质,进入水中,作为废水,成为液体或者固体的一律作为固废对待,进入大气中作为废气。因此,很多环评报告中,固废量大,在化工行业中,固废大多为危险固废,给企业处置带来不便。例如,某有机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从原料、中间体到产品,以及产生的一切与主产品不同的物质,都是含碳、氢、氧的有机物质。如果分离成单一的纯物质,往往没有经济效益,但其本身仍然有价值和市场,如其物质能够燃烧或者作为溶剂继续使用,就是走循环经济之路的典型,其就不能作为固废甚至危险固废对待。在废物与副产品上,企业是最有发言权的,其有价值的东西,不可能作为废物送别人处理。危险废物一吨的处置费5600元左右,如75%废酒精,市场价在500元/吨以上,如果作为危废处理,一个企业就要少收入6100元。
二是企业自身的原因。
由于环评时,大多数企业未对企业的相关副产、固废进行严格的分类,对生产中产生的有用的、相对处理利用不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未作充分的说明,也未能作相关市场调研,很多企业无法提供诸如废有机溶剂的销售渠道,无法将一些有用的、收集后暂时放置或者销售使用后不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环评时归类到固废上来,致使一些企业产生的固废量极大。但生产后,发现产生的废有机溶剂是有用途并有销售渠道的,则企业在不污染环境时,考虑其经济利益,势必进行再利用或者出售以创造经济效益。
企业将固废当成副产品,可以逃避监管。原因是真正的固废(危废) 处置时程序多、监管环节多、处置费用多。
4.2 概念混淆带来的后果
4.2.1 审批的无奈
当项目环评报告书(尤其是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经过审批后,不加区别界定,对企业核定的固废量特大,不加以利用,或者不根据其产生的特点和品质,不能成为副产出售,当成固废全部委托处置,企业固废处置费用较高,几乎没有生产利润。尤其是环保执法检查和平时的环境稽查时,固废与副产出现的问题就会非常明晰,不少企业为了正常生产会反过来找环保审批部门和环评部门,请求根据生产情况和物质的实际性质、处理的动向,要求更正环评文件,重新核定固废的产生量,并要求环保审批部门重新确认,造成环评和审批的工作量加大。
4.2.2 对含盐固废的处置没有政策规定
像无机盐的处理,不仅缺乏政策规定,也缺乏技术支撑,对于产生大量无机盐的单位,如氯化钠的处理,几乎无法处理,私自处理违反盐业法,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几乎没有有资质的单位可以委托。氯化钠除了用于生产氯碱,几乎没有办法进行利用,用于氯碱行业,涉及氯化钠的转移买卖,盐业法完全禁止了私盐的买卖,造成了废盐无法处理。
4.2.3 监管的失控浪费行政资源
根据环评上对固废的预测与环保审批部门的核定数量,对企业进行监管,几乎不能作为监管的依据:一是因为实际产品生产量与环评不同,使环评中废物产生量与实际生产的产生量差距较大;二是实际生产中,工艺没有增加,在原来审批的范围内,由于生产的不断成熟和操作技术的控制日益完善,省去了中间过程,有的过程变为连续法,直接从前一步进入到第二步,省去了很多辅助原料,间接造成固废大量减少。这样使环境执法失去了监管依据,造成监管失控。
将副产品当成固废监管时,因其监管程序多、环节多,会造成浪费监管资源。最典型的案例是2012年上半年,某省级环保执法机构到某企业进行危废的执法检查,且其省级媒体一起随同报道,就出现了执法机构以环评报告中给出的危废数量为依据进行执法,企业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固废的法律定义进行抗辩。
4.2.4 放弃监管容易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把固废当作副产搞假出售转移,尤其是物质量大时,个人没有能力利用的,就会存在污染环境的风险,产生固废的企业逃避处置责任和义务,造成行政部门行政监管的失职。
5.建议
5.1 监管实际工作中抓住界定的关键点
(1)理论上界定是否是固废,关键点就是看物质是否被抛弃或者放弃;(2)执法检查的方法:看物品是否随意放置,是否超过一年而无处置迹象,是否有销售合同和收入资金凭证,不以环评资料机械和教条执法检查;(3)编制环评时的界定废物的方法:看是否能提供作为原料使用、商品出售的依据,能说出用处和相关出售的合同。
5.2 注意固废法律用语与日常废物用语的区别
注意“日常废物用语”、零星杂物与环保上固废法律定义的区别。日常废物如废金属(包括废铁)、废纸、废木材、废塑料等,尤其是量大时,此废物不能当成环保上固废对待。即使是拆除旧建筑形成的大量的建筑垃圾也能有它自己的适宜用途,并形成自己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对于固废尤其是危物出现了作为副产销售的情况,应进行必要的跟踪追查,必要时要依据销售合同、收入资金转移凭证等资料请接货方的环保执法机构进行协查。为了正确把握区别,应对环保监察人员、建设项目审批人员和环评人员、“三同时”验收的环境监测人员、中介性服务公司相关人员进行知识培训,他们是整个环保执法过程中相关的重要人员。
5.3 严格追究作伪企业的法律责任
企业以虚假信息说明固废(尤其是危废)未能按规定进行处置,逃避环保监管的,经过对相关销售合同、产品用途、资金收入凭证、销售税票等的核查,查实的,应严格追究造假的环保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
5.4 制定固废与副产品考核确认机制
由于在一段时间内,副产品和固废的相互转化,因此要制定副产品和固废转化确认程序和区别界定方法。
5.4.1 灵活区分副产品与固废
当企业发现固废能转变成副产品时,就应允许企业提出申请,但应该给出副产品的质量规格,主要成分与含量,销售去向及用处。行政部门要鼓励对废物的利用,及时确认。当副产品不能销售转变成废物时,企业应及时申报,接受监管。环境监管和项目审批时,要注意副产品变为废物,及时根据市场进行转变,鼓励企业走生产之路,及时将固废转变为副产品。
5.4.2 防止企业逃避对固废的监管
加强对固废的监管,严惩违法者。有的企业将不能处理的固废转给无证部门,以少量的贴补,让一些人将固废转移,减少了企业固废处理的成本支出,让个别不法之人得利。长江上就出现将固废转到长江上偷排而不进行安全处置的事件,以及出现缺乏监管把制革固废制成药用胶囊的事件。当企业转移和逃避应承担的废物治理的责任和义务、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应严加惩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5]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6]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