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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纂志书应注意的思想政治性问题

2012-08-15

黑龙江史志 2012年12期
关键词:志书保密国家

徐 宏

中国方志出版社

2011年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以上规定是针对所有公开和内部出版的图书的。2006年国务院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该条例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新方志是由各级地方政府组织编修的“官书”,因此它必须体现政府和人民的意志,符合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同时,由于志书所具有的“存史、资政、教化”的功能,使得它比一般图书更应注重内容的思想政治性问题。可以说,是否存在思想政治性问题是考察、检验志书合格与否的关键,应引起所有志书编纂者和审读者的高度重视。根据笔者多年指数的审读经验以为,地方志书中多存在以下五类思想政治性问题。

一、记述外事、侨务及涉港澳台事务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1.涉外事务和侨务。(1)必须将涉外事务、侨务与涉港澳台事务分别记述。地方有些行政单位在向地方志编纂单位提交资料时,往往将涉外、侨务和涉港澳台事务同时一并提供,志书编纂者如不注意,就有可能将这些内容不加区分地编在同一章节中,这是应该绝对禁止的。正确的做法是,将这三个不同的内容区别分类,单独记述。(2)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是不同的概念,应加以区分。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以及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是指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中国同胞。因此,三者在国籍归属和居住区域上不能混为一谈。港澳台同胞不是华侨,涉港澳台事务应从侨务工作中分离开单独记述;港澳台事务更不能同涉外事务混为一谈,合并记述。(3)对于一些国家的华侨、外籍华人来华投资情况,包括投资者姓名、投资规模、对华捐赠事宜,应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不作公开报道。(4)对于外国及其国民的报道应遵循睦邻友好、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如有的志书在行文中不经意地对某个国家人民的生活境况做出主观臆测和评判,这是不恰当和不友好的,审读者应加以删削和修改。(5)应注意争取地表述外国的国家称谓。如1990年10月3日,德国统一,从此以后,原来的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已不复存在。同样,1991年苏联解体后,国家改称为俄罗斯,上述时间点应注意。

2.涉港澳台事务。(1)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行政区域。在任何文字、地图或图表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能将它们称作“国家”,尤其不能与主权国家并列出现、相提并论。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只能使用“内地与香港”、“大陆与台湾”或“京港”、“沪港”、“闽台”等。同理,港澳台资本不能称为“外资”,港澳台资企业不能称为“外资企业”;我国内地城市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产品(或技术)输入或输出不能称为“进口”或“出口”;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而应称为“港澳台游客来大陆(或内地)旅游。(2)对台湾当局“政权”系统和其他机构的名称,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如台湾“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等。不得出现“中央”、“国立”、“中华台北”等字样,如不得不出现时应加引号,如台湾“中央研究院”等。台湾“行政院长”、“立法院长”等职务均应加引号表述。其他如台湾“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也应加引号。台湾的社会团体,若名称中有“中国”、“中华”字样者,如“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社团名称应加引号表述。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领导人,即使加注引号也不得使用。(3)对台湾地区制定实施的“法律”,应表述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涉及对台法律事务,一律不得使用“护照”、“文书认证”、“司法协助”、“引渡”、“偷渡”等国际法上的用语,可采用“旅行证件”、“两岸公证书使用”、“两岸司法(行政)方面的联系与协作”、“遣返”、“私渡”等用语。(4)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两岸三地”;“台湾”与“祖国大陆(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5)对于具有“台独”性质的组织和政治术语,如“台独”、“台湾独立”、“台湾地位未定”、“台湾主权独立”等必须加引号方可使用。(6)不得将台湾称为“福摩萨”。如确需转述时,一定要加引号。“福摩萨”(Formosa)是早期葡萄牙殖民者对台湾的称呼,因此,在我国不得使用这个带有殖民色彩的别称。

二、涉及民族和宗教信仰政策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

我国是一个以汉族为主、多个少数民族组成的国家,因此,维护民族之间的团结、平等是我国的重要国策。同时,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也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保护,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地方志著作作为“官书”,更应坚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维护民族团结、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方面做出表率。因此,在审读志书过程中,应对相关问题保持高度关注。

