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人文视角下图书馆读者的权利和义务
2012-08-15韩凤娟
韩凤娟
(讷河市图书馆 黑龙江 齐齐哈尔 161300)
人文精神的实质是对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生存意义和生活质量的关注。图书馆是知识的海洋、智力资源的宝库,是人与人、人与信息直接交流的空间。图书馆人文氛围、平等自由和人性化服务,让读者在畅游知识的海洋、获得知识营养、获取灵感、吸取动力的同时,使其疲惫的身心获得自由和解放,灵魂获得净化。珍视人的价值,关照读者是人文精神的实际体现。要把“读者第一”的口号落到实践上,关照读者的每一个查阅过程,了解不同读者群信息需求的内容、特点、需求心理及行为规律,帮助制定检索计划,为读者提供优质的、个性化的、超值的、全方位的服务。在整个信息服务过程中认真关照读者,处处对读者渗透人文关怀,使读者受到人情和友善的熏陶,增强学习进取的信心,使图书馆成为特有人文关怀的高文化品位的知识殿堂。
一、读者权利的界定
读者权利是指作为读者的公民依法可以自由地享有图书馆提供的各种服务,以获取文献信息的权利,是被国际法、国家宪法和其他法规法律化了的权利。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2年国际图书年发布的《图书宪章》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每个人都有阅读的权利。”因此,确保读者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图书馆不可推卸的责任。读者权利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读者获取信息所不可或缺的。读者权利属于公民信息自由权的范畴。公民信息自由权指的是公民依法可以自由地获取、加工、处理、传输和保留信息的权利。读者权利涵盖的范围应是公民信息自由权的一部分。
读者权利具有普遍性。就像如今人人所享有的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一样,作为前人辛苦劳动的结晶,文献信息不是专属于某一个人、某一机构或某一国家的遗产。社会发展的动力源于其成员对科学和真理的不懈追求,文明社会的标志在于其成员普遍具有健全的心智。这一切都需要有完善的读者权利作保障。
读者权利的法定性。读者权利是被国际法、国家宪法和其他法规法律化的权利,因此它是被法规确认的权利。但法律条文中并不一定规定“读者权利”这一称谓,而一般是把这一权利具体地分解到公民的受教育权、文化权、读书权、信息消费权等基本权利之中加以确认。
二、人文视角下的读者权利
(一)平等获取知识权
平等权是指读者平等享有图书馆所提供的文献信息资源和各种服务的权利。主要是指知识活动主体之间在求知活动中的平等权利关系,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指“人人都有求知识权利”从知识的性质方面看,由于可共享性是客观知识的一个基本性质,它具有非分割性 (在保持其完整性的前提下可由众多消费者共同享有)、非竞争性(每增加一个消费者,其边际费用是零)、非排他性(消费者在使用知识产品时不排除别人能同时消费使用的可能),因此人们获取知识、共享知识的机会、条件应该平等。从法律角度来看,各国宪法对公民的平等权给予以明确的说明,并将其列为公民的基础权利之一,我国宪法第4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正是对公民平等接受知识权利的一种保障。因此读者平等获取知识的权利,是由知识的性质和法律规范所赋予的。另一方面是指“求知者人人平等”。也就是图书馆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图书馆员及图书馆需恪守的理念。尊重所有读者,保障所有读者的所有合理合法的阅读权利。反对歧视,因此图书馆必须无身份区别地对待任何读者,保证人人有权利利用图书馆。
(二)自由选择知识权
自由是指人的价值能在社会中得以充分实现,它主要表现在人格独立、选择自由、价值实现等方面。自由也是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价值观。欧洲人认为:“没有自由的奴隶必须服从主人,而平等享有自由的自由人则为自己建立一个政府,政府借助法律,而不是靠主人不受约束的意志来保证秩序。”因而自由理想的实现程度便成为社会进步的主要衡量尺度,世界各国的法律也都致力于保护公民享有由权。自由权是具有自由人身份或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它以自由为客体,是由法律确认的。我国宪法对公民的自由权也有明确规定,如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享有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以及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通信自由等。
