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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法律问题研究

2012-08-06潘虹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12年3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研究

[摘 要]发起人的出资形式等等问题,有的法律已有明确规定,有的没有规定或规定的不详细,有的现有规定已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因此,如何理解法律、适时地修改法律,如何满足实践的要求,又能使实践不违背法律或法理,使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就健康合法,以避免社会公众利益将来的损失,避免股份制的盲目发展,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公司;发起人;法律问题;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法》规定的一种公司形式,实质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人们已经认识到股份制的诸多益处,尤其认识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一条重要的融资渠道。组建股份有限公司,首先要确立发起人。什么是发起人?发起人有什么条件?

一、发起人的定义

我国枟公司法枠对于发起人概念的界定可以在考虑采用形式说的同时,借鉴、结合英美法系实质概念说的合理因素,即不仅认定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的人为发起人,而且实际参与公司设立行为的人,也可以认定为发起人,并承担作为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既可以适应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之转型时期,保护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尽可能多地吸引投资者从事兴办公司的事业,促进国民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二、发起人的人数

正是基于以上建议,新枟公司法枠删除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下限的限制及关于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例外规定,统一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并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特别规定,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合法化。按照新法的规定,该惟一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法人股东,但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这类公司在最低注册资本、出资缴纳、同一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个数、一人公司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方面适用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更严格的规定,而且新法第64条引进了公司人格否认理论,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制度的一大创新,也是对国际公司法的一大贡献。

新法同时还删除了旧法第75条第2款关于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的特别规定,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统一为“两人以上两百人以下”。

三、发起人的条件

(一)法律规定

各国法律对发起人的资格均无特别限制,法人、自然人均可。我国在实行股份制初期对发起人限制较多,曾规定公司发起人应是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自然人不得充当发起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发起人时不能超过发起人数的三分之一。但《公司法》删除了以上内容,只要求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无论何种性质的中国法人都可以作为发起人,外国企业也可以作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自然人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本地人、外地人都可以作为发起人。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责任公司成立的要件、程序不同,但二者之间的发起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其实是一致的。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的法律责任:连带承担发起行为的一切费用和债务;连带承担对认股人的损害。公司在设立阶段,发起人的法律责任:连带承担发起行为的一切费用和债务;连带承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责任公司成立的要件、程序不同,但二者之间的发起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其实是一致的。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的法律责任:连带承担发起行为的一切费用和债务;连带承担对认股人的损害。公司在设立阶段,发起人的法律责任:连带承担发起行为的一切费用和债务;连带承担对认股人的损害;连带承担出资认缴。

公司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法理分析

公司法本身对发起人的资格并未设置过多障碍,那么,是不是法律已经宽松到允许什么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都可以作为发起人呢?从公司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上综合分析,作为发起人的只能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自然人,不能是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宗教、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事业单位进行股份制改造,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不矛盾;而允许社团法人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却是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相悖的。

[参考文献]

[1]田楠楠.论公司发起人设立行为的责任承担[J].法制与社会,2009(14).

[2]张锋.公司发起人之资格研究[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06).

[3]范俊丽.关于公司发起人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中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02).

[4]张景三.公司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研究[J].中外企业家,2005(01).

[作者简介]潘虹(1986—),女,河南维和律师事务所,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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