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权利是法律应尽的义务
2012-08-11高树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弃权息讼常被看作是一种美德,所谓“让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这种让权止争的传统一直延续至今,社会生活中有的人权益被侵害,人格遭到损害,有人选择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但许多人却选择了退让或沉默。
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 《法的目的》对此的精彩论述,却让我们有了新的思考,对我国弃权息讼的传统文化以及该传统在现实中的影响和反映又有了更加深切的看法。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 一书中开篇就为提高人民的权利意识振臂高呼:“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显然,这里说的“斗争”是通过法律手段主张和维护权利,他把法律作为人们伸张权利的“宝剑”:“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耶林认为,人不同于动物,人必须要珍视自己的人格和精神利益。从法理上说,权利就是人的自由、人格的具体化表现,对权利的侵害也就是对权利人人格和自由的侵害,是对权利人的蔑视和侮辱。当人的权利被侵害时,内心会瞬间爆发痛苦,其原因并不是单纯的物质权益得失,更重要的是因为人感觉到自己的尊严没有得到尊重,这种痛苦远远超过了物质上的损失。耶林进一步举例说,有的人为什么为了几块钱的不公正,而情愿花上几倍、甚至十几倍的金钱和精力来讨个说法呢?这绝不是为了获得几块钱的赔偿,而是捍卫作为人应当受到的公平对待的尊严。相反,懦弱妥协、完全放弃权利就等于精神上的自杀,所以耶林说:“对向人格本身进行挑战的无礼的侵权行为,以及无视权利、侮辱人格的行为进行抵抗,是公民的一种义务”,而且,“它首先是权利人对自身的义务”。
争取权利不仅是为了维护个人的人格和尊严,还是公民对法律、对社会的义务。耶林指出:“权利,一方面从法律内获得自己的生命;另一方面,也反过来给法律以生命。”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法定权利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建立和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所必需的。侵害权利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也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只有权利人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违法行为才能得到纠正,法律的尊严才能同时得以捍卫。而通过捍卫法律,同时也维护了对国家来说不可缺少的社会秩序。因此,“争权”即“护法”,是公民对法律和社会的义务。如果大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都隐忍退让,其结果伤害的不仅仅是个人的利益,也损害了法律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公民必须把维权当作自己对法律、对社会应尽的崇高义务来看待,自觉地并且积极主动地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和维护权利。按照上述的观点,放弃权利不仅不是一种美德的表现,反而是对自身人格的不尊重,甚至“等于精神上的自杀”,更是对法律和社会不履行义务的一种表现。把维护权利看成对自己、对社会的义务,无疑表明法治精神在社会生活中所展示的真实面目,是对权利和义务的更高层面和更高境界的一种认识。在提倡民主与法治的今日,随着权利意识的高涨和法制格局的不断完善,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正视权利正当争取和维护这样一个问题,不但要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权利意识,也要让每个权利人清楚,维护权利是对法律和社会的应尽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