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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A适航管理机构浅析

2012-08-15毛可毅魏书有

航空标准化与质量 2012年4期
关键词:航空器职能合格

毛可毅 魏书有

(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技术与管理研究中心,天津 300300)

“适航”从字面理解是指航空器是否适合飞行。政府出于公众利益为确保民用航空器能够在服役期间始终处于适航状态所做的工作,就是所谓的适航管理。一般适航管理工作是由各国民航当局承担的,具体由其内部的专门的适航管理机构执行。

美国商务部航空司作为“美国联邦航空局”(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FAA)的前身早在1926年成立起就已经开始通过颁发航空通报来履行适航管理的职能。FAA到现在已经积累了80多年的适航管理经验。期间,伴随着美国民用航空工业的发展,FAA通过适航管理经验的积累和自身适航组织机构的加强和完善,现在已具备了成熟的适航管理机制,完善的适航标准体系和强大的适航管理能力。

FAA所以能够很好地完成国内外航空产品的审定,适航条例与标准的颁布与修订,制造商与营运商的监督管理以及条例的贯彻等大量工作,一方面与其在适航管理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是分不开的,另一方面,这与它适航管理机构的结构设置和内部职能划分的合理有着很大的关系。因此,对于FAA适航管理机构的研究是有借鉴意义的。

1 适航管理的具体内容

适航管理简单讲就是一个立法、执法和监督法规贯彻的一个过程。适航管理机构履行适航管理的职能如下。

1.1 拟定一套自己的适航条例和适航标准(在美国为“联邦航空法规”(FAR)),并制定相关的“审定程序”(AP)、“咨询通告”(AC),“技术标准”(TSO)以及其它文件,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适航条例,完善适航标准。

1.2 对民用航空产品和制造单位分别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批准,对审定合格的单机颁发“适航证”(AC)。

1.3 监督航空产品的设计与生产,确保适航标准的贯彻。

1.4 参与和协助飞行事故的调查,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布“适航指令”(AD)。

目的是为了与其它民航当局、制造商和其它有关单位一道,提高国际航空运输系统的安全。

2 FAA的适航管理机构

2.1 航空器审定服务司的结构

在美国,FAA下设的航空器审定服务司(Aircraft Certification Service,AIR)执行上述的适航管理工作。AIR属于3级管理机构,即把管理机构分为总部机构、地区机构和地方机构3级。AIR总部机构设在华盛顿,属于决策与管理层,其职能主要是政策和条例的制定,基本上不需参与实际的适航审定与管理工作。地区机构和地方机构属于执行部门。地区机构是4个审定中心。地方机构也就是地方办公室。三者的关系是总部领导地区办公室,地区办公室领导地方办公室。

2.2 AIR的总部机构

AIR的总部机构由航空器合格审定国际规范组(AIR–40)、航空器工程处(AIR–100)、生产和适航审定处(AIR–200)、计划和规划管理处(AIR–500)和布鲁塞尔合格审定组(AEU–100)构成,由主任办公室(AIR–1)管理。各子机构的职能如下。

2.2.1 AIR–40负责AIR的国际事务。当AIR需要与其他FAA组织机构、美国政府的国际机构、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国外民航当局联系交流时,航空器合格审定国际规范组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制定并履行与国外民航当局的双边协议。

2.2.2 AIR–100负责“合格审定规定”(14 CFR 21)和TSO的制定,管理AD的发布。

2.2.3 AIR–200负责持续运行安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生产批准和监督,并和AIR–100一道拟定合格审定规定(14 CFR 21)。

2.2.4 AIR–500负责AIR的业务规划、财务管理、人员培训和内部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

2.2.5 AEU–100设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是唯一不在华盛顿总部的总部机构。这样设置是因为AEU–100承担AIR在欧洲的审定工作,为了方便AEU–100的工作,将它的地位设为总部机构。它同时还为AIR反馈国外适航当局的立场,并就任何FAA新的政策和程序与其它适航当局进行交流。

2.3 AIR的地区机构

AIR的地区机构有:位于密苏里州堪萨斯城的小飞机审定中心(ACE–100)、位于华盛顿州西雅图的运输类飞机审定中心(ANM–100)、位于德克萨斯州沃斯堡的旋翼机审定中心(ASW–100)和位于马萨诸塞州波士顿的发动机和螺旋桨审定中心(ANE–100)。它们分别是由FAA9个地区办公室中的中部地区办公室、西北地区办公室、西南地区办公室和新英格兰地区办公室通过在原有其组织基础上增加了航空器合格审定室,并在原有的飞行标准室下增设作为地方机构的航空器评审组来担任。在管辖的地理范围上进行适当的扩展,使4个审定中心的管辖范围覆盖全美。

审定中心的专业职能有:负责特定航空器或航空产品的适航标准;发布AD,或将AD推荐给责任审定中心;对于其负责的进口航空产品进行合格审定;对地区审定中心施以技术政策援助。当审定中心执行上述职能时,又称为专业审定中心。

审定中心的地区职能有:负责地区办公室的运作,负责地区的审定项目和计划并提供资源,贯彻政策,并确保项目完成。当审定中心执行上述职能时,又称为地区审定中心。

除上述职能外,审定还通过帮助制定“适航信息特别公告”(SAIB)或飞机适航警告来告知飞行器所有人和运营者重大营运问题;每个审定中心都要负责履行与固定国家适航当局的双边关系。

2.4 AIR的航空器地方审定办公室

航空器审定办公室(ACO)是AIR的地方派出机构。

2.4.1 负责地理管辖范围内所有飞机、旋翼机、发动机、螺旋桨和其他民用航空产品及上述产品更换零部件的设计认证,包括型号设计审定,补充型号审定,单机审定,零部件制造批准和TSO设计批准。

