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知入法”步入立法万能的误区
2012-08-15然玉
浙江人大 2012年8期
湖南宁乡县法院院长表示,建设良序社会要靠良心保障,提议把良知写入法律总则。众所周知,法律拥有强制力确保权威,故而通常意义上,“纳入法律”意味着必须遵守。另一方面,法律也有“倡导”的一面,许多抽象的理念式规定,不时出现在法律文本内。“良知”是否能以倡导性条文的方式入法,与倡导性条文本身该否存在,并不是什么重合的命题。但现实中,很多人恰以反对“倡导性法条”的逻辑,来批驳“良知入法”的提议。实际上,力证“良知入法”的种种不合理,本可遵循另外的思路,例如,“良知”作为最被认可的价值之一,不具备“倡导性规范”必须具备的稀缺、先锋等特质——通常意义上,只有“新”的道德,才需以立法的厚重方式,加以确认推广。众人皆知良知之贵之美,却不信之行之,自然也非立法倡导就可逆转。立法万能主义的狭隘,混杂了误判与错乱,最能衍生非议之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