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
2012-08-15周新城
文/周新城
近期,国内关于改革的议论又多了起来。改革是时代的声音, 更是各种思潮的代表人物喜欢借此表达自己政治经济诉求的话题。 围绕着怎么看待已经实行的改革、 今后还应该改什么、 中国最终应该改成什么样子, 各种议论都有。 改革是我国发展的动力, 是强国之路, 谁也不会反对改革。 然而有两个问题需要回答: 第一, 我国改革停滞了吗? 第二, 我国深化改革应该朝什么方向去改?以重申我们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以正视听。
改革开放取得了巨大成就,谁也不能说,我国的改革是停滞不前的
我国改革开放己经有30 多年的时间了。胡锦涛同志在回顾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的历史时, 充分肯定了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 并深刻地总结了改革开放的基本经验。我国改革开放30 年来的最显著的成就是快速发展。 改革开放解放、发展了生产力,使得我国的经济能够以世界上少有的速度持续快速发展起来。在这30 年期间, 我国经济平均每年增长的速度为9.8%,国内生产总值1978 年只有3645 亿元,到2007年增加到24.95 万亿元,增长了65 倍多,是同期世界经济年均增长率的3 倍多。 我国经济总量上升到世界第四位,进出口总额位居世界第三位,外汇储备居世界第一位。我们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了13 亿人口的吃饭问题。我国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已居世界第一位,具有世界水平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不断涌现, 高新技术产业蓬勃发展,水利、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人民生活得到很大改善,从温饱不足发展到总体小康。 1978 年到2007 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343 元增加到13786 元, 实际增长6.5倍;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34 元增加到4149 元,实际增长6.3 倍,农村贫困人口从2.5 亿减少到1400 万。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综合国力大大增强,国际地位大大提高。人民群众对30 多年来的发展是满意的。 2006 年美国皮尤世界民情年度调查报告显示:中国人民对执政党和政府、生活状况的满意度为81%, 而美国仅为29%, 日本为27%, 法国才20%。 所有这些成就是全世界有目共睹的。尽管改革中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令人不能完全满意,但我们应该充分肯定这些成就,应该为此感到骄傲。忽视或者否定这些伟大成就是错误的。正如胡锦涛同志指出的:“改革开放符合党心民心、顺应时代潮流,方向和道路是完全正确的,成效和功绩不容否定,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 ”①
世界上进行改革的国家很多, 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也为数不少, 为什么我国改革取得这样巨大的成就, 而同其他国家形成鲜明的对比呢?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基本经验, 回答了这个问题。 这就是有名的“十个结合”,即“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结合起来, 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坚持改革开放结合起来, 把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同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结合起来, 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 把推动经济基础变革同推动上层建筑改革结合起来, 把发展社会生产力同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结合起来, 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 把坚持独立自主同参与经济全球化结合起来,把促进改革发展同保持社会稳定结合起来,把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结合起来。 ”②
进入新世纪以来, 老百姓反映最为强烈的是住房、 医疗、 教育三大问题, 把它比喻为 “新的三座大山”。这些问题,有的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产生的,有的则是实际工作中受新自由主义影响、 迷信市场自发作用造成的。 党中央看到了这些矛盾,倾听群众呼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大力发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通过各种途径满足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要; 扩大医疗保障的覆盖面,降低医疗费用,强化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费,为贫困家庭子女上学提供补助,等等,大大缓解了社会矛盾,得到人民群众的赞同。切实采取措施从体制上解决迫切的民生问题,这正是实实在在的改革。 我国的改革并没有停滞不前。
改革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手段
对改革的一些讨论, 涉及改革的基本理论以及改革的方向问题, 因而有必要重申我国改革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
改革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手段。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矛盾,正如列宁指出的:“在社会主义下,对抗将会消失,矛盾仍将存在。 ”③正因为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矛盾, 我们才需要通过改革来解决矛盾,推动社会发展。矛盾的运动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动力。矛盾始终存在,因而改革也是社会主义社会永恒的话题。但是,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性质和状况同资本主义社会有着原则的区别。毛泽东指出,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同旧社会的矛盾, 例如同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 是根本不同的。 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是对抗性的,它表现为剧烈的对抗和冲突,表现为剧烈的阶级斗争。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例如生产社会性与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 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 个别企业的有组织性与整个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不可能在资本主义制度范围内解决,也不可能由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来解决, 而只有通过社会主义革命,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才能够加以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是另一回事。在大规模阶级斗争过去以后, 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大量的是人民内部矛盾。一般来说,人民内部矛盾是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属于非对抗性矛盾,因此,它可以在社会主义制度范围内, 通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得到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这种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改革的性质,即改革不应该、也不需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而应该是、也只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
那么,社会主义改革的对象是什么呢?我们以经济改革为例来说明这一点。
大家知道,改革本身并不是目的,我们不是为改革而改革。改革是调整生产关系,目的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正如邓小平指出的:“我们所有的改革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就是扫除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障碍。 ”④换句话说,就是要解决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因此,科学地回答改革的对象即“改什么”的问题,应该具体分析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状态,明确什么东西是发展生产力的障碍。毛泽东指出,同其他社会一样,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 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但是矛盾的状态己同资本主义社会根本不同了。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是基本上适合生产力性质的, 它能够容许生产力以资本主义社会所没有的速度迅速发展,因而生产不断扩大,人民不断增长的需要能够逐步得到满足。 正因为这样,我们才得出结论: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 但是, 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还很不完善,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同生产力的发展又是相矛盾的。必须按照具体情况, 克服这些不完善的方面, 解决矛盾,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这是改革的任务。所以,只有改革才能发展社会主义。而且在解决旧的矛盾以后,又会出现新的问题。新的矛盾又需要人们去解决。矛盾不断出现, 又不断解决, 这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辩证法。 可见, 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关系,是处于既相适应,又不适应的状态。因此,我们的政策应该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与生产力性质相适应的方面,必须坚持;而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方面,必须改革。换句话说,改革的对象不是整个社会主义生产关系, 而是其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不完善的方面。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只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部分,而且是它的非基本部分。
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既适应又不适应的状态(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也一样),使得我们不能笼统地谈论改革,而要把“变”与“不变”统一起来,在确定改革的对象的同时,也要明确在改革过程中哪些东西是应该坚持、 不能动摇的, 既讲“改什么”,也讲“不改什么”。
具体说来, 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哪些是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不应成为改革的对象,哪些是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需要改革的呢?