1.涉及民族政策可能出现的问题。(1)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侮辱性的称呼。不得使用“回回”、“蛮子”、“夷人”等。封建社会常使用的对少数民族的蔑称,如将壮族人称为“獞人”,这在社会主义新方志中是不允许出现的。(2)对少数民族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维族”,“哈萨克族”不能简称“哈族”。(3)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只能称“XX 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4)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高句丽”称为“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人”。(5)对历史上各民族之间的冲突、战争,应以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加以分析,少数民族统治者问鼎中原,只是不同的统治者之间争权夺利的行为,不应将之视为少数民族对汉族发动的“侵略”。清朝并非是满族人一族的政权,因此,不能称为“满清”。同样,孙中山领导的民主主义革命推翻清政府的统治,也不能称为“光复”。(6)应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不应胡乱臆测、妄加评论,避免触犯少数民族的禁忌,对他们的民间习俗不作丑化或猎奇的描述。我国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撒拉、东乡、保安、塔吉克、塔塔尔、乌孜别克等10个民族在宗教方面都信仰伊斯兰教,因此,在饮食方面都禁食猪肉,不吃自死的动物和动物血。在编纂和审读地方志著作时,应严格注意是否存在涉及此类禁忌的内容。有关少数民族民俗与禁忌方面的内容,可以参阅由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编辑、民族出版社出版的《少数民族风俗与禁忌》一书,这是介绍此类内容比较权威的图书,编辑人员可在工作中翻阅参考。

2.涉及宗教政策可能出现的问题。(1)不要把宗教与民族混为一谈,对伊斯兰教不应称为“回教”,不能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或“伊斯兰教就是回族”。(2)不使用“穆斯林国家”或“穆斯林世界”的提法,一般称为“伊斯兰国家”或“伊斯兰世界”。(3)公开报道时,不要使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等说法,可使用“宗教激进主义(激进派、激进组织)”。如回避不了而必须使用时,可使用“伊斯兰激进组织(分子)”,但不要用“激进伊斯兰组织(分子)”的提法。(4)我国一些少数民族往往全民族信仰某一种宗教,因此,民族问题往往与宗教信仰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譬如上述回、维吾尔等10个少数民族信仰伊斯兰教,在宗教信仰方面的禁忌常常与民族习俗的禁忌大体一致,因此,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在某种程度上也加强了不同民族间的团结和地区稳定。(5)应注意宗教教义、仪式、教派、教规的正确表达。譬如,皈依佛教的人,无论在家、出家,都应持佛教的“五戒十善”的戒律;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有六大信仰;天主教教徒必须遵守“天主十诫”等。对于这些基本的教规、戒律都应有所了解,以便在编纂和审读书稿的时候保证表达正确。(6)应将宗教信仰与邪教、封建迷信区分开。在旧方志中,会有一些宣扬迷信甚至邪教的内容,但是,在社会主义新方志著作中,由于长期社会主义教育的深入人心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达,此类内容已极少见。但是,我们在引用旧方志过程中,应特别注意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三、涉及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的问题

地方志是记述特定时段某个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人文、社会、军事等诸项事业发展概况的资料性文献。因此,内容丰富、资料翔实是方志著作最基本的要求。但编纂者常常因为顾及内容的全面、丰赡,而忽视了所述内容是否涉及泄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1990年5月25日发布)和新闻出版署1994年3月12日发布《关于防止在出版物中泄露国家秘密的通知》(新出图〔1994〕156号)对保密范围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并且规定出版物(包括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不得载有属于保密范围事项。具体保密范围主要分为九大类:(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党的文献和档案中的秘密事项。(2)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的秘密事项。(4)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和外交、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家外交政策和对外宣传工作中的秘密事项。(5)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和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的秘密事项。(6)国家的经济和科技实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统计资料和数据,尖端科技、科技成果及资料,测绘和地图等方面的秘密事项。(7)保障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8)其他各部门各行业中不宜公开的重大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9)出版单位把握不准是否属于秘密的问题,未经报批的事项。

志书中常常涉及的保密方面的内容大致分为三个方面:(1)军事领域保密的内容。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关于加强军事题材出版物管理的规定》,对于军事志及地方志中军事领域的内容,应注意严守“军事保密4个范围”的要求,即军事环境保密、军事组织保密、军事活动保密、军事人物保密。志书中如果存在涉及海、边防涉外军事斗争事件,部队军事演习内容,部队的编制、番号、装备、调动、部署情况,部队在当地的驻防状况,部队运输专用线情况,地方征兵事项,预备役和民兵的组织和武器装备状况,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地点、军方事故等内容,未经军方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得在志书中记述。(2)国民经济和商业领域保密的内容。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蔓延,我国国民经济与全球经济的联系密不可分,我们在享受全球化的好处时,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其负面因素的挑战。如何将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其中一个措施就是高度重视经济领域的保密工作。这包括对一些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国民经济统计数据、动植物检验检疫数据、商业企业发展战略、新的科技发明、特殊产品的制作工艺和生产流程等内容进行保密处理。笔者在审读《绩溪县志》时,发现书中用相当篇幅叙述了徽墨的制作原料、流程、工艺。绩溪是徽墨之乡,闻名中外的胡开文墨即产于此。因此,为保护民族品牌,对于徽墨的制作流程应进行一定的保密处理。(3)社会领域保密的内容。志书中常出现的此类保密内容主要有: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容,军婚诉讼的内容,民族纠纷的内容,医疗案例中涉及病人隐私的内容,公安、检察机关的侦破手段,公民个人隐私的内容等。这些内容虽然常常会被人们所忽略,但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发展和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高涨,志书的编纂者和责任编辑应将维护社会稳定,尊重他人合法权利的意识时时谨记于心。综上所述,志书的编纂者要怀着高度的责任感和敏锐的政治触觉,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理涉及保密的内容。志鉴编纂者应与责任编辑密切配合,保证公开出版的志书在保密方面达到合格出版物的标准。有关志书保密的内容可参阅《中国地方志》2011年9月登载的、由夏红兵撰写的《志书编纂要严把保密关》一文。

