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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司社会责任

2012-08-06蔡学军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12年3期
关键词:责任发展

[摘 要]《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公司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已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文章从界定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入手,分析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公司社会责任应当具备的内涵及当前我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构思我国如何更好实现公司社会责任模式,以推动公司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

2005年,我国修正的《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一次明确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作为其一项义务。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便成为商法理论和实践中都不容回避的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公司在现代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公司作为拟制的法人,与自然人一样作为民商事主体,除了其自身运行发展需要应遵循一定的规则、规律外,也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目前,我国众多公司缺乏对承担社会责任重要性的认识,不仅体现在对劳动者权利和消費者权益的侵害,更重要的是对公司自身的竞争力,乃至综合国力的增强均带来消极影响。其实,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与其承担社会责任是相辅相承、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共同发展的关系。公司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对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用不可低估;同样,公司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也必然促进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

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承担与社会发展相关联的责任或义务,最终实现与社会共同发展。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除了考虑投资人的利益或公司本身的利益外,还应当考虑与公司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群体的利益,除了考虑其行为对自身是否有利外,还应考虑对相关人群是否有不利的影响,如资源的利用、用工问题、环境问题等一切与社会相关的事项所应尽到的责任或义务。

2005年修正的的《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新增加的规定“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倡导性条款还是强制性条款引起学者们的热烈讨论。该条规定是对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并非倡导性条款,倡导性仅是为了某种需要而提倡如何去做,其境界与定位较高,违反亦无相应的法律惩罚。而《公司法》规定的是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是必须遵守的一项义务,责任的承担就必须落到实处,而不是可有可无、可作为或不作为,若违反应具有相应的承担责任方式,违反了什么义务就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如《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承担什么责任均有明确规定。这就说明《公司法》规定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并非倡导性条款,而是必须遵守且具有相应法律后果的原则性规定。

公司存在于社会之中,两者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公司作为一个组织,一个拟制法人,就似一个国家对其公民必须要求对国家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一样,公司作为以一个营利为目的的社团组织,其生存和发展与社会息息相关。社会是公司的利益来源,一个安定团结、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是公司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而这样的社会环境必须要靠政府指导和社会成员共同营造。公司作为社会中存在的一个社会团体,要在经营过程中实现其营利目的就必须注重其与社会中的人或事以及自然地理环境的和谐相处,有责任和义务为了社会利益而作出其应有的贡献,而良好的社会整体环境又必然促进公司更好更快发展,实现良性互动、良性循环。首先公司应为其在经营活动中造成的社会后果承担基本的社会责任,不可能也不应当更不允许公司为了其经济利益对社会的破坏(包括人与自然界)由政府或其它部门为其埋单,否则,公司的营利性目的就不应实现。诚然公司应为社会的公共利益分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不言而喻,但公司规模有大小,相应地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亦有大小,不同的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大小应有所区分。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

鉴于社会责任的内容相当广泛,公司应当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目前主要有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社会责任理论、最低道德要求的社会责任理论、股东以外其它利益主体的利益得以保护的社会责任理论以及良好公民的社会责任理论四种学说。四种理论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范围和程度的要求是不断扩展的,其优缺点也显而易见。美国法学研究院1984年制定的公司治理原则,将公司社会责任范畴按强制性强弱分为强制性责任、道义性责任、劝导性责任。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程度与范畴是复杂又模糊的,在给公司社会责任定性时不能简单地科以法定义务或仅置于道德层面,要双管齐下。在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内容当中,强制性责任必须科以相应的法定责任,如《环境法》已对环境污染的防治、治理等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所应负的责任,就象三鹿集团应承担其产品质量责任一样。公司社会强制性责任在我国各部门法中已有规定,关键是落实。而对道义性责任较为复杂,其实现有赖于政府的倡导、监督和完善。

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已为全球性问题。世界许多国家就公司社会责任问题进行讨论,2000年7月,《全球契约》论坛第一次高级别会议要求公司以《全球契约》(全球契约10大原则揽括了“人权、劳动、环保、反腐败”四个方面)为框架,改善工人工作环境,提高环保水平;呼吁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是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责任和道义性责任需结合各国、各地、各行业的不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以确定,制订出各种公司社会责任标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公司必须有保护职工健康和确保职工工资待遇的责任

人力资源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也是公司发展的支撑力量。保障公司职工的生命、健康和职工工作与工资待遇,不仅关系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公司应严格遵纪守法,爱护公司员工,搞好劳动保护,不断提高工人工资水平和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二)承担明礼诚信和确保产品货真价实的责任

诚信缺失正在破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假冒伪劣商品对消费者造成很大损失。同类公司间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掺杂使假,使商品不安全隐患频发,打假难度大、成本高,导致明礼诚信的公司出现了步履艰难、难以为继、岌岌可危的局面。为了维护市场的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公司必须承担起明礼诚信,确保产品货真价实的社会责任。

(三)承担科学发展与交纳税款的责任

公司的任务是发展和赢利,并担负纳税和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使命。发展是硬道理。公司要以经济发展为中心,不断扩大公司规模,扩大纳税份额,完成纳税任务,为国家发展做出大贡献。但是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健康发展,任何公司都不能只顾眼前,不顾长远,也不能只顾局部,不顾全局,更不能只顾自身,而不顾友邻。所以无论哪个公司,都要高度重视和铭记在 “五个统筹”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发展。

(四)承担可持续发展与节约资源的责任

中国是一个人均资源较为紧缺的国家,公司的发展一定要与节约资源相适应。公司不能顾此失彼,不顾全局。公司必须胸怀全局,既立足当前,更要放眼未来,坚持可持续发展,高度关注与重视节约资源。尤其要下决心改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调整产业结构,以保证经济的运行安全。

