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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5
养老服务用地方面有政策优惠吗
我是一名农村党员,是《共产党员》杂志的忠实读者,自己订阅了杂志,长了不少知识。如今,我国老龄化速度加快,将社会养老问题提到了重要位置。为了减轻年轻夫妇的负担,建立小型养老机构是非常必要的。为此,我计划建立一个农庄乐园式的、占地150亩的开心农场,计划今年自筹资金40万元,先期建设600平方米,可提供40张床位的老年公寓,明年再建农场。这就涉及土地使用问题。请问:在个人兴办养老机构土地使用、税收等方面,是否有什么优惠政策?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张宝贵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6】 6号)第二条明确要求,要突出工作重点,明确政策措施。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
一、进一步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大投入,建立健全老年福利服务体系,为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的老年人和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增加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数量,提高服务质量。
二、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支持发展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鼓励下岗、失业等人员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服务,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
三、鼓励发展居家老人服务业务。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向居住在社区(村镇)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为他们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支持发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业务。支持兴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对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的机构按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五、促进老年用品市场开发。制定鼓励措施,引导企业开发、生产老年人特殊用品,促进老年用品市场发展,满足老年人的多方面需求。
六、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素质。加快培养老年医学、管理学、护理学、营养学以及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社区及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加强岗位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术水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
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三、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土地使用方面,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规定,需要使用土地的应该立项,才能研究批复使用问题。
您反映的农场与养老结合在一起形式的土地使用问题,能否统一研究尚不得知。通常,公益性养老机构的用地应优先考虑,经营性的养老机构用地有偿使用,在价格上可以酌情考虑给予优惠。为防止以办养老机构名义,借机侵占土地的现象发生,发改委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取慎重的措施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