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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1—2009标准在图表中计量单位应用规范化之探讨

2012-07-25李宝林

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导则物理量计量单位

李宝林

前言

GB/T 1.1(之前为 GB 1)标准自1958年首次发布以来,结合了我国法规和标准化体系的自身特点,主要依据国际文件ISO/IEC导则起草并不断地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通过持续的实施,在我国各类标准的编制、修订工作中具有指导意义。GB/T 1.1规定了标准的结构、起草、表述规则、编排格式并给出了相关的表述式样,是各行各业编写标准所共同遵守的基础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其适用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写,其他标准如企业标准的编写也均参照该标准要求进行,因而得到了广泛应用。本文粗浅地探求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对编制标准的图、表中计量单位的规范性要求,以期在编制标准的具体实践中能够正确、规范地应用计量单位。

1 对表中计量单位的要求

1.1 GB/T 1.1—2009[1]标准对表的要求

1.1.1 为了简洁、清晰地陈述标准中表的内容,避免表中计量单位的不必要重复。标准第7.4.4条在关于表头的编制格式中,对表中计量单位的陈述方式提出了具体要求。该条第一段规定:“每个表应有表头。表中使用的单位一般应置于相应栏的表头中量的名称之下。”详见其示例1。

1.1.2 标准第7.4.4条第二段规定:“适用时,表头中可用量和单位的符号表示(见示例2)。需要时,可在提及表的陈述中或在表注中对相应的符号予以解释。”详见其示例2。

1.1.3 标准第7.4.4条第三段规定:“如果表中所有单位均相同,宜在表的右上方用一句适当的陈述(例如‘单位为毫米’)代替各栏中的单位。”详见其示例3。

1.1.4 标准第7.4.5条第二段进一步强调:“续表均应重复表头和关于单位的陈述。”旨在统一并规范表中单位的表述方式。

1.2 关于一致性的讨论

1.2.1 GB/T 1.1—2009标准第7.4.4条之示例1中采用量的中文名称和单位符号的表述方式,在示例2中采用量的符号和单位符号的表述方式。示例1和示例2均表示栏中所在列物理量的单位,单位的表述均采用单位符号的方式。在示例3陈述表中各栏物理量的单位采用量的中文名称和单位的中文符号的表述方式,即在表中各栏物理量的单位相同时,为避免重复采取的一种简单明了的表述方式,示例3中选择了用单位的中文符号的陈述方式。GB/T 1.1—2009与ISO/IEC导则第2部分:2004《国际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采用,关于表中单位应用方面的要求与ISO/IEC导则第2部分[2]的规定一致。

1.2.2 尽管在上述3个示例中对表所用计量单位采取了不同的表述方式,其均代表所在列表中相应物理量量值的单位(无论单位的表述位置在何处,它都是表中所列数据的单位)。也就是说,表中的物理量的数值与其计量单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它们共同构成了表中的技术要求。编制表格的目的是为了简化、明确,为了能够更有利于对标准的理解,使用单位符号能够更准确地、更规范地表达所应用的计量单位,也是与国家标准的要求相符合的。在同一标准中对计量单位的应用采取一致的表述方式(除专用于表述不同类型或式样时)更有助于对标准的理解,即宜采用相同的单位符号表达方式,以利于协调、统一、规范。在国际标准中也同样要求使用单位符号。

2 对图中计量单位的要求

2.1 GB/T 1.1—2009标准对图的要求

2.1.1 标准关于字母符号、字体和序号的第7.3.5条之第五段规定了图中单位的表述要求,即:“如果所有量的单位均相同,宜在图的右上方用一句适当的陈述(例如‘单位为毫米’)表示。”

2.1.2 在标准的附录I(规范性附录)中列举的关于标准格式的12种格式示例中,相关计量单位的说明均采用“单位为毫米”的陈述方式。

2.1.3 标准关于量、单位及其符号要求的第8.7条第二段强调:“表示量值时,应写出其单位。”此外,第8.6.3条对数字的要求中规定“表示物理量的数值,应使用后跟法定计量单位符号的阿拉伯数字。”即GB/T 1.1标准要求表达物理量时应使用单位符号。

2.2 关于应用计量单位的讨论

2.2.1 GB 3101—1993[3]《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标准第3.2.1条提出了应用单位符号的明确要求:“本标准只推荐使用GB 3100中所规定的符号。”并且规定了“在某些必须使用中文符号的情况下,可按GB 3100的规定构成中文符号。”