(五)承担保护环境和维护自然和谐的责任

随着全球和我国的经济发展,环境日益恶化,特别是大气、水、海洋的污染日益严重。野生动植物的生存面临危机,森林与矿产过度开采,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很大威胁,环境问题成了经济发展的瓶颈。公司必须担当起保护环境、维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任。

道德责任标准可以从下面幾方面考虑:

1.承担发展科技和创新自主知识产权的责任。当前,我国公司的经济效益总体不高,资源投入产出率比例失调。必须重视科技创新。公司通过科技创新,降低煤、电、油、运、水的消耗,进一步提高公司效益。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很长一段时间采取了“拿来主义”的办法,使经济发展似乎较快。但时至今日,很多工厂几乎都成了外国生产线的博览会,而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没有引起重视。因此,公司要高度重视引进技术的的消化吸收和科技研发,加大资金与人员的投入,努力做到创新以公司为主体,使更多具有我国知识产权的品牌脱颖而出。

2.承担公共产品与文化建设的责任。医疗卫生、公共教育与文化建设对一个国家的发展极为重要。由于投入较少、欠债较多,存在问题比较突出。在国家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分出一些财力和精力担当起发展医疗卫生、教育和文化建设的责任。

3.承担扶贫济困和发展慈善事业的责任。虽然我们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作为一个拥有13亿人口、占全世界总人口1/5的大国还存在不少困难。帮扶责任固然需要政府去努力,但也需要公司为国分忧。为了社会发展与公司自身发展,广大公司应该高度重视扶贫济困,更好地承担起扶贫济困的责任。

三、当前我国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我国国有公司办社会,几十年来已形成很大的摊子,实际上是替国家和社会承担了一部分社会服务职能和任务。虽在近几年,我国加大了这方面的改革力度,但一些地方性国有公司还没有完全甩掉这些包袱。

(一)公司在发展中很少考虑环境问题

人类进入工业革命以来,公司创造了巨大物质财富,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破坏和资源的过度消耗。全球范围内,温室气体大量排放导致气候系统紊乱,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忧虑和抗议。在中国,大气污染、水污染、城市垃圾、工业废弃物排放、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和沙尘暴等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必须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

(二)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没有树立正确的生产经营意识和经营理念

许多公司失信、欺诈,危害社会,极大地增加了经济生活中的交易成本,败坏了商业风气和市场环境,影响到公司甚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

(三)公司在建立社会责任体制方面不够健全

个别公司提到公司社会责任感觉是非常陌生,根本不知其内容是什么,甚至认为与其无关。这种意识潜在危险十分可怕。

从当前我国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原因。

1.我国在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各项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导致公司与政府在所承担社会责任职责界限划不清的主要原因。一些政府管理部门只注重公司的利润和税收,而对公司守法行为的监督力度不够。即使有些地方政府了解情况,但没有从整体上整顿与治理,更没有从立法层面上重视,地方性法规或条例对于公司如何承担社会责任尚属空白。究其原因是地方政府乃至相当一部分官员只看重公司目前经济利益尚好,能给地方经济发展带来一定拉动,而没有看到眼前公司发展无后劲。

2.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没有树立正确的生产经营意识和正确的经营理念。公司领导者忽视公司文化建设,公司没有强化诚信经营的自律意识,没有建立诚信经营的自律机制。国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有关诚信经营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很难在短时间内成龙配套,公司侥存诚信经营不是良策的错误认识。公司的技术、销售、资金力量以及人才等虽然都是重要因素,但最根本的还是正确的经营理念。只有在正确的经营理念基础上,才能最大限度使人员、技术和资金实现有机结合,并产生最佳的经济社会效果。

3.有些公司没有真正走向市场,导致公司社会责任体制不够健全。公司的领导者、管理者应本着向前看的思想,既要借鉴国内外公司的成功经验,更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来完善公司的社会责任体制。

四、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思考与建议

公司应当如何承担社会责任?美国有些学者着力于通过改革董事的义务责任体系,要求董事同时

考虑营利性目标和社会责任目标,以强化公司社会责任;而欧洲大陆学者则主要从公司治理结构入手,重点在公司经营管理中设计了劳动者与股东一起共同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机制。公司在商事活动中采取责任承担方式多种多样,虽然已取得一定成效,但要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做到可具操作性却难以把握。利益的冲突、经营者观念的转变等问题都是实现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障碍。因此,落实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应当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做出系统、全面的制度安排。首先,从改革公司法理念入手,公司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同时注重公司的社会责任,要求公司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必须明确公司基本社会责任的相关内容,将公司的社会责任贯穿到公司整体经营活动中,公司应该设置专门的机构来负责社会责任的推行和监督,培养公司员工的社会责任意识,持续定期发放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其次,从公司的外部机制入手,导入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社会监督机制和政府的激励机制,形成一套由内到外的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和制度体系。最后,纯道义上的社会责任只能由政府倡导或激励,由公司视自己的具体情况而自愿履行,如公司的赠予、扶助等,这类行为不能强制。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理念普遍增强,必然给人类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带来积极深入的影响,必将促进公司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制度上的优越性得天独厚,应当注重公司营利性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双重目标,二者相辅相存、相互促进。社会发展需要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和谐社会建立同样能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子木峰.论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教育网.2005-3-8.

[2]秦超英.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J].科技资讯,2005,(25).

[作者简介]蔡学军,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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