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与厂商实施自愿性食品安全规制研究
2012-08-13叶海燕
叶海燕
(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00)
一、引言
近年来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讨论愈来愈热烈。这不仅表明消费者所关心的重点已经从食品的可获得性转向了食品的质量,包括其品味、营养成分和安全水平,而且表明提高食品安全政策的有效性,并降低政策成本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已经成为食品生产厂商和政策制定者共同关注的问题。然而关于什么是最适当的食品安全标准,不同的利益主体有不同的理解:出于保障公众健康的需要,社会舆论有着对更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的无限要求,而食品生产厂商则担心过度的食品安全保障所形成的成本压力。对于厂商、政府和消费者而言,食品安全规制的成本与收益是各方进行选择的关键。因此如何以最小成本达到理想的食品安全水平是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由于食品的信任特征和国内产品责任制度的不完善,食品安全规制很难被厂商自愿地实施。有学者提出,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要求厂商对受害者进行“惩罚性赔偿”而不是“补偿性赔偿”成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途径之一。本文的观点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可以刺激厂商自愿采取食品安全规制措施,从而降低政策执行成本。
国外的文献主要是从厂商实施食品安全规制的动机的角度来分析自愿性或强制性措施。如Kathleen Segerson(1999)指出,对于那些消费者可以直接得知其安全特征的产品(如搜寻产品和经验产品),市场力量可以创造出促使厂商自愿采取安全规制的动机。然而对于消费者不能直接得知其风险的产品(如信任产品),市场力量就不能提供足够的保护了。政府可以通过实施强制性监管措施的威胁并伴随对自愿措施就进行奖励的方法为厂商提供自愿性规制的动机。然而,公共资源的稀缺性,是加强私人和公共部门相互合作的主要原因,而二者合作的主要形式就是政府的食品安全立法和厂商自我规制的结合(J ulie A.Cas well,2007)。而M’hand Fares(2010)则从食品安全事件风险的特点考察了厂商自愿实施的私人规制和公共安全规制之间的互补性;并认为当强制性措施的威胁较弱时,则食品污染的风险较低的厂商比风险高的厂商更多地采取了自愿性措施。国内研究的主要观点是,对厂商的惩罚力度越大,其违法概率越低,消费者所获赔偿金越多,其诉讼的积极性越高,因此而遏制厂商生产劣质产品(曹婧,2010)。
本文旨在将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厂商自愿性食品安全规制结合起来,运用博弈分析方法,讨论厂商在不同制度下的成本和收益,并求解厂商自愿实施食品安全规制的均衡条件。本文接下来分析食品安全规制的厂商动机,第三部分讨论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下,厂商与政府、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博弈;第四部分求解厂商实施自愿性食品安全规制的均衡条件;最后是政策建议。
二、食品安全规制的厂商动机与惩罚性赔偿
1、自愿性动机与强制性动机
厂商采取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动机包括自愿性动机和强制性动机。自愿性动机是指厂商自主选择控制食品安全的方法和标准,尽可能地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具体措施包括产品声誉、质量安全认证和标签等,它是一种由市场驱动的私人质量控制体系。而强制性动机是指由监管部门制定要求食品生产厂商达到的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或者要求厂商强制性采取某些特定的食品安全生产流程和工艺,这是一种由公共政策约束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
自愿性食品安全规制措施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厂商主动采取食品安全措施,政府并未发挥强制作用。厂商或许迫于市场或公众压力,会积极争取各种私人认证(如ISO9000等)。第二种是在企业和公共管理机构之间通过正式谈判达成协议,企业自愿采取措施并以此获得政府的某种补贴或优惠或者减税(即“胡萝卜”加“大棒”组合)。第三种是公共管理机构开发出自愿性计划寻求参与的厂商,如通过向农户提供补贴的方法鼓励农户采取环保措施,厂商可自行做出决定参加或不参加自愿性计划。
