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一些思考
2012-08-06王慧芝
[摘 要]依法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尊重人民群众主人翁地位,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密切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一项重要举措。文章阐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重大意义与主要特点,并提出了贯彻落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应采取的一些必要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意义;措施
引言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第一部基本法律。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充分认识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重大意义
(一)实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化
该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为构建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以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配套规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
(二)增强了人民群众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该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将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
(三)确保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持久开展
实行计划生育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国家法律予以规定。全国推行计划生育已30多年,当前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并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管理方法和规章制度,这就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长期坚持下去并不断充实完善。
二、把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体现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思路。二是体现综合治理人口问题。规定了各级党委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及相关部门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以及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等应当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三是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保证国家计生工作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四是体现公民实现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公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生殖保健、男女平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健康与安全保障的权利,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对社会的补偿。五是强调严格依法行政。
三、采取必要措施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一)必须明确社会相关方面负有的责任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这些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建立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及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的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
实行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经济发展的优惠和照顾,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服务,以及政府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中应制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等。
(三)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
按照法规要求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并明确服务职责,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指导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确保受术者安全和医疗服务。
(四)切实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
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属于对政府对社会公共事业投入进行补偿的行政性收费。设置社会抚养费的目的在于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使用予以调节,减轻人口对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压力。依照法规建立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是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而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社会增加公共投入的补偿,也是承担经济后果的一种法律责任。
(五)建立健全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秩序,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法律责任章程。
(六)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
各级政府和组织在制定生育政策时既要考虑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的长远利益,又要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社会群体的实际情况,以及群众的生育意愿和接受能力,把政府指导与群众自愿结合起来。
四、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正确对待非政策生育子女权益问题
各地必须坚决取消非政策生育子女在入学、入户以及农村享受集体福利(分红)等方面的不平等规定。
这些做法既没有规章可依,而且与其他法规(如九年义务教育法,户籍管理等方面的规章)相悖,还易在儿童心灵上造成创伤。这些做法也完全不合理情,超生是父母的行为,父母为此承担责任,计生部门应依法行政,对难以处罚的完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执行。
(二)关于考核机制问题
低生育水平指标只能作为考核政策提出的适宜性和政策规范措施落实强度的指标,而不能作为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业绩评估的一票否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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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亢红卫.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要着力解决认识方面的问题[J].中国科技信息,2006,(18).
[作者简介]王慧芝,江苏省丰县华山镇计划生育服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