2.2.2 GB 3100—1993[4]《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标准的表1至表3规定了计量单位的名称及其简称,例如表1给出了7个SI基本单位的量的名称、单位名称和单位符号。标准的第5.1条规定:“它们用于口述,也可用于叙述性文字中。”在关于单位符号和单位的中文符号的使用规则之第6.1.1条规定:“单位和词头的符号用于公式、数据表、曲线图、刻度盘和产品铭牌等需要明了的地方,也用于叙述性文字中。”同时,该标准的第6.1.2条规定:“本标准各表中所给出的单位名称的简称可用作该单位的中文符号(简称‘中文符号’)。中文符号只在小学、初中教科书和普通书刊中在有必要时使用。”此外,GB/T 15835—1995[5]标准第6条也同样规定:“物理量量值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并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小学和初中教科书、非专业科技书刊的计量单位可使用中文符号。”

2.2.3 在我国关于标准化文件中,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等标准系列共同构成了我国标准编制、修订工作的基础性文件。在GB/T 20001.4—2001[6]《标准编写规则 第4部分:化学分析方法》标准的4.1条第2段规定:“如果用数字表示有关数值,则后面的计量单位应用符号来表示。在其他情况下,只能用单位名称,但在曲线图、坐标图上和表的表头除外。”

由此可见,相关的国家标准均规定应优先使用单位符号,尤其在技术性文件中必须使用单位符号。GB/T 1.1—2009标准第7.4.4条第三段、第7.3.5条第五段关于图、表中计量单位的表述要求以及附录I中均采用了“单位为毫米”陈述方式,若采用单位符号的表达方式更符合规范。目前,许多标准按照这一示范性的例子,在编制标准的图、表中常常如法使用“单位为毫米”等中文符号陈述所应用的计量单位。在属于技术性文件的标准的图、表中通常规定的均是物理量的要求,建议将图、表中的数值和单位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对待,并按照GB 3100标准的要求采用单位符号表述的方式更为规范化,譬如在图、表中单位的表示采用“mm”或“单位:mm”的方式。

3 从GB/T 1.1修订看其对计量单位的要求

3.1 GB/T 1.1—2000[7]标准第6.6.5.4条之第二段:“如果表中所有单位均相同,应在表的右上方用一句适当的陈述(例如‘单位为毫米’)代替各栏中的单位。”GB/T 1.1—2009标准第7.4.4条第三段相应表述中选用了“宜”作助动词。

3.2 GB/T 1.1标准在修订中,对应用计量单位的陈述方式方面未进行修订,而由2000年版表示“应该、只准许”要求性的助动词“应”,在2009年版修订为表示“推荐、建议”的推荐性助动词“宜”来表述。若仅从修饰的严格程度上讲,在应用计量单位的执行力度方面新版本稍有所放宽。这也或多或少有与GB/T 1.1—2009标准自身关于标准协调性的总则要求略有偏离之嫌,似乎偏离了该标准第4.3条:为了达到所有标准整体协调的目的,标准的编写应遵守现行基础的有关条款,尤其涉及到“量、单位及其符号”时。

4 结语

现行强制性标准GB 3100—1993规定了计量单位的使用规则,适用于国民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一切领域中使用计量单位的场合。GB/T 1.1是为了规范各类标准编写而制定的指导性技术文件,在各行各业标准的编写工作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指导作用。GB/T 1.1—2009标准本着遵从“统一性、协调性、适用性、一致性、规范性”的总原则,在编制图、表等计量单位的应用方面,若既满足GB/T 1.1—2009标准自身条款中对单位的表述要求,又兼顾与GB 3100标准对计量单位应用要求的协调性,与GB 3100等标准共同规范对计量单位的应用要求,则更有利于彻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8],全面贯彻我国标准化法的精神。

[1]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ISO/IEC Directives,Part 2:2004,Rules for the structure and drafting of international standards,NEQ)

[2]ISO/IEC Directives—Part 2:2004 Rules for the structure and drafting of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3]GB 3101—1993 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4]GB 3100—1993 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

[5]GB/T 15835—1995 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

[6]GB/T 20001.4—2001 标准编写规则第4部分 化学分析方法(ISO 78-2:1999,Chemistry- Layout for standards—Part 2:Methods of chemical analysis,MOD)

[7]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ISO/IEC Directives,Part 3,1997,Rules for the structure and drafting of international standards,NEQ)

[8]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DB/OL].北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984:1[2011-07-05].http://jls.aqsiq.gov.cn/xxgkml/zcfg/200710/t20071024_485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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