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特殊 “外贸”服务探究
2012-08-15义乌工商学院浙江义乌322000
陈 罡(义乌工商学院,浙江 义乌 322000)
CHEN Gang (Yiwu Industrial&Commercial College,Yiwu 322000,China)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国际间贸易往来日趋频繁,国际货运代理 (以下简称 “货代”)行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货代企业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以代理的身份开展国际间的货运服务,更多时候是以国际货运经营人的身份,构建进出口商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桥梁,并由此衍生出诸多增值服务,譬如仓储、代理报关报检等。在中国义乌,货代的增值服务以特殊的“外贸”服务最为特殊。
由于国家政策层面存在较多制约,外商个人要用自己的钱在义乌国际商贸城现场购买小商品存在资金流瓶颈、外汇核销等问题。面对这一现象,部分义乌货代提供特殊 “外贸”服务给客户,以解决外商的难题。通常的做法是设立境外空壳公司,外商把钱汇入空壳公司 (预付款),然后到义乌以境内外贸公司名义完成采购,再通过空壳公司将其要购买的商品从境内外贸公司手上买走。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流程下,外商想不受境外个人拥有外汇限额的限制,用自己的资金在国内购买商品外运就需如此变通。而货代帮助外商完成商品采购外运相关服务,即可从中赚取服务费与货运佣金,又可保证货源的稳定。
1 义乌货代特殊 “外贸”服务产生原因分析
(1)当地货代行业竞争激烈,单纯的价格战难以揽取稳定的货源获利,迫使义乌货代在增值服务创新上下功夫。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监管,进入门槛低,从业人员众多,致使行业竞争激烈。在港口城市或内陆物流节点城市 (如义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良莠不齐,既有依法缴纳法定注册金经商务部备案成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内习惯上称为 “一代”;也有通过挂靠 “一代”而开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非正规的货运代理企业,业内习惯上称为 “二代”。一些 “二代”通过 “一代”获取低于市场价的海运费协议运价,在当地低价竞争揽货。而对于外贸企业或个人而言,只要对方的报价可以接受,同时能合法地将货物操作装运出口,不管对方是 “一代”还是 “二代”,都会将货物委托之。因此,如果货代没有其他方面的增值服务,单纯以价格取胜,则较难使货源稳定下来。对于一些有实力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设立自己的外贸仓库,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仓储与装箱服务。而对于实力较弱的货代企业来说,通过公司内部设立外贸部或离岸公司等方式,为来义乌采购的外商提供义乌国际商贸城陪同采购服务、外贸跟单以及采购资金流等外贸领域服务,以期建立良好稳定的客户关系。
另一方面,一些颇具规模的外贸企业抱团成立集团企业 (如厦门建发、义乌集海),依托自身货源方面的优势,设立集团下属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进入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对当地国际货运代理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对于这类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来说,在集团化运作的情况下,可以为外商提供从下单到出运 “一站式”的全套采购服务。因此,对于从事单一货代业务的货代企业来说,这类由昔日客户转变而来的竞争对手极具杀伤力,市场上可供揽取的货源一下就萎缩了。这也迫使义乌货代以各种方式进入外贸领域,既可开拓业务,也可巩固主业。
(2)受国家外汇管制约束,外商个人来华现场采购存在资金瓶颈,客观上需要境内企业或个人提供超额度的外贸采购资金进入服务。
虽然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经常采用信用证或电汇之类的交易工具进行货款结算,但是外商还是会来华现场采购,即可以考察市场,选择优质供货商;又可以顺便采购样品或小批量的商品,以便将来根据当地市场反应有选择地下单进货。外商在义乌现场采购小商品的特点是品种多、数量少。一个集装箱里通常会有十几种商品,来自不同的经营户,每种商品数量不一,有的商品就只有一两件。对于仅一两件商品的采购,是必须在经营户的摊位上钱货两清的。有时单种商品采购数量多,经营户摊位存货无法满足时则需从仓库取货送到外商指定仓库,双方验货清点后结算货款。在这种结算模式下,外商如果采购一个高箱普通厨房用具这类低价值商品,要七八千美元;如果是圣诞树,则要近3万美元;至于高价值的饰品则需要更多的资金。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汇发 [2007]1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按照该条规定,外商来华采购只能有等值5万美元的年度结汇额度可供使用,按目前的汇率约合人民币30万元,这点额度对于需要大批量采购的外商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他们在义乌采购完商品,还要到其他地方去采购,如去广东采购电子产品,而且较多情况下需要现金交易。
虽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个人对外贸易者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与个人外汇储蓄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相比,外汇结算账户购汇和结汇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要符合上述规定,需要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或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这对于来华短期逗留并四处采购的外商个人来说,是不可接受的。这时,若货代可以提供外贸采购到货物外运 “一站式”服务,以迎合外商需求,双方自然会发生相关业务往来。
(3)外商有时需要义乌当地公司提供外汇核销服务。
据义乌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统计,2011年上半年,义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1.24万人次,同比增长30.68%,首次超过了宁波、杭州两地总和。依法获得签证在义乌逗留的外国人,青睐旅游购物贸易方式。在该贸易方式下采购外运货物的发货人,经常就提单上的收货人,他们不需要国家退税,但有时需要按国内规定进行外汇核销。
