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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药房概况及对我国药房的启示

2012-07-26杨丽英赵志刚

药品评价 2012年26期
关键词:药房药店药师

杨丽英,赵志刚

1.清华大学医院,北京 100084; 2.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药剂科,北京 100050

药房是集管理、技术、经营、服务等于一体的综合性科室或企业。药房既要保证提供给患者准确、质量合格的药品,还要保证患者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确保医疗费用更为经济合理。国家不同,药房功能、药师分布、调剂业务等均不同。笔者在国内医院长期从事医院药学工作,在德国药房进修学习期间也对其药房情况有了较深入的了解。期望能通过对德国药房情况的介绍为我国药房今后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1 德国药房标志

德国是一个宗教国家,其药房标志也与宗教相关(见图1)。德语单词中药房为Apotheken,取其第一个字母A,并用红颜色;在A的第一比划中加上一条缠绕在一只高脚杯的蛇,蛇在西方是医务工作者的标记,高脚杯是收集有毒物质的工具,有毒物质由药剂师来处理。德国药房的这个标志可以追溯到1920年。自1972年以来,由德国药剂师协会(DAV)注册并受法律保护[1]。此标志适用于德国任何种类的药房,无论在德国任何地方,只要看到这个标志就知道此处是个药房。

图1 德国药房的统一标志Fig1 Logo of German pharmacy

2 德国药房分类

德国药房主要分为医院药房(Krankenhausapotheke)和社会药房(Öffentliche Apotheke)。医院药房只为医院的住院病人提供药品,社会药房为从私人诊所或医院门诊部门看病后的用药患者提供服务。

3 德国药房数量

2002年到2010年间,德国药房总数变化不大,但连锁药房数量增长速度非常快。2004年以前德国政府规定:一个药师只能开设一个社会药房,因此德国无连锁药房之说,数量为零[2]。从2004年1月1日起,政府允许一名药师最多开设三个社会药房,截至2004年底,德国共有632个连锁社会药房,而2010年底已增加到3,478家。由于社会药房数量众多,因此各社会药房之间竞争也相当激烈,每年关闭的药房处上升趋势。德国药剂师协会网站上公布的德国药房数量见表1。

表1 德国药房数量Tab1 Numbers of pharmacies in Germany

表2 2010年欧洲药房密度比较Tab2 Comparison of pharmacy-density in Europe in 2010

4 德国药房密度

4.1 德国药房密度在欧洲排序 德国是欧盟的重要成员国,是当代欧洲的地理中心、经济中心和政治中心。在欧洲,各国的人口数量,历史、地理、经济、消费者保护法或卫生政策的背景和因素等,可能影响到药房密度在欧洲的排序。德国药房的密度在欧洲具有一定代表性。在欧洲,2010年丹麦每个药房服务的居民人数最多为17,200;希腊每个药房服务的居民人数最少为1,200;欧盟平均每个药房服务的居民数为3,300;德国为3,800,接近欧盟药房数的平均值。2010年欧洲药房密度比较见表2。

4.2 德国各州社会药房分布 由于德国各州居民总数相差很大、经济发展有差异,因此各州药房数量不等。2010年巴伐利亚(Bayern)州药房数量最多,为3,430个;而不来梅(Bremen)仅有174个社会药房。2010年德国各州社会药房分布见表3。

5 德国药学人员分布

5.1 德国药师分布 德国医院药房只负责为医院的住院病人提供药品,而且不是每个医院都有药房,只有较大型的医院才有药房,一般一个医院药房为五、六家医院的药品供应提供服务德国社会药房一般是由注册药剂师自己开的私人药房。门诊病人从私人诊所或医院门诊部看病后,凭处方只能到社会药房去才能得到药品。由此,大量的社会药房才是药师主要的工作单位。从表4中可以看出:药师主要分布在社会药房,占从业药师总数的82.0%以上。而医院药房的药师仅占从业药师总数的3.1%左右。药师分布见表4。

表3 德国各州社会药房分布(2010年)Tab3 Distribution of community pharmacies in German states(in 2010)

5.2 社会药房各类药学人员分布 德国药房在工作流程、人员使用和配置及管理上与我国药房有很大区别。在德国,药学工作人员分工明确。在社会药房,药品采购保管人员担任药品的采购、保管及其他非专业性工作,但不允许担任调配、制剂和药检工作,一般情况下也不允许此类人员在前台出现。药学技术人员在药师当班的情况下,可以负责调配、制剂和药检等各项工作,否则不允许单独工作。而药师在社会药房负责全面工作,包括调配、制剂、药检、咨询及指导、监督、管理及把关工作。因社会药房属药剂师私人所有,并且规模都很小,因此药剂师在社会药房除了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及把关等工作外,其他如药品采购、保管及一些非专业性的工作,药剂师也必须亲自去做。

表4 德国药师分布Tab4 Distribution of Pharmacists in Germany

在社会药房中,药师占所有工作人员总数的32.9%以上,在所有药师中,女药师占绝对多数,从2002年至2010年数据看,女药师所占药师比例均在62.9%,最高比例在2009年,达到69.2%。社会药房各类药学人员分布见表5。

6 德国医药分业

在德国,不是每个医院都有药房,而是只有较大型的医院才有药房。一般一个医院药房为5、6家医院的药品供应提供服务。象Stuttgart市有综合医院、专科医院25家,总共有5家医院药房[3]。

在医疗服务体制上,德国不实行医疗定点制度,患者可选择到任何医院看病,到任何药店取药,可以自由选择开业医师和专科医师,并可在开业医师的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选择住院的医院。不管其当时经济状况如何,都可以得到及时治疗,就诊时无须支付现金。德国实行严格医药分开,避免医生滥用处方权与药商串通牟利;同时门诊和住院严格分开,保证了转诊渠道畅通,杜绝医院滞留病人获取利益的情况[4]。

