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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2012-08-06寸楠芳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12年3期

[摘 要]近些年来,一些国家多次承认和执行已被他国撤销了的仲裁裁决,这在国际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对于已撤销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我国尚无案例也无明确规定。针对这些问题,文章从《纽约公约》出发,探讨公约中存在的争议,并对我国已撤销仲裁裁决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对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纽约公约;撤销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完善

各国法律普遍规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在仲裁地国和他国均得不到承认和执行。然而现实中,很多国家又通过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来限制不公仲裁裁决的终局性。而作为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对已撤销仲裁裁决并无明确规定,这为已撤销裁决可以执行提供了可能性。

一、《纽约公约》中已撤销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纽约公约》主要是规定关于缔约国之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问题,是当前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最有影响的国际公约。其中对于已撤销的仲裁裁决是否可以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无明确指示,也无统一的范畴。因而在国际上引起了很多争论,而尤以《纽约公约》第五条1款5项中的措辞及第七条l款的规定成为争议的焦点。

(一)《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款第5项争议

关于第五条第1款第5项中的“may”究竟是授权性还是强制性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其是授权性的,原因是在《纽约公约》中没有限制撤销或中止裁决的规定。另有学者认为是强制性的,认为公约约文使用“may”, 乃是“shall”之误。代表人物是起草纽约公约的桑德斯教授,其在《仲裁实践六十年》一书中回忆到:“在公约案文第五条第1款所使用的‘may,事实上是指‘shall……,由于当时在校对英文的最后文本时的疏忽,没有进行再三推敲,才造成今天人们对‘may和‘shall之间的争议。”

(二)《纽约公约》第七条第1款

很多外国学者将该款规定称之为“更优惠权利条款”。依据该条款,只要当事人觉得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国的国内法,以及该国签订的有关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比《纽约公约》执行裁决的机制更为有利或有效,则可以不依据《纽约公约》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据此当事人就可排除《纽约公约》第五条的适用。因此《纽约公约》第五条与第七条间存在矛盾,学者们有很大争议,有待解决。

二、我国关于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我国于1986年加入《纽约公约》,经过这些年,我国的涉外仲裁在发展的同时也暴露了很多问题。首先,对于《纽约公约》我国做出了互惠保留与商事保留,但对于非《纽约公约》裁决,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是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互惠原则”予以承认与执行。对于非《纽约公约》裁决,有待法律的完善。其次,我国对于《纽约公约》的执行过于僵化。如我国1987年关于《执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规定,只要认定裁决具有公约第5条第1、2款所列情形,就“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及执行”。而2005年又规定“外国仲裁裁决尚未生效、被撤销或者停止执行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拒绝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这些“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有悖于《纽约公约》的原意,不利于法院就具体个案灵活作出裁决。再次,我国为执行《纽约公约》而建立的繁琐的报告制度,导致我国司法效率过低。1995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包括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三项问题建立报告制度。由于这种模式手续繁琐、时间拖沓,导致司法资源的利用率低。另外,我国未对《纽约公约》第5条与第7条进行明确的规制。我国法律尚未规定“更优惠权利条款”,也未阐释公约第5条与第7条之间的关系,若当适用我国法律更有利于《纽约公约》时,应怎样处理,这些法律均未规定。

三、完善我国仲裁裁决承认制度的建议

完善我国的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制度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首先,修订相应法规,将承认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制度纳入《仲裁法》体系,并明确规定外国商事仲裁裁决承认的条件、程序等内容。其次,加强对非《纽约公约》裁决的承认制度的立法。我国立法中对非《纽约公约》裁决的规定很少,一旦出现当事人申请我国法院承认非《纽约公约》裁决的情况,我们将面对无法可依的情形。再次,探讨“报告制度”。报告制度是在以前我国法律资源少的情况下做出的,其最大弊端在于无答复期限,导致司法低效运转,在今天对于这一制度存在的必要进行探讨。最后,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如对已撤销裁决是否可以承认和执行的问题,关于《纽约公约》第5条与第7条适用问题等,以确保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及合理保护我国当事人和国家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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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秀文,谢菁菁.国际商事仲裁法参考资料[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版社,2006-3,(4).

[3]张潇剑.被撤销之国际商事仲戡裁决之承认与执行[J].中外法学,2006,(3).

[4]韩健.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M].法律出版社,2000,(2).

[5]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作者简介]寸楠芳(1987—),女,云南鹤庆人,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