2005年12月7日出台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旅游购物商品出口退出外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旅游购物商品出口退出外汇核销管理,将 “旅游购物商品”海关监管方式 (代码为0139)列入 “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根据《旅游购物货运出口监管操作规程》,“旅游购物商品”是指外国旅游者或外商采购货值在5万美元以下 (含5万美元),以货物运输方式出口的小批量订购的货物。而自2007年9月1日起实行的 《义乌小商品货运出口监管操作规程 (试行)》(以下简称 “规程”)进一步明确义乌在这方面的操作细则: “外国旅游者或国内贸易公司在义乌市小商品市场采购出口、不申请出口退税和外汇核销,申报监管方式为 ‘旅游购物商品(0139)’、采用集装箱装运出口的义乌小商品。”自此,大部分外商采用申报监管方式为 “旅游购物商品(0139)”,以省下过去至少花费200元购买核销单的费用,以及外汇核销的手续。这可以从该规程实行将满一年时的统计数据看出。2008年1至7月,金华海关接收申报义乌小商品出口报关单16.4万份,其中以“旅游购物 (0139)”贸易方式申报的报关单为15.7万份,占95.7%。
虽然该规程极大方便了外商来义乌采购小商品,但是该规程规定: “义乌小商品应以集装箱为单位进行申报。”也就是说,如果外商个人来华完成采购后,货物不足以装满一个整箱,需要拼箱外运时,则只能按传统的 “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操作。这时就需要义乌当地公司代理报关运出境外时提供外汇核销服务。同样,若采购货值超过5万美元时,那么外商也不得不借助境内企业或个人办理外汇核销以完成报关手续。
2 义乌货代特殊 “外贸”服务发展趋势与建议
(1)中小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与外贸企业结对,形成战略联盟,或组建小型企业集团,以提供更好的服务。
商务部2004年元旦出台的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而义乌货代提供的特殊 “外贸”服务勉强与该细则第三十二条第八款 “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有些沾边。但严格意义上来说,单纯由货代提供的这种特殊 “外贸”服务属于超范围经营。
对于实力弱的小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而言,即要在国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又要迎合客户的需要,最好的方法就是与外贸企业,或个人对外贸易者和个体工商户结对,形成战略联盟。由合法的外贸从业者提供解决外商采购资金流问题的服务,而国际货代企业则对外商提供在经营范围内的专业货代服务,最终由双方联合提供外贸采购到货物外运 “一站式”服务。有一定实力中小型国际货代企业,可以在香港独资设立一家外贸公司,在内地设立一家外贸公司或取得个人对外贸易者资质,开展小企业集团运作外贸采购到货物外运 “一站式”服务。
(2)在现有机制下,构建买卖双方信用等级信息公共平台是化解外商采购资金瓶颈的最佳方法。
通过提高个人年度结汇额度可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外商采购的现金需求,但是会增加国家外汇管理中反洗钱、反国际热钱流入等工作难度,增加国家的国际金融风险。而强力打压货代特殊 “外贸”服务,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经济发展。因此,都不可取。
外商在义乌现场采购之所以经常现场验货与现金交易,是因为买卖双方之间缺乏信任,又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对方信用信息。义乌经营户担心外商收了货,拖欠或不支付货款;外商则担心最终收到的货物与在义乌国际商贸城卖家摊位上看中的样品品质不一。虽然义乌公安局与商城集团合办了 “义乌外贸预警系统”,但局限于商贸城经营户在日常贸易当中,对可疑采购定单下单方的单向查询。而采购方却难以查询商贸城经营户的诚信纪录。因此,需要构建可供双方双向查询的信用等级信息公共平台,让初次交易的买卖双方有可依仗评估交易风险的资讯。
通过构建该信息平台,也可以使信誉良好的外贸企业、个人对外贸易者和个体工商户从众多的商家中脱颖而出。可以由他们对外商进行信用担保,以减少现金交易发生额与频次,降低外商采购的现金需求,从而使货代特殊 “外贸”服务逐步自然消亡。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尽最大可能方便国际贸易相关经济活动。
虽然 《义乌小商品货运出口监管操作规程(试行)》极大方便了外国旅游者或国内贸易公司在义乌市小商品市场采购出口,但是仅适用集装箱整箱出口,对于拼箱货则需要按 “一般贸易”申报,从宁波报关并出口外运。相对于整箱货只有一个货主而言,拼箱货至少有2个以上的货主,再加上各个货主的货物品种数量不一,要对拼箱货进行有效监管确实比整箱货要难得多。对于试行的法规来说,先易后难,根据法规现实执行的情况来调整并出台正式版本,不失为成熟的操作模式。
建议新的版本出台时,可以允许拼箱货的申报。现行以集装箱为单位进行申报时,报关单上需打上集装箱号,比如:MSKU12345678。而以拼箱为单位申报时,在确认货物拼装在哪个集装箱时,完全可以在报关单 “集装箱号”一栏打上 “PART OF+集装箱号”,例如:PART OF MSKU12345678。同时,可以要求拼箱货到义乌内陆口岸海关监管仓库集货,在海关监管下拼装装箱,加海关关封,转关从宁波口岸出口外运,或者在同一关区内从舟山口岸出口外运。从而避免目前拼箱货在缺乏监管下装箱携带私货的可能。
若未来拼箱货也可在义乌以 “旅游购物商品”申报出运,将进一步压缩当地货代企业特殊 “外贸”服务中核销服务的生存空间。届时无需政府采取措施,该服务也会消失。
3 结束语
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总会有些不合理的现象合理地存在着,比如义乌某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提供的特殊 “外贸”服务。由于目前外商来华现场采购存在一定的资金瓶颈以及面临其他一些问题,需要有企业提供相关方面的服务。虽然有时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存在着超范围经营的弊病,而作为货代企业也希望能合法经营,但是在目前该项服务确实有一定的生存空间。随着社会经济运行机制及配套方针政策的逐步完善,义乌某些国际货代企业的特殊 “外贸”服务将逐渐丧失其生存的土壤,慢慢淡出人们的视野。
[1]王学峰,郏丙贵.国际货运代理概论[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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