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民主制度设计
2012-08-11叶俊
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了“切实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之后,一批针对党内组织、党内选举、党内监督和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出现。无论是选举过程中的差额、比例等具体要求,还是各个地方陆续出台的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意见,甚至是十六大以来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等都表明,在党内民主的每一个环节基本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然而,这样一个党内民主的制度体系,在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主任王长江教授看来,仍可继续完善。“要把我们党提出的‘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真正落到实处,还必须从制度上加以保证,应当对党内民主制度加以系统设计。”王长江教授如是表示。
时报(《民主与法制时报》):从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到十七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党的建设,我们可以看出中央是高度重视党内民主建设的,也在探索中出台了许多制度予以保障。在您看来,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现状是什么样的?
王长江:回顾这些年党内民主的探索,一方面,我们看到,在党内民主的各个环节上,我们都有不少创新的尝试。如人们熟知的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民主恳谈会、全委会票决制、干部公开选拔、党务公开、巡视员制度、舆论监督特别是互联网监督等,这些都是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党内民主新成果。认真总结这些成果,有助于不断深化对党内民主发展规律的认识。但是,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党内民主发展的系统性不够,在一些环节上改革滞后,造成旧的制度和创新成果之间,甚至创新成果与创新成果之间相互不衔接,往往使一些好的创新成果难以巩固。这种情况,要通过加快党内民主创新步伐来解决。
时报:以改革创新精神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这本身就是新时期党内民主建设的要求。您又如何看呢?
王长江:主要是目前党内民主创新尚有一些问题需要完善。创新本身就应由制度建设来保障。
当下,我们探索较多的问题,不少与传统原则和做法并无直接冲突。而对于一些容易与传统观念发生矛盾,但又是改革不得不面对的深层次问题,则往往处理得不够理想。而陆续出台的制度、体制、机制建设仍有不少空白点。在一些地方,对制度建设的科学把握存在一个普遍性的误区:只要针对具体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就被说成是“形成了制度”。最近甚至还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只要这些要求不是临时的,而是长期一贯的,就把这些要求叫做“长效机制”。其实,这些要求和规定充其量只能叫做制度的要素。我们许多花样翻新的所谓“制度建设”,实际上更多的只是制度要素的建设。今后制度建设需要加强,但重点恐怕不再是出台更多的要素,而是要素之间的有机连接。所以,党内民主改革创新的总体思路需要进一步明确,加强对党内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统筹设计,不仅使得同一层次的各个环节之间有机连接,还要保障上下之间相互配合、配套。
时报:您也曾提出,党内民主建设需要加强制度建设。而刚才也提到制度建设缺乏有机连接。该如何去做?
王长江:联系当前实际,党内民主的制度设计必须强调三个原则:首先,公众选择原则。党内民主应遵循民主政治一般的、普遍性的原则。在代议制民主条件下,授权是民主运作的逻辑起点。公民是公共权力的所有者,是有权决定把权力交给谁来掌握的主人。因此,选择掌权者,把权力授予他们,是民主的前提。没有这个选择,民主就无从谈起。要从根本上消除一些干部脱离群众的现象,只有落实公众选择的原则,让群众享有干部“选择权”,才能使干部将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结合起来,真正而不是口头地落实“执政为民”。其次,大众参与原则。现在,公众的民主意识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增强,对公共事务的广泛参与越来越成为公众的自觉行为。这是因为市场经济以认可公众对利益的正当追求为基础和前提,相应就产生了民主的诉求,这种诉求谁也无法阻挡。有人以国民文化素质为由,担心扩大公众的民主参与,会出现混乱、失控,甚至无政府状态。这不能作为不搞民主的理由。只要发展市场经济的方向不变,民主的呼声就只能越来越高。执政党的责任和能够做的事情,就是为民主的发展提供指导,把它引导到“有序”上来。第三,整体推进原则。整体推进党内民主,要对执政党运作的各个环节综合考虑,配套改革,理顺现有规则的逻辑;对各级组织的相应责任和权力加以规范;从系统论上认识问题,理清权力授受、权力决策和权力监督等各环节民主的关系;要超越党的自身建设,从政治发展的角度看问题。
时报:对于公众选择、大众参与,是否与党管干部以及党政分开相冲突?
王长江:“党管干部”的原则我们必须坚持。问题不在于要不要党控制官员的任用权,而在怎样控制才科学。中国的问题在于,许多人把“党管干部”简单地理解为“管人头”,“党委、组织部门甚至书记说了算”,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公众的选择权对立起来了。应当明确,“党管干部”是有边界的,就是:党在干部的培养、使用、任免等各个环节都可以充分地发挥自己的影响,但不能架空、取消甚至侵犯公众的选择权。这应当作为“党管干部”原则的底线。否则,就违背了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