表5 德国社会药房各类药学人员分布Tab5 All types of pharmacy personnel distribution in community pharmacies in Germany

7 对我国的启示

从德国药房基本情况数据可以看出,我国药房和德国药房在功能、结构、人员配备等等有很大不同。

首先,我国社会药房选择绿十字作为统一的标志,绿色象征健康;但连锁的社会药房又各自有其企业的特殊标志,让人感觉凌乱且不明确。另外作为药房包括社会药房和医院药房还没有统一标志。因此,期望我国药房也如德国一样有一个统一的和明确的标志。

其次,我国药房也是主要分为医院药房和社会药房两类。与德国不同的是,我国的医院药房主要任务是为大量的门诊患者提供药品服务。在我国今后的医药分开过程中,医院药房和社会药房的功能可能会朝向德国的服务模式转变。

第三,截至2011年上半年,我国的药店总数(包括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为409,246家,比2010年末增加16,929家,新开药店数量有增加的趋势。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约2,409家。零售市场单店扩张的速度更快,整体连锁率呈下降趋势,2011年上半年为35%,我国现在的社会药房的服务人数为3,400多人[5]。此数据与德国社会药房的服务人数3,800人接近。虽然中、德两国社会药房服务人数接近,但德国社会药房为所有门诊患者提供药品服务,服务内容与我国有很大区别,所有此组数据的内涵有不同的含义。

近年来我国的零售药店数量急剧增加,药店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及药店药学服务质量却参差不齐。比如在我国许多地方零售药店都存在药师证空挂和药师不在岗的现象,造成“有名无实”的虚岗,无法保证药店的药学服务质量。其次,由于现行法律对药店营业员准入门槛较低,在零售药店中未经医药专业学习的初、高中毕业生占有一定比例,营业员的主要工作就是销售药品,在销售药品的同时也进行用药指导和推荐用药,较低专业素质影响了药学服务水平。另外,我国现在还没有一套强制执行的零售药店药学服务规范,难以保证药店从业人员的药学服务质量[6]。

德国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对于社会药房从业人员准入有严格要求;同时社会药房药学工作人员分工明确,学历不同从事的药学内容不同,从而保证了药学服务水平。2004年以前,德国没有连锁社会药房,2004年以后政府允许一名药师最多开设三个社会药房,尽管这样,德国的社会药房数量多,但规模都不是很大。当然,良好的药学服务是极其必要的。德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的内容一般包括:与药品相关的安全用药与有效用药指导、健康教育、针对不同疾病类型的顾客建立药历,健康教育资料的发放等等。由于门诊病人必须从社会药房取药,各社会药房之间竞争也相当激烈,为了吸引更多的患者前去取药,各社会药房在政府允许的政策内采取了很多措施:除了购药环境干净、整洁、药品尽可能储备齐全、提供药品迅速等,还提供测量血压、测量血糖、出租婴儿车、出租吸奶器等服务。另外为联络与患者的感情,很多社会药房每年还为老顾客寄送生日卡,或赠送顾客卡等,顾客凭顾客卡可以得到处方药以外物品适当优惠等措施。

总体来讲,我国药店与德国相比,无论是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还是药学服务内容等方面还有较大差距。当然,我国和德国在医药卫生体制、具体到药店在设置体制和运行机制上、以及政策和文化等多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不能简单模仿,要做到科学借鉴,合理运用。

第四,据报道[7]:截至2009年,我国医疗机构共有药师34.5万名,零售药店及企业药师4.03万名。据统计,我国平均每l万人拥有药师3名,尚未达到全球平均水平。同时,我国药师素质不高问题突出。有研究显示,在我国医疗机构药师中,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仅占13.3%;在执业药师中,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也不足40%。由数据可知,我国药师主要集中在医疗机构也就是主要集中在医院药房。药师不仅是公众用药服务的提供者,也应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参与者。为实现上述目标,我国药师数量、能力等尚需提高。

第五,医药分开还是医药合一难以判断孰优孰劣,因为医药合一能够减少患者与看病相关的成本,同时增大了供方诱导需求的可能,而医药分开提供了诊疗方和治疗方之间的监督,但是却加大了患者看病相关的成本[8]。去年5月,商务部出台的《医药流通“十二五”规划》就有将门诊药房从基层医院剥离的思路。规划指出,在公立医院改革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等医改措施中,积极探索实现医药分开的具体途径,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取消“以药补医”的基层医疗机构,特别是周边药品零售配套设施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可率先探索医生负责门诊诊断,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房购药的模式。北京市将率先宣布将在五家医院试点“医药分开”,方案在上半年出台。

希望我国在医药分开的改革过程中,借鉴德国和其他发达国家药房的管理模式和经验,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方针和政策,使改革顺利进行。

[1]ABDA.Apotheken-A[OL].ABDA website.http://www.abda.de/apotheken-a.html.2008-8-20/2011-12-26.

[2]杨丽英.德国的社会药房管理[J].中国医院药学杂志,2006,26(10):1290-1292.

[3]杨丽英.德国医院药房[J].中国执业药师,2005,15(3):49-51.

[4]周胜桥.德国医疗体制及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情况[J].药品评价,2010,7(4):8-11.

[5]陶剑虹.我们有胆量追随内心的直觉[N].医药经济报,2011,12,30: A02.

[6]宋兴寒,张进华,林光美.零售药店药学服务规范的探讨[J].海峡药学, 2010,22(10):238-240.

[7]佚名.数字[J].中国卫生人才,2011,12(11):4.

[8]卢晓阳.日本的医药分业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药品评价,2010,7(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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