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诚信缺失现象的主要表现及其对策
2012-08-15刘苗荣
刘苗荣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关键与核心,它引导、影响着公众的诚信状况,推动、决定着社会的诚信程度。虽然目前我国政府的诚信状况总体上是好的,但是,在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由于政府职能转变滞后,政府及其公务人员依法行政理念欠缺,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多种原因,政府诚信缺失现象,在某些领域或方面仍很严重。为此,本文主要探讨了政府诚信缺失现象的主要表现,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有益于我国政府诚信制度的建立。
一、政府诚信缺失现象的主要表现及其危害
1、行政决策缺乏民主性和科学性,主观随意性大
决策能否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政府能否建立健全决策运行机制,既反映政府的决策能力和水平,又是衡量政府信用程度高低的尺度之一。按照行政决策理论,行政决策体制结构应是“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三角色相结合,但目前我国行政决策往往面临“民主性赤字”、“科学性亏空”,主观随意性大。这一方面是由于在很多地区特别是贫困落后地区,社会公众的民主意识淡薄,百姓参政议政的机制或名存实亡或根本就不存在;另一方面,是由于一些行政机关或违背决策程序,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广泛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或决策仍停留在“拍脑瓜”的水平,对一些重大决策缺乏详尽的调查和周密的论证;当然,也不乏一些预谋私利的政府官员故意搞的“黑箱操作”。由于决策民主性和科学性的缺乏,不仅造成社会公众对政策的不解或误解,增加了政策执行的成本和难度,还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据国家审计署审计数字显示,仅2004年全国就查出因决策失误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就高达72.3亿元。
2、政策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政府承诺履约率低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策乃至法规、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加以规范,使其产生明确的预期效益。因此,它可以说是指导人们经济活动的“指挥棒”,故而,每一项政策出台后都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但当前我国一些政府部门政策却存在短期性、随意性和私利性,政府对自己的行为出尔反尔,政策朝令夕改,特别是随着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的变动而不断变换或中断,时常出现“新官不理旧官事”,“一届政府一套政策”的现象,让人无所适从。这既造成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或未来收益难以形成稳定的预期,而倾向于采用各种手段甚至非法手段追求短期效益,不仅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给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带来巨大损失,也严重损坏了政府的形象和威信,令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政策难以信任。同时,政府承诺后履约率也较低。2003年湖南省政协组织的一次有关“软环境”现状的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中,认为政府承诺“很少履行”的占10%,“基本履行”的占50% ,而认为“全部履行”的只占40%。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的129件投诉案件中就有68件是对政府部门的投诉。
3、政府角色定位不准确、政府机关内部职能不清,非理性行政行为频频发生
一方面,由于缺乏刚性制度规定,行政权力的界限比较模糊,一些政府机关内部职能不清,“作为”与“不作为”的界限不清晰;另一方面,受利益驱使,某些政府部门对有“油水”的事情,“不该作为”的强去作为,滥用权力,任意行政,造成错位和越位;而对于那些“无利可图”的事情,应该“作为”却不去作为,相互“推诿”、“扯皮”、“踢皮球”,导致“缺位”[1]。这些非理性行政行为的大量存在,使得权力的运行处于相对无序状态,降低了行政效益,影响了行政行为效果,损害了政府权威。
4、行政命令背离国家的法律、政策,政绩造假不断
有的地区或部门,权力在握,却无视法纪法规,要么强制摊派集资,增加群众的额外负担;要么随意设卡收费,收刮民财。有的地区或部门,为了谋取自身小集团利益,或搞政策敷衍,阳奉阴违;或搞政策利用,钻空攫利;或搞政策附加,土政策“捆绑”公共政策;甚至搞愚民政策,封闭中央或上级的声音。有的官员和部门为了政绩光鲜,则片面追求经济的高指标、高速度,把主要精力用于劳民伤财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扶贫工程”,搞政绩造假,欺上瞒下,于是出现了“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逻辑,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5、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一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区的局部利益出发,为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和财税收入,无视市场规则,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有的为了保护本地区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而层层设卡或禁止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有的则明知是制假贩假企业却任其发展,甚至为其充当保护伞。
6、司法不公依然大量存在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对法治国家最起码的要求,更是社会公正和文明社会的最后一道保障。它的基本内涵是,司法活动要做到公开、合法、公正。但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确实存在着司法不公正现象。司法不公既有实体上的不公,也有程序上的不公,具体体现在四个阶段三个方面,即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四个阶段和司法腐败、司法专横、司法软弱三个方面。其中,有法不依、法外融情、徇私枉法、权钱交易,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最为严重,它造成一定程度的冤案、假案、错案,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甚至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其中震惊全国佘祥林冤案就是一个典型。现在最高人民法院也承认,2010年全国审理的500多万个案件中,经过再审,因为有错而改判的,占千分之三,为1.7万多件;历年刑事案件经调查认定判错而纠正的,为万分之二点二。
7、腐败现象屡禁不止
