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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2012-08-15

科技视界 2012年30期
关键词:征管税负税率

朱 颜

(长庆油田分公司油气工艺研究院 陕西 西安 710021)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11 年9 月1 日正式颁布实施,这次税制改革恰似一股激流,刺激着我国国民经济更加快速地向前发展。 近几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居民收入在不断的提高,因而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凸显出了它的经济杠杆作用。 与此同时,目前国内的税收征管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亟需进一步完善。

1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1.1 税负不公,无法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原则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按照所得类型不同分别使用不同的计征方式,如不同的扣除额或税率等,难以考虑个人全年各项应税收入综合计算征税,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无法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实际上造成了纳税人的税负不公平。 同时分类所得税制广泛采用源泉课征,容易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纳税或少纳税,所得来源少的、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纳税的现象,导致税负不公、征管困难和效率低下。

1.2 费用扣除方式不科学

实行总收入减去固定扣除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税办法,标准规定过于简单,无法反映纳税人的真正纳税能力和负担水平。 对个人所得征税只有建立在“净所得”概念上才有意义,为得出应税净所得,必须在调整后的毛所得中如实扣除纳税人应该扣减的费用。 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纳税人取得相同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所占收入的比重不同,且每个家庭的总收入,抚养负担,用于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出也存在较大的差异,规定所有纳税人均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是不合理的,很容易造成税负不公。 就目前税法而言,有些所得是没有扣除劳动力成本的,即个体工商户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

1.3 计算方法不科学

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税前扣缴并根据不同所得分别按年、月综合计算和按次单项计算应纳税款,既容易造成对一些纳税人的不合理征税,又会使一些纳税人合法避税。 现实生活中,在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 分多次和多月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可能不必缴税或缴较少的税,而集中一次和一个月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则要缴纳较多的税。 同时,纳税人可以在总收入不变的条件下,变一次性发放为多次发放,或转移不同项目收入等办法合法避税。这样不仅无法体现税法“多得多征,公平税负”原则,还易造成一些高收入者分散一次收入,以便适用低税率,造成合理避税,导致国家税源流失。

1.4 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乏力

1.4.1 个人收入透明度低,征管难度大

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统一的账号,且以现金方式取得的较多,与银行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同时一些灰色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税务部门难以通过银行系统掌握,又缺乏其他有效的监控手段,在公民纳税意识相对淡薄的情况下,造成大量的税收流失。

1.4.2 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受征管体制局限, 目前税务机关征管信息传递不够及时准确,纳税人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级税务部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信息不能实现共享,造成外部信息来源不畅,对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收入,税务部门无法统计汇总并让其纳税,形成较大的税收流失。

1.4.3 执法力度不严

虽然刑法中有关于偷漏税达到一定数额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偷漏税行为的追究却远远轻于对诈骗、偷盗等犯罪行为的追究。 现实中偷漏税行为非常普遍,而真正受到法律追究的案例却非常少。 这使得很多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偷点税被查到后顶多再补交,没什么更多的麻烦。

2 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对策

2.1 实行分类综合税制

分类综合税是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不同形式和程度的结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所得来源渠道增多,可将现行分类所得税制过渡到综合分类税制模式, 即对个人不同来源的收入按不同税率征管,年终再汇算清缴。 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制定统一适用的累进税率:对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其它所得。 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

2.2 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降低税率级次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应该通过税制设计实现。 税制设计的关键有两点:一是,费用扣除标准。二是,税率。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应该与实际费用负担联系起来,否则就会削弱调节作用。个税的扣除标准必须要考虑到纳税人的消费支出和生活成本,并考虑到通货膨胀物价上升等因素,又考虑到我国区域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建立有差别的扣除标准,建立费用扣除指数化制度。 税收的重点应着眼于中高收入者,因此在指定税收政策上应适当照顾社会弱势群体。 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低于标准的中低收入者可以免税,这样个人所得税的对象就由普通的工薪阶级变为富人阶级。降低税率,合理税负。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在40%-50%之间,建议最高税率不超过40%。对于工薪所得超额累进税率,建议由7 级减少为5 级。个税级差过多过密,将加重个人收入增加时承担的边际调整, 不利于鼓励劳动者增加收入。

2.3 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推行以纳税人自我申报为主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模式,建立个人纳税档案,推行个人财产申报和登记制度,提高收入透明度;控制现金的支付范围,实现交易的非现金化,对大额现金的流通更要有严格规范的限制,同时大力推进居民信用卡或支票结算制度。 对于纳税人在金融机构开户及交易实行实名制。 建立税务与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信息联网,加强与金融系统的数据共享,从而全面把握个人的交易信息。借鉴国外做法,实行纳税人编码制度。 为每一个纳税人制定一个终身不变的专有号码,用于参加保险、存款、就业及申报纳税等,并输入微机联网统一管理,便于源泉控制。

2.4 扩大个人所得税项目,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减免项目

股票转让所得、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实行免税,而这部分所得往往集中在中、高收入者手中。 这部分所得的税收减免实质上是对个人所得税的累进度起削弱作用,对再分配的调节没有起到正面作用。在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上,建议取消股票转让所得免税优惠,对应税所得和纳税期限做出相应规定,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市场交易投机行为,保护大多数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可调节少数投资者过高的投资收益,开辟新的税源。 除此之外,要适应个人收入来源多样化的新情况,调整应税项目,扩大税基,严格控制减免税,以增加个人所得税收人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例。

2.5 通过个人所得税税收支出,促进收入公平

通过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调整收入分配, 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想通过个人所得税把社会公平一次调整成功,是不切合实际的。 可以考虑通过个人所得税的支出,通过转移支付,调节收入分配。 对于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薪阶级,本身就享受不了最低生活保障,当遇到不幸遭遇意外事故而出现个人财政危机时,税务机关可以将其已经缴纳的部分税款用于纳税人身上。 这种制度能使公民切身体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本身对鼓励公民诚信纳税起了很好的示范作用,而且该制度实施简单,操作方便,有较强的时效性,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

[1]陈滢.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几点思考[J].新疆财会,2012,2.

[2]郭晶.公平视角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完善[J].经济论坛,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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