邓小平全面地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对上述问题作出了科学的回答。 邓小平在谈到我国改革的伟大意义时指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以后,还要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 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 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是改革,所以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 ”⑤这里,邓小平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即应该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具体的经济体制、 运行机制严格区分开来。 这就在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改革过程中, 明确了改革的对象: 对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我们必须坚持;对于原有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我们必须改革。改革不是否定和取消社会主义基本制度, 而是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这种“不变”,与改变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改革, 是发展社会主义事业这同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是统一的。
作为四项基本原则在制度上的反映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 从经济角度说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以及由此决定的按劳分配。我们之所以要坚持它,是因为它适应生产力的社会性质,能够解放、发展生产力。 与空想社会主义者不同,马克思、恩格斯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从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现实的矛盾出发, 得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必然性的。 他们指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分工加深和经济联系密切化, 使得生产力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 生产力的这种性质客观上要求由社会占有生产资料并调节整个国民经济。 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私有制妨碍做到这一点,于是“生产方式起来反对占有方式”,生产社会性与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构成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基本矛盾。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必须用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消灭了人剥削人的经济基础,就有可能实行按劳分配,实现共同富裕。 可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是由生产力的社会性质客观地决定的,反映了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 因此,对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不采取坚持的态度,而去否定、取消它,例如把公有的生产资料量化到个人、实行私有化,鼓吹实行雇佣和剥削工人的制度,等等,那是违反历史发展趋势的倒退行为, 最终将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甚至破坏生产力。 原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资本主义化改革的后果可以证明这一点。
但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这种优越性, 并不会自然而然地实现。 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建立以后, 还有一个通过具体体制和运行机制 (这是基本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 来实现其优越性的问题。 必须建立既符合历史条件和具体国情, 又能反映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特点和要求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 才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 充分而有效地利用各种物质资源, 使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可能性变为现实性。 如果经济体制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原则, 或者不符合历史条件和国情, 仍然有可能束缚生产力的发展。 我国解放以后建立起来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 是适合当时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的, 曾经起过历史的积极作用, 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但是, 随着经济的发展、 科技的进步, 尤其是增长方式从粗放发展转到集约发展的轨道上来, 这种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了, 因而客观上提出了改革的要求。 而且与生产力发生矛盾的, 己经不是经济体制的个别方面、 个别环节, 而是经济体制的整个模式、 经济运行的基础运行机制, 所以改革不能局限于对经济体制采取修修补补的措施, 必须改变经济体制模式, 转换整个运行机制, 由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事实证明, 这种改革是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的,能够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可见, 改革所要改变的不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本身,而是它的具体实现形式——经济体制、运行机制。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改革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是统一的:从理论上讲,统一于对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既适应又不适应的这种状态的完整分析;从实践上讲,统一于解放、发展生产力。
政治领域的情况也类似。 我们的国体即工人阶级领导的、 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以及我们政体的基本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也适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也就是说,适应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需要,因而必须坚持;但党和国家现行的具体的领导制度、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即政治体制的具体制度,确实存在一些缺陷,有的领域问题还相当严重:民主制度建设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立法、执法、监督工作不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执政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行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方式不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监督制度、权力运行机制不适应反腐败的要求。所有这些问题都表明,我们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各项改革,促进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可见, 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 不是要取消和改变我国的国体以及基本政治体制, 不是用另一种政治制度来取代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而是调整和完善政治体制中的具体制度, 即通过改革, 实现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牢牢把握这一点, 是至关重要的。
十五大曾明确指出:“改革是全面改革, 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 自觉调整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和环节, 来适应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实现现代化的历史要求。 ”⑥这就是说,谈到我国的改革,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任何主张离开这个前提的改革,就不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改革,就会走上邪路。 我们主张改革,反对停滞和倒退, 我们既反对那些主张回到僵化和落后状态的言论,也反对要求对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进行“大刀阔斧地”改革的言论。这些看法都不符合社会主义改革的基本要求,如果这些看法得到实行,就是改革的停滞和倒退。
注释:
①②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第10 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年版。
③《列宁全集》,第60 卷,第282 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年版。
④《邓小平文选》,第3 卷,第134 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年版。
⑤《邓小平文选》,第3 卷,第370 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年版。
⑥《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17 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