腐败是政府失信的集中表现,可以说,是政府失信中最能损害政府公信力和形象的行为,也最被人民群众所诟病和深恶痛绝。近年来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特别是出现了高官腐败和集团腐败趋势。邓小平曾指出,“要整好我们的党,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为此,近几年我党出重拳严惩腐败。据不完全统计,从13大召开的1987年至2010年23年间,仅省部级以上高官就因腐败被查处或落马的达120人之多。其中属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有三名,即1995年被查处的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1999年被查处的原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成克杰,2006年被查处的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其他有湖北省原省长张国光,原河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丛福奎,原辽宁副省长刘克田,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曾任浙江省副省长王钟麓,黑龙江省原政协主席韩桂芝,新疆自治区原副主席哈吉,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等。
另外集团腐败趋势已现。被有关部门称作“赣南第一腐败大案”的原江西赣州市公路局局长李国蔚腐败案件,涉案人员就高达200人之多,其中包括5名县级领导干部和30名科级以下干部。
除此而外,政府诚信缺失现象还表现在:工作中的官僚主义作风;对特大责任事故的隐瞒不报;搭企业改制之便流失大量国有资产;违法拆迁、乱占耕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等,林林总总不一一列举。
由此可知,政府诚信缺失现象还比较严重,这些失信现象的存在不仅直接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导致社会诚信环境恶化;不仅损害了政府形象,导致公众对政府产生信任危机,而且直接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恶化投资环境。
二、政府诚信建设的路径选择
克服政府诚信缺失的有效途径就是加强政府诚信建设,为此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尽快建立和完善有效规范政府行为的诚信法律制度
有效的法律制度是政府诚信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性制度保障。为此,除了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以外,应抓紧制定《行政程序法》和《行政问责法》等,切实填补该领域的法律真空,将政府活动置于法律法规框架的约束之下,真正实现行政领域诚信行为的有法可依。
2、着力推行政务公开,建设透明政府
政务公开、行政透明化运作是当今政府诚信建设迫在眉睫的举措,也是现代政府取信于民的重要途径。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行为透明度,不仅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与自己利益相关的政策、信息,及时了解并监督政府的所作所为,而且还可最大限度地制约和消除某些机构和官员弄虚作假、徇私枉法、暗箱操作等不法行为。政务公开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行政权力运作机构及其人员公开、信息公开、规则公开、程序公开、依据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同时要把政务公开与民主行政结合起来,尽快建立和完善社情民意反映机制,增强行政管理活动的透明度,使政府的行政行为真正反映和体现公众的要求。
3、积极推进行政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有限型、服务型政府
要建设有限型、服务型政府,必须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坚决取消那些妨碍政企分开、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原则的行政审批,彻底改变政府过去惯用行政手段主宰市场,直接干预企业经济活动的状况,使政府职能真正转变到经济调节、政策制定、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真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使行政职能错位、越位和缺位问题切实得到解决[2]。
4、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强化公务员的为民意识和诚信意识
“为政之道,首在用人”。公务员作为政府公共权力活的载体和行政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其行为在很大程度上直接代表政府的形象。为此,除了加强对公务员进行职业道德、诚信意识、法制观念的教育以外,政府部门还可以通过与专门的社会中介机构采取联合征信或资源共享的方式建立起个人(含公务员)征信查询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开放,象美国那样把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作为最流行的监督工具,从而强化公务员的为民意识和诚信意识,使其牢记“权为民所用”和“执政为民”宗旨,并把守信意识化为行为准则。同时改革公务员的考核、奖惩机制,把公务员诚信与否作为评优选先、政绩评价、干部选拔的重要指标,并严惩失信行为,使公务员“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5、完善监督制度,规范权力运行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政治学的基本原理。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留有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马基雅维利也在《君主论》中指出:“清除政治腐败的关键在于权力运作制度的完善”。所以,对权力进行有效地监督和制约,是当前抑制政府失信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为此,要加强上下级政府部门之间的主管监督和相互监督,平等部门之间的职能监督,行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专门监督,健全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充分发挥包括媒体监督在内的社会监督,构建起一道强大的监督之网,规范权力运行。
6、建立严厉的失信惩戒机制
目前,我国失信现象之所以如此严重,在很大程度上是因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惩治力度不够、措施不得力,失信成本过低所致。因此,除了通过公务员诚信档案的建立对公务员加以约束惩戒外,必须尽快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温家宝总理2006年3月曾明确指出:“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为此,要完善责任追究机制,落实信用主体责任,把失信的惩戒责任切实落到具体官员头上,有效防制政府官员的随意失信。着力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建立,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坚决惩处腐败分子。同时要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这既是政府取信于民的合理渠道,也是建立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
[1]游伯笙.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政府诚信体系[J].福州党校学报,2006(2).
[2]白文杰.建设政府诚信与构建和谐社会[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