图书馆作为社会的文献信息中心,拥有着大量的文献信息资源和一定的社会资源,但它应依法做到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以下2个方面:一是与读者群体有关的情况,如馆藏资源配置和分布情况、服务机构和服务内容、借阅规则与注意事项等,应当以文字形式及时、全面、准确、详细地向读者公示;二是与读者个体有关的情况,如图书借阅到期、超期、预约服务结果等,都要提前或及时通知读者本人。
(三)知识服务保障权
图书馆作为人们获取知识的门径,应当为读者的终身学习、独立决策、文化发展提供基本保障条件,以真正满足其需要。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获取最好服务的权利。即图书馆应向读者提供与国力、经济力、技术能力等相适应的图书馆服务;应该根据读者咨询的难度推荐经验丰富、学识渊博的图书馆员为其解疑服务。2.保障阅读时空的权利。要求图书馆在时间和空间上提供保障的权利。图书馆应明确规定每周的开馆总时数及每天开、闭馆的起止时间,不能无故缩短开馆时间。同时,还必须保证读者的阅览空间及方便读者活动的空间,对规定的阅览空间及读者活动空间,不能随便挪作他用。3.接受知识获取能力培训的权利。即图书馆应帮助读者学会检索、评价知识的技巧,提高读者的理解力、想象力和鉴赏力。4.保守隐私、秘密的权利。即读者个人资料、阅读记录、Email地址、知识获取的倾向等诸多获取知识存留下来的行为事实,均属于个人秘密或隐私,图书馆应为其承担保密义务。
三、人文精神的培养及重塑
(一)人文精神的培养
人文精神是每一个合格的图书馆员应该具备的最基本、最核心的素质,包括生理素质、心理素质和社会文化素质等多个方面。对图书馆员人文精神素质的培养主要包括:馆员的精神文化生活、社会交往、休闲娱乐方式的培养;馆员岗位意识、服务意识、服务态度的培养;馆员业务技能、开拓性、独特专长、潜能和接受新事物、掌握新技能的能力等综合素质的培养等等。当然,人文关怀最终体现在图书馆为读者提供的服务上,体现在读者利用图书馆的过程中和获得服务后是否感到方便和满意,包括:图书馆人性化服务环境,让读者感到方便、满意;图书馆服务范围、层次,为读者提供优质的、个性化的、超值的、全方位的服务;新技术及其在图书馆中应用,提高读者利用文献信息和实现自助式服务能力等等。
(二)人文精神的重塑
在数字化时代,重塑馆员的人文精神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首先要建立一套人文环境和人文精神的生长机制,包括生产机制、道德关怀机制、物质和精神激励机制、社会沟通机制和法律机制,通过科学的培养,逐步提高图书馆员的基本素质和服务质量;再次就是通过大量社会实践,加强馆员之间的交流,通过传递知识、交流经验等活动,以实际行动建立良好的人文环境去感染读者,将图书馆的人文精神辐射到全社会。
图书馆员是图书馆工作的主体,是联系图书馆与读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图书馆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的体现者和实践者。成功的图书馆员要使读者由对图书馆员的信赖转化为对图书馆的信任,使图书馆员与读者之间建立长期的联系,所谓图书馆常客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图书馆服务环境和图书管理人员人格魅力的吸引和感情回报。可以肯定,图书馆人员素质的提高和服务环境的改善,还须“以人为本”,既要不断增强自己的修养,树立高尚的人格,又要改善服务环境和质量。这样,在图书馆管理工作中,图书馆员就能够以自己人格的魅力和完美的服务,赢得读者的青睐。
[1]吴小凤,王放虎,党岁娴.人文视角下的读者权利[J].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3).
[2]解严.读者权利研究[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2(3).
[3]辛秀红.图书馆服务要注重人文关怀[J].晋图学刊,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