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委作出决定要求向方程同志、崔嘉林同志学习
2012-08-15
辽宁省委作出决定要求向方程同志、崔嘉林同志学习
近日,中共辽宁省委作出《关于追授方程同志“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并开展向方程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及《关于开展向崔嘉林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决定》指出,方程同志生前系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1969年出生,1991年参加工作,200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95年经全国法院系统统一招考至连山区人民法院工作。2011年1月19日,在办案过程中因劳累过度突发心脏病牺牲在工作岗位上,年仅42岁。方程同志在基层法院工作16年来,无论在哪个工作岗位,他都恪尽职守、兢兢业业,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以高尚的品格、娴熟的业务能力、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赢得了领导和同志们的信任,先后三次荣记个人三等功,一次荣记集体三等功,所带领的杨家杖子法庭被省委政法委评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方程同志因公光荣殉职后,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追记个人一等功,追授“全省法院优秀共产党员”称号;葫芦岛市委作出决定追授方程同志“优秀共产党员”和“人民的好法官”称号,并在全市开展学习活动。辽宁省委决定,追授方程同志“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并在全省党员及法院系统干部中开展向方程同志学习活动。
《决定》指出,崔嘉林同志现任沈阳市纪委监察局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1955年出生,1972年参加工作,197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从事纪检监察工作20多年来,他始终奋战在反腐倡廉工作第一线,为严肃党纪政纪、惩治腐败、促进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2011年6月,崔嘉林同志被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评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并先后被省、市纪检监察机关和沈阳市委授予“党的忠诚卫士”和“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为鼓励先进,弘扬正气,省委决定,在全省党员和纪检监察干部中广泛开展向崔嘉林同志学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