2.4.2 管理FAA的委托项目,进行委任代表的任命、批准和监督。

2.4.3 检查进口产品,对检查合格的产品颁证。

2.4.4 帮助审定中心履行双边协议。

2.4.5 负责涉及审定中心管辖地区内生产产品的进出口和持续适航。

航空器审定办公室在组织和行政上受其所对应的地区审定中心领导,但在业务上则按产品类别不同,分别受4个专业审定中心指导。根据这种组织形式,各航空器审定办公室将接受其管辖地区内各类民用航空产品的合格审定申请,而不论是大飞机、小飞机,还是发动机、螺旋桨,或其他民用航空产品。但在进行合格审定时,则要接受按分工归口的专业审定中心的指导。例如,位于德克萨斯的申请人如果要求进行23部的型号申请,需由福特沃斯的航空器审定办公室受理,并在专业审定中心即小飞机审定中心(其总部在密苏里州堪萨斯)的指导下执行。

2.5 AIR的其它地方办公室

除ACO外,AIR的地方办公室还有MIDO、MISO、CMO,MIO和航空器评审组。MIO和航空器评审组虽然设置在审定中心中,但级别仍属于地方办公室。

“制造检查地方办公室”(MIDO)负责飞行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和零部件的生产设备的认证、监督生产及合格证书管理。在航空器的初始适航审定过程中,MIDO要从生产制造角度对ACO予以一定的支持,因此,在适航审定当中,ACO与MIDO有着对应关系,通常每个MIDO对应一个ACO,而一个ACO会对应多个MIDO。

MIDO受“制造检查办公室”(MIO)的管理。MIO是设置在审定中心内的地方办公室,监督该审定中心管辖区域内所有的MIDO和MISO(制造检查卫星办公室),并为这些办公室提供组织领导和技术指导。此外,运输类飞机审定中心的MIO下属还有证件管理办公室—波音(CMO—Boeing),该CMO就是针对波音公司,对其进行生产监督和证件管理。

MIDO为了方便对于大型制造商的生产认证和监督,MIDO还会对一些大的制造商内分设MISO,每个MISO都是一个MIDO的延伸(例如,萨凡纳MISO 就是亚特兰大 MIDO的延伸),执行与MIDO相同的职能。

航空器评审组是审定中心飞行标准室所领导的地方机构,与ACO相对应。其任务是将使用和维修方面的要求渗透到设计中去,并更多地综合考虑了机组、飞行操纵、维修、空中交通管制、机场、场站设备,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来保证使用安全性。而航空器合格审定办公室则单纯地从航空器本身设计与制造的角度来保证航空器的安全性。

航空器评审组的主要任务有:

初步确定航空器对飞行员的等级要求;

制定最低限度设备基准清单,此清单供航空公司制定最低限度设备清单;

指定维修大纲编写原则;

在型号合格审定中审查新航空器的使用性和维修性;

起草航空器使用和维修等方面的有关政策;

跟踪和分析与适航指令、使用通报、故障和事故调查有关的使用方面的问题。

3 FAA审定机构的特点

通过对FAA适航审定机构的研究,总结出FAA审定机构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3.1 明确区分决策层与执行层

AIR的决策层与执行层十分明确,决策层是其位于华盛顿的总部机构,而执行层是由AIR的4个航空器审定中心,13个ACO,4 个MIO,18个MIDO,6个MISO,4个航空器评审组和CMO—Boeing组成的适航审定系统。它又可分为地区机构与地方机构。各层次的机构有各自的职能和工作对象,在管理上具有明确的上下级之间的指导关系。这种层次清晰、职责和负责对象明确的机构配置是AIR在多年适航管理上不断完善的结果。

3.2 专业管理与地区业管理在业务上划分开

FAA在适航管理上是通过矩阵式管理来将专业管理与地区管理业在业务上划分开来,在专业适航管理上由于一个审定中心只负责一类民用航空产品的适航管理,因此审定中心的任务十分明确,技术力量相对集中,这就便于深入研究和解决制订政策中的各类技术问题。再则由于一类民用航空产品只由一个中心负责,这就便于统一掌握各种政策、条例和标准的执行尺度。第三个优点是减少了各种复杂的行政组织关系,有利于及时制定、修订和补充各种政策、条例和标准,以及对各种管理和技术问题迅速做出反应;而延续下来原有的地区管理机制,可以提高业务上的管理效率,通过地理上的划分责任明确,便于FAA的统筹管理。

3.3 专业审定中心与ACO在适航审定上各有侧重

FAA的专业审定中心对于ACO具有给予其指导的职责,但每个ACO要负责有少则几个多则十多家的设计制造厂商,而这对于要给予多个ACO指导的专业审定中心的压力是很大的。因此专业审定中心在适航审定上主要侧重于适航标准的把握,而ACO更关注设计制造商的产品本身,因此ACO在专业审定中心对其提供适航标准尺度指导的基础上,足以胜任审定工作。

3.4 加强生产监督管理与初始适航审定机构间的相互协作与交流

AIR十分关注生产与制造,初始适航与持续适航之间的关系,这体现在地方办公室(ACO、MIDO和MISO)之间的交流上。ACO在具体的审定工作中,通常需要制造检查办公室的协助来完成;而因为ACO在初始适航审定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产品资料与信息,在制造检查办公室的工作中,又可予以帮助与指导。

[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中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M]. 北京:中国民航出版社,1994,(10):277–305.

[2]FAA.Order 8100.5A Aircraft Certif i cation:Mission, Responsibilities, Relationships, and Programs[EB/OL]. 2003(9).

[3]FAA.14 CFR part 21, Certif i cation Procedures for Products and Part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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