2、惩罚性赔偿与厂商不同动机下的收益
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是相对于补偿性赔偿而言的一种赔偿制度,它是指法院所判决的食品厂商的赔偿金额超过受害人的实际赔偿数额。其主要目的是在对受害人进行补偿的同时,对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进行经济惩罚,从而遏制不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从其法律渊源来看,英美法系在19世纪60年代就对惩罚性赔偿有过运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第96条中规定: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之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惩罚性赔偿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强制性的食品安全规制的保障措施。如果厂商服从强制性食品安全规制,则惩罚性赔偿将不会发生;而厂商获得的收益只是服从强制性食品安全规制所带来的收益。由于实施食品规制会增加厂商的生产成本,一般而言,厂商只有在外部有强制要求下才会采用高安全标准的措施。同时,厂商存在不服从食品安全规制而不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侥幸心理,因此食品安全事件是否发生会影响厂商实施食品安全规制的动机。又由于食品具有信任特征和食品安全的信息不对称特征,政府的强制监管在产品责任制度不完善的条件下成为一种必要。
然而,厂商若自愿实施了某些代表更高安全水平的规制措施,对于高于平均安全水平的厂商而言则会获得额外的市场收益,如厂商的声誉度提高、产品的售价上升、消费者的认可度提高,市场份额扩大等等。因此自愿性措施和强制性措施并非完全不可调和,实施强制性措施威胁并伴随对自愿措施进行奖励也不失为一种可供选择的好方法。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下的简单博弈
所谓简单博弈分析,是假定厂商是否服从食品安全规制措施不受食品安全事件是否发生的影响,因此政府是否实施强制性监管,及消费者是否会对其提起诉讼成为影响厂商决策的主要因素。下面分别讨论厂商与政府、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博弈均衡。
1、厂商与政府的博弈
博弈双方分别是食品生产厂商和政府,并假定博弈双方是有限理性的。厂商可选择服从或不服从食品安全规制;而政府可选择实施或不实施强制性食品监管(即对厂商是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参数设定如下:B0表示厂商不服从食品安全规制生产劣质食品所获得的净收益;B1表示厂商服从食品安全规制生产销售合格食品所获得的净收益(考虑到厂商服从规制会增加生产成本,所以B0>B1);G表示政府实施强制监管的成本;而L表示厂商因违法生产而被政府处罚所交纳的罚款,即惩罚性赔偿。厂商与政府的支付如表1所示。
表1 厂商与政府的支付矩阵
如果用γ表示政府实施强制监管的概率,用θ表示厂商服从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食品的概率,那么政府选择监管或者不监管的收益,以及厂商选择是否服从食品安全规制的收益如表2所示。
表2 厂商与政府的收益
政府实施强制性监管措施的均衡条件是政府实施监管的收益不小于不实施监管的收益,即:(-G)θ+(-G+L)(1-θ)≥0,求解得到:θ≤1-G/L。因此,当厂商服从食品安全规制的概率小于1-G/L(即不服从的概率大于G/L)时,政府的最优策略是实施监管;而当厂商服从食品安全规制的概率大于1-G/L时,政府的最优策略是不实施监管。可以预见,当厂商服从食品安全规制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时(即厂商不服从规制的概率G/L足够小),将会减少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成本。
同样,厂商服从食品安全规制的均衡条件是厂商服从食品安全规制的收益不小于不服从的收益,即:B1γ+B1(1-γ)≥(-L+B0)γ+B0(1-γ)时,计算得到:γ≥(B0-B1)/L。因此,当政府实施强制性食品安全监管的概率大于(B0-B1)/L时,厂商的最优策略是服从食品安全规制;反之,当政府实施强制性监管的概率小于(B0-B1)/L时,厂商的最优策略是不服从规制。
以上分析的结论是:食品生产厂商不服从食品安全规制的基本动机在于节约成本和获取不正当利益。政府作为食品安全的主要监督者,其监管和处罚力度的大小将直接影响厂商的违法动机。如果政府的监管严格、执法有效,则生产厂商的违规生产行为被发现和受到处罚的概率会越大,因此厂商选择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的概率会越小。因此采取惩罚性赔偿制度,使厂商的违法成本增加,厂商不服从食品安全规制的概率减小。
