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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实行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的规定

2012-08-15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国防 2012年6期
关键词:预备役动员种类

■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按照规模适度、结构科学、布局合理的原则,储备所需的预备役人员。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决定预备役人员储备的规模、种类和方式。”

一、预备役人员储备的原则

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按照规模适度、结构科学、布局合理的原则储备所需的预备役人员,是对预备役人员储备提出的总要求,是根据我国国情、军情和国防动员的需要而规定的。

一是规模适度的原则。这是对储备预备役人员的数量要求。预备役人员储备的规模,是涉及国家平时进行动员准备、战时进行武装力量兵员补充的重大问题。所谓规模适度,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首先,预备役人员储备的规模必须与我国国防动员的需要相适应。既要保证预备役人员配合部队作战,坚持就地作战,担负战场勤务的需要,又要保证组扩建部队和人员伤亡补充的需要;既能满足局部战争动员的需要,又能为较大规模反侵略战争动员打下基础;既具有战争初期应急动员的能力,又能保持持续动员的能力。同时,还要考虑到平时服务、急时应急的需要,具备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这是确定预备役人员储备规模最重要的依据。其次,预备役人员储备的规模应当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中心任务是进行经济建设,预备役人员的储备规模必须充分考虑到国家的承受能力和人民群众的负担。如果规模过大,势必过多地消耗国家的人力、物力、财力,影响和干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如果规模过小,则不能满足国防的需要,无法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保持适度规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在民兵预备役建设上,确立了“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适应国防建设需要”的指导思想,制定了“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抓好重点、打好基础”的方针。这些规定,为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保持适度规模指明了方向。

二是结构科学的原则。这是对储备预备役人员的质量要求。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在军事领域的广泛应用,现代战争的科技含量日益提高,特别是高技术武器装备的不断涌现,对高素质预备役人员的需求日益增多。同时,现代战争特别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局部战争,是诸军兵种的联合作战,对预备役人员的储备结构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所谓结构科学,是指储备的预备役人员在军兵种构成和专业技术上,要适应配合、支援和保障诸军兵种联合作战的需要。比如,陆军预备役人员,应重点储备防空、装甲、侦察、通信、工程、信息及武器维修等专业人员。海军预备役人员,应重点储备舰艇、陆勤技术、导弹技术、雷达等专业人员。空军预备役人员,应重点储备航空、导弹技术、雷达、空降、空勤、地勤等专业人员。第二炮兵预备役人员,应重点储备导弹发射操作、导弹测试操作、制弹与转注操作、导弹弹头操作、核爆探测操作、测地与计算、特种装备修理等专业人员。近年来,国务院、中央军委对调整和优化预备役人员储备结构制定了一系列规定,通过优化储备结构,使预备役人员的整体质量得到了显著提高。总之,坚持结构科学的储备原则,是提高预备役人员整体质量的关键环节,是做好预备役人员储备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是布局合理的原则。这是对预备役人员储备的空间配置的要求。坚持布局合理原则,对平时均衡负担、保证预备役人员储备的落实,战时就地就近、快速有效地实施动员,都具有重要意义。所谓布局合理,就是在确定预备役人员储备的地域分布上,要根据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国防动员的需要,本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便于动员、平战结合的要求,构建突出主要方向、战备重点地区、大中城市和边海防地区,兼顾其他方向和一般地区的预备役人员储备格局。近年来,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总参谋部多次下发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国预备役专业技术兵员储备区布局规划,不断调整预备役人员储备的布局,使之逐步趋于合理,为实施快速动员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预备役人员储备规模、种类和方式的依据和决定权

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决定预备役人员储备的规模、种类和方式。这一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确定预备役人员储备的规模、种类和方式的依据是“国防动员的需要”。这里所说的国防动员的需要,主要是指武装力量动员方面的需要。具体讲,就是根据国际局势的发展变化,科学预测我国未来可能发生的战争形态、规模、强度等;根据我国武装力量的数量和种类,科学预测未来战争中武装力量动员的特点和要求等;根据我国人口数量、年龄结构、性别比例以及公民的素质情况,科学预测未来可供动员的人力资源。综合以上因素,合理确定预备役人员储备的规模、种类和方式。

二是预备役人员储备的规模、种类和方式的决定权属于国务院、中央军委。预备役人员储备的规模、种类和方式,是我国实行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国家平时进行动员准备、战时组织动员实施的基本依据。这既牵涉到未来作战的战略全局,又关系到平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预备役人员究竟储备多大规模,需要哪些种类,采取何种方式,应当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最高国家军事机关共同决定。因此,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决定预备役人员储备的规模、种类和方式,是合理的、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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