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列宁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思想
2012-08-15曹成程
曹成程
(西安政治学院 陕西西安 710068)
浅谈列宁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思想
曹成程
(西安政治学院 陕西西安 710068)
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恩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思想,开创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他强调实质民主与无产阶级民主,在党的组织原则、法制建设、党政关系、党际关系等方面做出了重要尝试,创制了社会主义民主机制。但是他推行的战时共产体制,为之后苏联模式民主法治退步埋下隐忧;他对国际共产主义发展过于乐观,党际交往上缺乏民主观念。
社会主义;民主;列宁;马克思主义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和关键在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1]邓小平在1979年就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2]。列宁作为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创建者,开创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积极探讨其中的思想脉络,对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主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列宁开创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民主是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的原则[3],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旗帜,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4],因此“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5]。恩格斯甚至说,“民主在今天就是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充分肯定了民主与社会主义不可或缺的关系。
列宁等人建立了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经历艰苦卓绝的斗争,取得了十月革命的胜利,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此后,列宁领导苏俄打败了国内外反革命势力,开始了对如何建设社会主义,以及如何开展世界苏维埃运动的探索,直至1924年病逝。[6]在这个过程中,列宁十分注重发展和发扬马克思恩格斯所强调的社会主义民主。他表示,“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这其中包括两个意思:(1)无产阶级如果不通过争取民主的斗争为社会主义革命作好准备,它就不能实现这个革命;(2)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并且引导人类走向国家的消亡。”[7]
二、列宁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思想,强调实质民主与无产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取得民主权利
民主包括实质民主和程序民主两个方面,实质民主强调实现民主的主体与其享有的民主权利,及其是否得以实现的结果;程序民主强调民主的实现形式,规定实现民主过程中的先后顺序及其相关制度。[8]西方古典民主理论强调实质民主,认为民主即意味着“人民的统治”。特别是受到卢梭和法国大革命的影响,人们长期认为民主就是通过群众自发的行为来冲击现有秩序,夺取政权;人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多寡是衡量民主程度的标准。[1]在科学社会主义创立时,西欧资本主义民主制发展已较为成熟,但多属程序民主,实质民主则欠缺较多,例如虽实行普选,但严格限制选举权,当选者中贵族占大多数[9]。
因此,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的基础上,强调民主就是人民当权,进而十分推崇巴黎公社,认为它赋予了人民直接管理国家的权利[5]。列宁进一步认为巴黎公社让群众直接参加国家建设,是民主实行到一般所能想象的最完全最彻底的程度[10]。在两次俄国民主革命中出现的苏维埃组织,均尝试了直接民主形式,将国家政权归苏维埃,其代表由人民直接选举,并接受人民监督;苏维埃产生作为政府的人民委员会,并对其享有监督和撤换权。在党和苏维埃的关系上,列宁还提出了人民代表苏维埃“高于各政党”的观点,以体现人民当家做主。在经济管理方面,苏维埃政权主张由工人阶级自己进行经济管理。
但是,这种理想主义民主制的毛病随即展现。如工厂委员会缺乏管理经验,纪律松散,严重阻碍了生产。这时列宁认识到在当时的苏俄采取直接民主制不现实,于1918年春以后逐渐转为由“无产阶级先进阶层”(即苏共)代表人民对国家进行管理的间接民主制[11]。然而此时大民主的遗风尚存,如选举庞大的苏维埃。而当时苏俄社会发展落后,所选举的代表无法很好的履行职能,到最后管理和领导的职权实质上由党的机构来行使,苏维埃成为了某种程度上的“附庸”,宪法规定的最高权旁落。
三、推行战时共产主义体制,为之后苏联模式社会主义民主法治退步埋下隐忧
在十月革命后的战争环境中,苏俄还形成了党政一体的政治体制,这为战时统一动员发挥了作用。但战争结束后,列宁为了破除政府机关的官僚体制,主张学习战时经验[12],把党的机关同所有苏维埃机关结合起来[12],认为“这种结合是顺利工作的唯一保证”[12]。这忽视了平时与战时在工作方法上的不同,对党政不分可能造成的后果缺乏必要认识。1922年,列宁意识到问题所在,指出必须明确地划分党(及其中央)和苏维埃政权的职责;提高苏维埃工作人员和机关的责任心;党的任务则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13];应当明确地把党的日常工作和苏维埃机关的工作、党的机构和苏维埃的机构划分开来[14]。可是列宁来不及改正就过世了。可以说,以后苏联之所以形成党政不分、高度集权的体制,与此有着很大关系。[15]
列宁的专业是法律,在西欧从事革命数十年,对民主法制有深刻认识,非常重视法制建设:十月革命胜利后第二天,苏维埃大会通过了《告工人、士兵和农民书》等法令,宣告政府诞生,肯定工农是国家主人;两个月后,列宁亲拟《被剥削人民权利宣言》,确定人民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权利;半年后,苏俄第一部宪法通过,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主权在民。这三步打碎了旧法统,建立了新法制,落实了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民民主权利,对于全球民主运动具有重大意义。
列宁实践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方面有好的开创,成就伟大,但某些做法也埋下了隐忧。从十月革命至今近一百年的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中,社会主义民主并没得到充分发展,其内在原因从列宁的思想历程中可初见端倪。“往事已去,来者可鉴”,研究分析列宁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思想,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有其积极意义。
[1] 曾峻. “大民主”心态下的民主实践:过去的教训与未来的选择[J].浙江学刊, 2003(04): 21-27
[2] 邓小平文选:第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4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57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9
[6] 高放. “列宁主义”再认识[J].探索, 2008(4): 169-172
[7] 列宁全集:第28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0
[8] 韩强. 程序民主论[M]. 北京:群众出版社, 2002
[9] 曹峰旗.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资本主义普选制的论述[J].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2005(7): 18-22
[10]列宁全集:第3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6
[11]程芳云. 论过渡时期列宁民主建设思想的务实性[J].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 2011(1): 51-55
[12]列宁选集:第4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2
[13]列宁专题文集(论无产阶级政党)[M].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9
[14]列宁全集:第3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63
[15]高放. 列宁对党内民主建设的探索——兼评《列宁时期的党内民主》[J]. 厦门特区党校学报, 2003(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