2、厂商与消费者的博弈
消费者是促进厂商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食品安全具有信任特征,因此消费者在受到伤害时的维权意识的强弱、诉讼成本的高低等因素会影响到厂商是否服从食品安全规制。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帮助受害者获得更多的赔偿,特别是如果赔偿金额超过诉讼成本,受到伤害的消费者会较积极地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下面选择厂商和消费者作为博弈双方,并假定双方是有限理性的。厂商的选择是服从或者不服从食品安全规制,而消费者的选择是起诉或不起诉违法厂商。除了B0和B1之外,其他参数设定如下:S为消费者的诉讼成本;D表示消费者在使用不安全的劣质食品后所遭受的损失;L表示诉讼成功后消费者所获得的赔偿,即厂商所支付的惩罚性赔偿。双方支付矩阵如表3所示。
表3 厂商与消费者的支付矩阵
如果用α表示消费者是否会诉讼的概率,用θ表示厂商是否服从食品安全规制的概率,那么消费者是否选择诉讼,以及厂商是否服从食品安全规制的收益如表4所示。
表4 厂商与消费者的收益
消费者选择诉讼的均衡条件为消费者选择诉讼的收益不小于不诉讼的收益,即(-D-S+L)(1-θ)+(-S)θ≥-D(1-θ)+0*θ。求解得到θ≥1-S/L。因此,当厂商服从食品安全规制的概率大于1-S/L(即不服从规制的概率小于S/L)时,消费者的最优决策是不起诉违法厂商;反之,当厂商服从食品安全规制的概率小于1-S/L时,消费者的最优决策是对违法厂商提起诉讼。在食品安全方面,我国的现状是消费者对食品厂商的信任程度不高,即消费者普遍认为厂商不服从规制的概率(S/L)较高。从概率的数学表达式S/L分析,它是由消费者较高的诉讼成本S和较低的赔偿金额L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提高惩罚性赔偿金额L有利于降低厂商的违法概率S/L。
同样,厂商服从食品安全规制的均衡条件为厂商服从规制的收益不小于不服从的收益,即 B1*α+B1(1-α)≥(B0-L)*α+B0(1-α)。求解得到 α≥L/(B0-B1)。因此,当消费者诉讼的概率大于L/(B0-B1)时,厂商的最优决策是服从食品安全规制;反之,当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概率小于L/(B0-B1)时,厂商的最优决策是不服从安全规制。因此,惩罚性赔偿的金额L越大,则消费者的诉讼概率α越大,这是消费者进行法律保护的有效动机。进一步分析发现,这里求解的消费者诉讼的概率(α)表达式与前文求解的政府强制监管的概率(γ)表达式相同,这说明消费者的诉讼能够起到和政府强制监管对厂商的相同的约束,而且提高消费者的诉讼概率是节省制度成本的途径之一。
因此,我们的结论是:必须提高消费者的诉讼维权意识;只有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及维权诉讼意识越强,厂商服从食品安全规制的动机才会越强;而高额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其严格执行将会提高消费者的诉讼概率,并迫使厂商服从食品安全规制。
四、自愿性食品安全规制的均衡条件
1、影响厂商收益的因素
厂商主动选择的自愿性措施是指厂商自愿采取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措施,即前文所指的第一种类型(厂商自愿发起)和第三种类型(厂商自愿参加);而厂商的另一种选择是不采取任何措施除非受到政府强制性要求或其他公共政策的要求。我们假定自愿措施和强制措施所达到食品安全水平的实际效果相同,且两种措施实施后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概率相同。
首先,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概率是厂商是否实施自愿性食品安全规制措施的重要影响因素。假定q表示为厂商采取食品安全措施(无论是自愿还是强制措施)后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概率,而p表示为厂商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概率,一般而言p>q。由于食品安全规制措施不能完全杜绝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同时不采取任何规制措施也不一定必然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因此厂商的违法动机便来自于这种不确定性的侥幸。
