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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法律探讨

2012-08-15刘海芳

科技视界 2012年18期
关键词:权利义务物权财产

刘海芳

(合肥工业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安徽 合肥 2 3 0 0 0 0)

虚拟财产的法律探讨

刘海芳

(合肥工业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安徽 合肥 2 3 0 0 0 0)

面对着日益复杂的经济生活环境,人们不但期待着自己的物化财产得到切实保护也期待着网络虚拟财产得到充分的保护。本文主要在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定位的基础上,提出虚拟财产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从而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

虚拟财产;探讨

1 虚拟财产的定义、特征及法律属性探讨

1.1 虚拟财产的定义

虚拟财产是一种以电磁记录为载体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的私人财产,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物。虚拟财产与传统的财产是有着显著区别的,虚拟财产是客观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具有效用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和合法性四个属性,并与网络参与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虚拟物。

1.2 虚拟财产的特征

1.2.1 有体无形性

虚拟财产就是电磁粉以特定的排列形式而储存于服务器上的一组数据源代码,是一种可以被人们接触、掌控的有体物。然而虚拟财产又是开发商投入资金.设计者投入智力、精力构建出来的一种视觉效果,其所反映的内容是完全虚构的。

1.2.2 稀缺性

在网络游戏中,装备的级别不同,具备的战斗力就不一样,越是难以得到的装备,价格就越高。这些难得的装备正是虚拟财产稀缺性的体现。可见,虚拟财产是具有稀缺性的。有些虚拟财产的稀缺性更是明显突出,如Q Q、邮箱等,具有一定的唯一性。

1.2.3 依附性

严格来说,虽然虚拟财产具有有体性,但它并不能独立于网络游戏而存在,特定的虚拟财产只有在特定的网络游戏中才具有价值意义。因此它依附于特定的网络空间,具有极强的依附性。

1.2.4 交易性

尽管虚拟财产无法像现实生活中的商品一样被感知到.但是它同样可以根据网络游戏的市场需求、虚拟物的稀缺程度等来确定合理的市场价格,方便虚拟财产在网络中进行交易。

1.2.5 期限性

虚拟财产并不能像其他有体物那样能够存在较长的时间,它存在的时间总是较短的、有期限性的。

1.3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探讨

单纯的用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来保护虚拟财产都有其不妥之处。主要是因为虚拟财产是在两大关系中,一种是用户与运营商之间,一种是用户之间及用户与第三人之间。这主要是因为虚拟财产的占有状态具有特殊的双重属性,即运营商的占有和用户的占有,正是因为虚拟财产占有的特殊双重性,导致了虚拟财产的民法属性的特殊性。

首先,运营商是网络游戏服务的提供者,也是网络游戏世界的创造者和维护者。它与众多用户间是服务合同的债权关系,表现在用户通过购买或下载客户端、注册、购买点数卡等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与服务商缔结了服务合同,这一基础法律关系决定着网络虚拟财产的存亡。其次,用户之间及用户与第三人之间的网络虚拟财产权体现出物权关系,此物权关系表现在用户可以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用户可以放心的在游戏中积累财富,离线交易各种财产。由此可见,虚拟财产应该是兼有物权与债权属性的。

2 虚拟财产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分析

2.1 虚拟财产的主体分析

根据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可以得知虚拟财产兼有物权和债权属性。虚拟财产在不同的运行阶段涉及的法律关系不一致,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也不一致,即主体不一致。

虚拟财产应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用户加入网络,与运营商之间形成债权关系;然后是用户加入网络后,与其他用户及任意第三人构成物权关系。在债权关系中,用户与运营商是主体.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在物权关系中,主体是用户与任意第三人,用户享有虚拟财产的绝对权利,第三人承担不作为义务。

2.2 虚拟财产主体的权利义务

2.2.1 债权中虚拟财产主体的权利义务

首先。用户的权利义务。在基于服务合同而形成的债权关系中,用户为被服务的一方。享受的权利主要为:(1)为要求运营商为用户提供良好的网络环境,保证用户得到有效的服务,(2)用户在网络游戏或服务停止运营时,可要求运营商返还用户手中虚拟财产的价值余额;(3)用户与运营商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并且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基于消费服务合同关系,用户处于消费者地位,即用户享有保障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各项消费者权利。

用户在服务合同中承担的义务主要为:(1)用户负有及时支付费用的义务,用户享受服务,应该对享受的服务支付一定的对价;(2)用户负有配合管理的义务,用户应根据合同需要提供真实注册信息,维护网络运营秩序.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虚拟财产、不得在接受服务时在网络服务平台发布违法信息、不得危害网络游戏安全。

其次,运营商的权利义务。在服务合同中,运营商为提供服务的一方,享受的权利主要为:(1)运营商有要求用户支付对价的权利;(2)运营商有要求用户配合管理的权利,有权要求用户注册真实信息,维护网络运营秩序。

运营商在服务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为:(1)运营商负有按照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2)运营商对网络环境负有适当的管理义务;(3)运营商对用户的注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4)运营商在结束服务程序运营前,对用户具有通知义务。

2.2.2 物权中虚拟财产主体的权利义务

首先,用户的权利义务。用户的权利主要指用户对虚拟财产享有绝对的所有权,即对虚拟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

其次,第三人的权利义务。物权中的第三人主要是不作为义务。 ’

3 我国关于虚拟财产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立法目前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而我国网络的普及与发展告诉我们。对虚拟财产的立法已迫在眉睫,而且虚拟财产引发的主要问题为:(1)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不确定,没有良好的法律框架加以保护;(2)虚拟财产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容易引起纠纷;(3)虚拟财产的价值难以评估,使案件难以判决;(4)虚拟财产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不明,加大了判决的主观性,有碍司法公正。

4 完善我国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4.1 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确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首先,应争取在现有法律范围内,加大对虚拟财产的保护。

其次,应该尽快由立法机关制订相应的法规加以规范和保护虚拟财产。

4.2 规范和指引虚拟财产主体的行为

4.2.1 运营商应提供性能良好的服务器及相关设施,并保证对服务器经常的、勤勉的维护。

4.2.2 运营商应提供完善的游戏环境.保证游戏良好的运行状态。

4.2.3 要提高用户的谨慎防范意识.让用户对自有的虚拟财产加以保护,不轻易泄露密码与个人信息。

4.2.4 要加大对恶意第三人的惩处。预防第三人侵权及犯罪。

4.3 统一虚拟财产的价值计算问题

因为虚拟财产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其价值有显著的特殊性,很难清楚的辨别其价值,统一一个虚拟财产的价值计算方案是一个非常困难但又必须解决的问题。

4.4 明确分配虚拟财产中举证责任

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特殊性及举证责任价值目标决定了其不能简单的适用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所以要综合

各方面考虑来分配虚拟财产的举证责任。

[1]郑力山.浅谈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J].才智,2 0 1 1(2 2):1 5.

[2]刘畅.浅论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保护叨.全国商情,2 0 1 1,(0 5): 1 01—1 0 4

[3]徐素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纠纷及民法保护[J].中国集体经济,2 0 1 1(2 1):9 9-1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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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谢国春.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保护[J】.中国集体经济,2 0 1 1 (1 8):4 3—4 6.

※该课题为校级基金课题。编号2 0 1 0 HGX J 0 1 5 2。

刘海芳,女,山西长治人,舍肥工业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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