四、涉及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稳定方面的内容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逐步深入,不同社会阶层间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同时由于我国在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社会保障方面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存在一定距离,再加上某些境外势力在意识形态、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不断渗透,使我国现阶段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多样化、复杂化、长期存在的特点。对于这些矛盾甚至冲突,政府和社会应防患于未然,以理性的态度、法治的措施、灵活的手段化解。作为一个文化工作者,我们应该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在意识形态方面为社会稳定做出自己的努力,把握图书出版正确的政治、舆论方向,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就方志著作而言,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群众的信访活动和诉求,应坚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本着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原则,充分考虑群众的实际困难,满足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因此,在编纂地方志书时,应尽量考虑群众的感情,避免片面的、将事态扩大化的描述,更不应该在叙述时,将地方政府置于群众对立的一方。群众正常的信访活动是受宪法和我国法律法规保护的合法权利。《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从上述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到,群众正常的信访行为是受到国家法规保护的。但笔者在审读某本志书时,写道:“制止了××起非法信访的事件”。信访本身就是合法行为,如果说少数群众在上访时,有违反法律的过激行为,则此行为已不属于正常信访的范畴,因此,此处准确的表达应是“制止了××起信访过程中发生的非法行为”。另外,在叙述过程中,不应有“遏制了××起上访活动”、“处理闹事者”这样容易引起群众对立情绪的表达方式。(2)在记述群体性事件时,有些志书对事件的具体细节和地方政府采取的强制手段叙述得过于详细,措辞过于强硬,语气过于激烈,这样有可能激化矛盾,不利于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因此,志书在记述此类事件时,应本着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同时,措辞应客观准确,语气应平和包容。(3)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对缓解我国乃至世界人口爆炸问题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在实施过程中有时不注意采用正确的方式方法,引起少数群众的不理解甚至不满情绪,但这毕竟是个别现象,是支流。因此,在志书编纂过程中,应着重记述当地计划生育的总体成效,将取得的成果展示出来,并突出群众自愿、优生优育的计划生育原则。

五、志书中其他涉及思想政治性的问题

1.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规定:公开出版物如需登载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曾任和现任以下职务的领导人: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候补委员,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照片、题词,则应报新闻出版总署作重大选题备案,履行相应程序,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公开登载。同样,上述领导人的传记、简历等也应报新闻出版总署或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备案审核后,方可公开出版。志书中一般都有人物志,这就涉及国家领导人的人物志需要送审报备的问题,志书的编辑人员必须遵照这个规定。

2.一些政治事件、政治思想、政治团体的提法、称谓应规范。如“文化大革命”最好不要简称为“文革”或“十年浩劫”;“四人帮”应改称为“江青反革命集团”更准确;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的表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法前面不要加人名;1989年发生的“六四”事件,应称为“1989年春夏之间的政治风波”,应避免使用“事件”、“暴乱”等提法;我们在提到“法轮功”时,应加上“邪教”或“邪教组织”,以表明其邪教本质;“邓小平南巡讲话”的准确提法应是“邓小平南方谈话”。上述提法、称谓在地方志书中出现频率很高,但不规范的提法也很多,因此,志书编纂者应注意这个问题。

本文探讨的五个问题是志书编纂和审读过程中常常遇到并且值得注意的思想政治性问题。政治是否正确是衡量一本图书是否合格的决定性要素。特别是志书,它由地方各级政府组织编纂,直接体现政府和人民的意志,因此,更应该注重出版内容在思想政治方面的正确性。只要编纂者和审读者加强政治理论素养和政治敏感性,注重学习政府在新闻出版方面的各项规定和政策,对笔下的材料和文字保持一份敬畏之心,就一定能把好政治关,编纂出思想正确、政治合格的地方志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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