其次,厂商实施食品安全规制措施的成本是影响其收益的另一重要因素。与前文不同,这里将厂商的成本与其收益进行独立性分析,并假定Cv表示厂商实施自愿性食品安全规制措施的成本。此时的厂商具有最大限度的灵活性选择能达到绩效标准而成本最小化的安全措施程序。假定Cm表示厂商服从强制性食品安全规制措施的成本。如果厂商实施的规制措施为绩效标准,由于Cv代表了厂商自主选择的成本最小化的食品安全程序设计,而Cm是厂商为了满足强制性标准而发生的成本,所以则Cv小于Cm。但若厂商实施的是设计标准,则自愿与强制措施并没有成本差异。
第三,厂商自愿实施或服从强制性食品安全规制的收益有差别。假定Bm表示厂商采取强制性规制措施后获得的收益,而Bv表示厂商采取自愿性规制措施后获得的收益(不仅包括销售利润的增加,而且包括公共关系改善的收益)。由于服从强制性标准的厂商却不太容易获得公共关系、额外的市场声誉的收益,所以Bv≥Bm。
第四,为了鼓励厂商实施自愿性食品安全规制,假定政府对于自愿实施食品安全规制措施的厂商所给予一定的补贴,设为S。
最后,用L表示表示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厂商的损失(包括对受害者的惩罚性赔偿、厂商的声誉和市场份额的损失等)。
2、厂商实施自愿性规制措施的收益及均衡条件
厂商采取自愿性措施和服从强制性措施的收益如表5所示。假定政府施加强制性食品安全监管的概率仍然为γ,并设定Bo为厂商仅从产品销售中获得的收益(即独立于食品安全规制的收益),则厂商采取自愿性食品安全措施的均衡条件是:Bv+S-Cv-qL≥γ(Bm-Cm-qL)+(Bo-pL)。
表5 厂商实施自愿性措施与服从强制性措施的收益
结合政府的行为分析发现:如果政府不行为,即政府不发放补贴也不实施强制性监管(S=0,γ=0),则均衡条件变为:(Bv-Bo)+(p-q)L≥Cv。这说明在政府不实施监管的条件下,厂商只有在额外的市场收益和支付的惩罚性赔偿之和大于规制成本时,才会自愿实施食品安全规制。因此,保证厂商获得足够多的因自愿性措施而产生的额外市场收益,及保证惩罚性赔偿数额足够高并被有效执行,是促使厂商自愿实施食品安全规制的有效动机。
如果政府施加强制性监管是肯定的(γ=1),则厂商采取自愿性措施的条件是:Bv+S-Cv≥Bm-Cm。该结果与L独立,说明无论是厂商自愿实施还是服从政府强制的,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厂商应该支付的惩罚性赔偿的损失都是相同的。同时,由于Bv≥Bm,Cm≥Cv,因此这一均衡条件始终成立。这说明,如果政府对实施安全措施的强制性威胁是肯定的,则厂商一定会自愿实施食品安全措施。这是因为厂商有获取自愿实施食品安全规制所产生的潜在公共关系及额外市场声誉的收益的动机,并且会同时降低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概率。
3、结论
厂商是否自愿采取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的措施会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第一,自愿实施食品安全规制引起的需求变化所带来的收益的变化。自愿性食品安全规制的额外市场收益越大,厂商的自愿动机越强。第二,厂商不采取自愿性措施时,政府会实施强制性监管的概率的大小γ。政府的强制监管的威胁越强烈,则自愿性措施越易被厂商实施。第三,惩罚性赔偿支付L。惩罚性赔偿的金额越高及执行得越有效,则厂商在没有政府监管威胁的条件下,自愿实施食品安全规制的动机越强。此外,服从强制性标准与自愿性规制的成本差异Cm-Cv,及政府对实施自愿性食品安全规制的厂商补贴的大小S也会影响厂商自愿规制的动机。
五、政策建议
首先,由于自愿性食品安全规制的收益(Bv)的大小与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及其支付意愿(WTP)相关,因此自愿性措施更容易在那些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呈积极回应状态的市场上被实施。所以培养我国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及对安全食品的更高需求将有助于刺激厂商自愿实施食品安全规制措施。
其次,如果政府强制威胁几乎不存在且消费者需求与安全水平高低并不正相关,那么厂商采取自愿性措施的动机将会较弱,除非厂商所期望减少的赔偿的损失超过所期望增加的成本。因此如果增加惩罚赔偿的额度并保证其被有效执行,有助于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增加厂商的违法成本,从而迫使其实施食品安全规制措施。
最后,在我国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形势严峻而产品责任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政府的强制监管依然是促使厂商自愿实施食品安全规制的重要保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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