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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煤炭企业税收政策研究——基于循环经济视角

2012-08-15景安斌

科技视界 2012年30期
关键词:计征资源税税负

景安斌

(新疆伊犁犁能煤炭有限公司 新疆 伊宁 835000)

1 循环经济视角下煤炭行业税收政策研究的必要性

我国能源资源稀缺,且存在富煤、贫油、少气的特点。 目前煤炭仍是我国的主体能源,在我国一次性能源生产和消费总量中分别占77%和70%。 然而,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剩余人均可采储量仅为134 吨;煤炭开采浪费严重,平均回采率低至30%左右。 煤炭消费的高速增长带来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高居世界首位;同时煤炭又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为积极响应“十二五”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必须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高效循环利用煤炭资源,减少环境污染。

循环经济的核心是“循环”, 以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为目标,从对自然资源适度合理开发, 到再生产加工过程中利用先进生产技术将其加工成为环境友好产品, 进而在流通和消费领域中引领理性消费需求,最后再实现资源回用的反复循环过程。 因此发展循环经济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公益性,它需要政府、企业和普通民众的共同努力。 对此,政府必须要建立一种新的制度,利用各种政策来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而目前我国的煤炭税收政策在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还存在不足,故从循环经济视角对煤炭行业税收政策进行研究是必要的。

2 发展循环经济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2.1 企业整体税负不断增高

以国内某大型煤炭企业为例, 从2001 年该煤炭企业的税费总额1.5 亿元,到2010 年达到15 亿元,税费绝对值10 年翻了10 倍,剔除产能提升、煤价上升因素,企业的整体税费负担也上升了30%左右。2010 年,全国煤炭行业平均税负为14.15%。而据《投资者报》计算并公布,2010 年中国上市公司的综合税负为6.36%,10 年来的平均税负仅为5.31%, 煤炭企业的税负竟是这些一流企业综合税负的2 倍以上。与此同时,煤炭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实施资本运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职工生活质量等的转型发展,都离不开企业的利润支持。利税比例不适当将严重束缚煤炭企业的发展。

2.2 增值税税收负担高,利于循环经济的优惠政策少

2009 年1 月1 日我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 煤炭产品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13%恢复到17%。 虽然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但对正常生产的矿井来说,其购进的设备进项税远远抵消不了4 个百分点的税率增幅,煤炭增值税抵扣范围太窄(井下建筑物巷道等投入大都不能抵扣)、转型不到位,致使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企业承受较高的增值税负担,增加发展循环经济的成本,影响企业购进和使用环保设备的积极性。 当前增值税半收半减、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只集中于新型墙体材料、 生产电力和水泥等几个方面,仅涉及油母页岩、煤矸石、炉渣、粉煤灰等几项,很多符合发展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和活动没有涉及其中。

2.3 资源税改革及各类行政规费重复征收

目前,国家的资源税改革已全面展开,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费改革于2010 年6 月1 日起已实施, 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由此可见,煤炭企业的资源税改革也是箭在弦上。 根据财政部资源税改革扩大征收范围、改革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和统筹税费关系四个方面的内容,煤炭资源税改革必将进一步加大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

此外,按价计征资源税并未考虑煤炭企业的行业特殊性。 我国各地区煤炭资源的开采条件和开采成本有很大的差异, 比如西北地区,基本是地表开采,还有一些是露天开采,而中原地区则多是深井开采,深部开采地质结构极其复杂,水、火、瓦斯、顶板、地压等威胁重重。 而市场是不看这些的, 企业生产出来的煤炭, 无论经过怎样的程序,投入多少成本,它只会按质论价。 这样,对煤炭赋存深、地质构造复杂的煤炭企业来说,只按价计征资源税就是不公平的,同时还可能造成采富弃贫、采肥丢瘦等资源浪费现象。

3 循环经济视角下煤炭行业的税收政策研究和建议

3.1 充分发挥所得税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我国的税收优惠多为企业所得税的抵扣减免,且主要集中在煤气层抽采。 但由于改造的先进技术有助于煤炭循环利用和降低环境污染,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抵扣和减免优惠。 例如对技术改造中使用的国内外设备,均应抵扣企业所得税。 除我国西部地区煤炭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其他地区煤炭回采率高、环保措施较好的煤炭企业也应减按15%税率征税。另外由于发展煤炭行业循环经济对设备和技术的要求高、投入成本大,从投资到盈利需要的时间长,为了让企业更好地发展,应适当延长减免税时间。

为了更好地实行环保投资支出税前扣除的优惠, 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对其投资实行税后抵免政策, 对改进煤炭利用效率的设施及污染防治设备,提高其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的比例,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企业无形资产摊销、固定资产折旧的扶持力度,增加税收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从而鼓励企业不断增加对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投入。

3.2 加快增值税转型

扩大煤炭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将煤炭企业相关资源价款、建井成本、土地的征迁费用等采用一定的方式和比例纳入煤炭企业进项税抵扣,完善煤炭产品增值税抵扣链条。同时,根据煤炭行业实际的增值税税负水平,适当降低煤炭产品增值税税率。 因为增值税占煤炭企业整体税费的比重较大,所以将煤炭增值税税负降下来,也就遏制住了煤炭企业不断攀升的整体税负,也使煤炭企业有更多的资金投向绿色环保设备和开发新技术。另外,除了以舍弃物油母页岩、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等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减半征收政策外,对环境有害的材料加以综合利用生产出来的产品也同样适用该政策。采用科学采矿技术达到绿色高效开采目标的煤炭企业也可实行增值税优惠退税或抵减。

3.3 改革资源税

我国的资源税是一种级差资源税,通过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 但从煤炭的不可再生性、有限性及对环境污染的严重性来看,目前的煤炭资源税政策对环保的贡献不大。 地方税务应根据煤炭资源的自然赋存、地质条件和开采条件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不同的税额。对开采薄煤层、开采深度大、资源枯竭挖潜、开采整装煤田边角资源等类型的矿井,应采取免税、减税等措施,以促进资源的回收利用。而对回采率低、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严重的煤炭企业,应该按高税额征收。另外,要加快推进“费改税”的进程,取消与资源税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井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价格调节基金等。

3.4 征收环境税

煤炭资源开采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不容忽视,煤炭的开采、洗选、加工、储藏、运输、使用等行为对环境均有负面影响。 国外已有征环保税的成功经验,我们可以借鉴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环境税。 环境税可设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和排污税等子税目。 我们目前虽实行征收排污费,但不具有强制性,地方可能会出于维护地区利益而放弃征收,随意性较大,因此可将其改为排污税,进行强制征税。 若征收环境税,可采用从量计征的方法,按煤炭储量计征。 面对我国各地的环境污染状况和治理水平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制定环境税时应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立法权。环境税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支持环保事业的发展,并由专门的监督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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