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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伤人 司机车主都担责

2012-08-15胡科刚,刘姗姗

共产党员(辽宁) 2012年16期
关键词:付某许某莒县

轮胎伤人 司机车主都担责

2010年8月12日早上,孙某驾驶无牌翻斗车行驶至山东省莒县库山五奎电站路口处,翻斗车车胎脱落,砸伤骑自行车的许某。许某受伤后到莒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8天,支出医疗费共计32437.4元。许某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支出鉴定费700元。付某系无牌翻斗车的车主,孙某系付某雇佣的驾驶员,该车没有投保交强险。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都应该到交通管理部门领取牌照并经安全检查,涉案车辆系无牌无保险车辆,无法确定其车辆安全状况,孙某作为付某雇佣的司机明知该状况,却依然驾驶该车上路,存在重大过失。

7月18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交通事故案件,判决车主付某和司机孙某连带赔偿受害人许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万余元。

(文/胡科刚 刘姗姗 据《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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