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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运作模式及风险防范研究

2012-08-08巩中丽

对外经贸 2012年11期
关键词:保理承租人账款

巩中丽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0135)

现代意义上的保理业务发端于19世纪末的美国,继而兴起于欧洲。我国自1987年10月正式引入国际保理业务,1992年中国银行率先从事保理业务,目前几乎所有的商业银行都可从事该业务。随着租赁事业在我国蓬勃发展,融资租赁与保理业务相结合,成为商业银行吸引客户、增加收入的渠道之一。然而,租赁保理在我国发展并不成熟,银行(保理商)面临众多风险。

一、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内涵及开展的必要性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一种依照银行与租赁公司之间的必然合作关系而将融资租赁业务与银行保理业务结合起来而形成的金融创新产品,它是指银行作为保理商,根据与租赁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约定,租赁公司将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银行为租赁公司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等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

保理的核心是“债权的转让与受让”,即保理商(主要是银行)通过收购债权人“应收账款”的方式为债权人提供融资服务,租赁保理的实质是将租金作为应收账款进行转让与受让,租赁保理实现了租金期限、金额可调的业务特点,突破了一般应收账款对应产品固定付款条件的限制,是现代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创新。

从保理商角度,首先,银行流动性过剩呼唤银租合作。众所周知,银行的资金是最富裕而成本又是最低的,但其流动性过剩。这意味着银行吸收的相当一部分存款没有真实地进入实体经济部门运行中,资金使用效率严重失衡。银行迫切希望找到良好的资金出口和渠道,同时目前租赁公司85%以上的“租赁资金”来源于银行,但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目前还不能直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因此,银行资金输出的重点渠道之一就是与租赁公司等同业机构合作。其次,银行可以通过保理业务吸引客户,银行担当保理商时,一般指定客户在本行或者分行开设账户,使银行在激烈的竞争中争取到更多的客户。第三,租赁保理可作为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新的增长点。在国际上,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保理的费用一般在0.5% ~2%,给银行带来可观的中间业务收入,并且租赁保理期限通常较长(3~5年),银行可获得长期稳定的利息收入。

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运作模式

在保理租赁中,至少会出现租赁公司、设备供应商、商业银行和承租人四方。其中由供货商提供设备,租赁公司提供租赁操作平台,而银行则提供购买设备的大部分或全部资金,以满足承租人融资和财务处理的需要。在实务中,通常存在四种模式。

(一)普通租赁保理融资模式

这是一种保理银行针对“通常情况下”的融资租赁业务的应收租赁款进行的保理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也与供货商签署了买卖合同,货款及设备均已交付,是对“已形成租金”(先交付,后保理)的应收账款的保理融资。用以解决“承租人实力强大,供货商弱小”租赁交易架构中的“收款”问题。在实务中比较多见,操作也比较简单。普通租赁保理融资模式操作流程如图1所示。

(二)结构性租赁保理融资模式

图1 普通租赁保理融资流程

这是一种针对“即将形成租金”的直接租赁保理融资模式,在此模式中,租赁当事人之间已形成附带生效条件的法律合同关系,但租赁公司尚未支付货款。银行认可上述法律合同关系,并对“即将形成租金”视同“已形成租金”进行先期直接保理。此模式用以解决“供货商强大而承租人弱小”的租赁交易问题,是租赁公司的优质租赁项目获得银行资金支持的一种重要融资方式。结构性租赁保理融资模式操作流程如图2所示:

图2 结构性保理融资流程

(三)回租保理模式

这是一种针对承租人“自有设备”进行的售后回租赁模式,用以解决调整承租人的财务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在这种状态中设备已经由承租方买下,由于资金周转等问题,将设备卖给租赁公司,然后租赁公司再将设备租给承租人。

回租保理模式操作流程如图3所示:

图3 回租保理融资流程

(四)贷款与保理结合的融资模式

这是一种针对银行认可的租赁项目,但对租赁公司信用有疑虑,在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后立即就同笔租赁业务向该行申办租赁保理业务的模式。在此情况下,贷款合同与保理合同应同时签订并相互支持。保理金额与贷款金额原则上应相同或低于贷款金额,保理款项必须即时直接扣还银行贷款。贷款与租赁保理结合融资模式操作流程如图4所示:

图4 贷款与租赁保理结合融资流程

三、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风险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已在西方发展得非常成熟的金融工具,在中国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展与之相关的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但租赁保理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在我国发展并不成熟,参与租赁保理业务的各方尤其是保理商(银行)面临较大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目前在我国并没有明确的保理法律规定,只能依据《合同法》对债权转让层面存在为数不多的原则性条款规定。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五章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该规定虽为租赁保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并没有对保理业务涉及的其他内容做出直接的法律规范。如应收账款以何种形式转让、未来应收账款是否可转让、禁止转让条款对内对外的效力以及如何解决多次转让权利冲突问题等,均未在《合同法》中作出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同时,缺乏对同业内公平开展保理业务的竞争规范。

(二)合作伙伴信用风险

1.卖方(融资租赁公司)的信用风险

融资租赁公司信用风险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应收账款(租金)中故意隐瞒部分事实。具体表现为:(1)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禁止转让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转让无效,银行无法取得该应收账款的所有权。(2)故意隐瞒第三方就该应收账款存在的权利,如抗辩权等。根据《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该规定表明,随着债权的转让,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等均可对抗受让人。如租赁公司故意隐瞒,则会对银行利益造成损害。二是租赁公司以欺诈的手段,恶意获得融资款,并逃匿或破产。具体表现为:租赁公司伪造或虚构票据,骗取银行的预付融资款;租赁公司故意提供不合格商品,承租人产生抗辩,致银行无法顺利收款;租赁公司利用关联关系签订虚假融资租赁合同进行欺诈,导致银行陷入困境。

2.买方(承租人)的信用风险

承租人的信用风险直接关系到银行保理预付款的回收和盈利的实现,也关系到银行对租赁公司的融资。承租人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签订无追索权的租赁保理合同后,承租人因经营管理不善无支付能力或破产、倒闭,并且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设置不利于银行。(2)承租人在收货后,以各种理由到期拒绝支付。在这些拒绝支付的理由中,如果是由于租赁公司交付标的、交货时间、方式不符合合同要求,银行无需承担该风险,有权将应收账款所有权转回给租赁公司,不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但如果此时租赁公司恰好破产,银行则不可避免遭受一定的损失。

(三)银行操作风险

开展保理业务不仅要对买方客户和卖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信用评估和额度审批等,还要涉及对相关单据的审查、合同真伪的辨别、应收账款的受让、预付融资款的支付、应收账款的回收和行业信息跟踪等活动。若因银行自身制度不健全,信息交互系统不完善,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而违规操作,则将有可能因为银行对业务处理不当或不及时给银行造成资金损失。

四、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

(一)设立自律组织,规范竞争

鉴于我国有关保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银行可以建立保理专业委员会作为自律组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代表会员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自律性规约,规范行业行为,保障公平竞争,增强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行业自律管理。同时参与制定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质量标准,组织推进该标准的实施,并依据该标准开展检查和测评工作。

(二)进行信用评估,谨慎选择合作伙伴

在选择合作伙伴时,保理银行应充分考虑合作伙伴的财务状况、市场信誉及其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比如选择国内外知名大型设备生产商作为供货商;选择资产质量良好,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租赁公司;选择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资信记录的承租人。同时,针对不同的融资租赁保理模式下保理业务的风险点,重点对承租人、租赁公司或供货商其中的一方或两方进行信用评估,采取防范措施,如表1所示。

(三)审慎签订保理合同,开展保理业务保险

银行在制定保理合同时应开展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以规避承租人信用风险。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不负责对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和提供坏账担保,在债务人因任何原因不能支付形成坏账时,保理商有权要求卖方买回已经支付的任何款项。这样,银行不承担债务人信用风险。银行还要注意审查保理合同的一般性法律问题,比如应收租金债权是否存在禁止转让的约定,当承租人破产清算时,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设置是否存在被租赁公司质押等情况。

表1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同时,为了分散保理业务的风险,银行可以考虑将部分保理业务的利润再投保。如与相关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合作,要购买哪种保险以及购买多少,可以由银行与租赁公司协商确定。通过加强保理商与保险公司合作,尝试开展保理业务保险,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积极有效地防范风险。

(四)加强员工培训,运用信息管理系统降低操作风险

为降低银行自身的操作风险,一方面,银行应开展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培训,学习国外成熟的交易模式和丰富的管理经验,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同时,积极与国际知名的保理商开展交流与合作,以学习和借鉴先进的保理技术和经验。另一方面,银行还需建立起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改善信息调研和服务工作。运用先进的信息处理技术和规模化的大型数据库,对客户的每一笔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进行账户管理、单据处理、账款催收,并定期给客户提供相关资料。运用高质量的信息管理系统可进一步减少操作失误,为客户提供及时、满意的服务。

[1]谢菁菁.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40-43.

[2]黄斌.国际保理——金融创新及法律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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