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受伤住高级病房每天六百元费用自承担
2012-08-15
共产党员(辽宁) 2012年6期
车祸受伤住高级病房每天六百元费用自承担
2010年5月22日12时40分左右,福建省厦门市汝先生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发生了车祸,造成付小姐受伤。经认定,汝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付小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付小姐被送往厦门长庚医院抢救,住院55天,共花费医疗费4.8万余元。之后,事故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引起争议。
原来,付小姐刚入院时处于昏迷状态,病情很重,被医院送进重症监护病房进行治疗。针对治疗这一部分的费用,被告汝先生没有意见。但是,付小姐在脱离危险后,住进了优质病房,每天要600元,而同一家医院的普通病房每天只需要50元。汝先生认为,这些不合理的费用不应该由他承担。
但付小姐说,治病疗伤需要静养,因此无法住在普通病房,住优质病房也是诊疗需要。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针对付小姐医疗费用的合理性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付小姐入院时处于昏迷状态,病情危重,予以重症监护等治疗。经审阅住院费用清单,可知其诊疗、用药、相关检查均符合伤情的需要,符合临床诊疗常规,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付小姐病情相对稳定后,由监护病房转出后住优质病房,非治疗必须。由此产生床位费1.2万元为不合理费用。
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决,付小姐住优质病房的床位费与治疗伤病无关,属于不合理费用,在医疗费总额中扣除1.1万元。
(据《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