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稀释
2012-07-25
风险描述
品牌的根本作用是识别,是专属于某个商家的标志。品牌稀释是指这种专有、专属性质的弱化,甚至沦落为通用名称。典型案例如“菜根香”品牌,最先是一家“菜根香”注册商标,但后来全国涌现出许多“菜根香”,并有多家注册为“某某菜根香”的商标;川菜的有四五家,淮扬菜的有一家。“菜根香”事实上成为一种通用名称。
对于品牌方来说,品牌稀释直接导致品牌价值的丧失。对于稀释方来说,这是一种“模仿”,操作不当将构成“侵权”,被追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迫使企业另换招牌,造成损失。
菜根香商标稀释
1995年10月7日,广州市菜根香素食馆在第42类服务项目“餐馆、快餐馆”上注册了“菜根香”文字商标,后转让给广州饮食公司。
北京菜香根酒楼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13日,经营范围有中餐、销售饮料等。自2004年7月起,该餐馆开始在其经营场所所在的建筑物顶部制作安装“菜香根”三个字的霓虹灯广告标识,包括酒楼门头使用“菜香根酒楼”的牌匾、在外墙上悬挂“菜香根酒楼”五个字的横幅、在订餐卡上使用“菜香根酒楼”文字、在点菜单上使用篆体的“湘楚菜香根”文字加饕餮图形。
法院审理认为,菜香根酒楼公司在与“菜根香”商标核准的相同服务中,在其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顶部、门头牌匾、外墙横幅,及订餐卡上单独突出使用“菜香根”文字的行为,侵犯了广州饮食公司享有的“菜根香”商标专用权,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虽然如此,在全国出现了许多“菜根香”酒楼市肆。比较有名的是主营淮扬菜的江苏菜根香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主营川菜的新山城菜根香、卞氏菜根香、东方菜根香等。
菜根香本来不是通用名称,但因为该商标比较普通,加之该商标注册人没有积极推广,更没有及时维护其专用权,当仿冒者、效仿者多起来后,菜根香慢慢由一种专有名称演变为一个大众熟知的通用名称,丧失了定义、识别的功能。这是一种最严重的品牌稀释。
肥牛搭顺风
2009年2月7日倪岩取得“倪氏顺风肥牛”的注册商标证,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餐饮等)。2009年5月25日青岛顺风公司申请受让倪岩转让的“倪氏顺风肥牛”注册商标,2010年4月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行为。青岛顺风公司在酒店门头上将“倪氏顺风肥牛”文字商标拆分成由装饰图案包裹的“倪氏”和“顺风肥牛”文字,排列成上下两行作为招牌使用。
2009年5月,被告投资经营金钻顺风酒店,在酒店门头上突出使用了“顺风肥牛”文字招牌,在“顺风”与“肥牛”文字之间插入了案外人何玉英注册的顺风牛组合商标,但将商标上方的“顺风牛”文字改为“顺风肥牛”文字。诉讼期间被告拆除了在酒店门头上突出使用的“顺风肥牛”文字招牌,将组合商标上“顺风肥牛”的“肥”字遮盖。
“顺风”文字商标注册证,注册人为吉林省顺风集团有限公司,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
原告青岛顺风公司以被告在餐饮经营中,擅自使用含有“顺风肥牛”、与原告注册及使用的注册商标相类同字样的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合法权益,亦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判案理由:“倪氏顺风肥牛”商标中的“顺风”与“肥牛”不具有较强的显著性、“顺风肥牛”与“倪氏顺风肥牛”也不相近似。“倪氏”二字是“倪氏顺风肥牛”文字商标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顺风”与“肥牛”都是通用词语,并不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被告酒店门头上突出使用的是“顺风肥牛”文字招牌,而非“倪氏顺风肥牛”。
风险防范
商标方应选择独特性高的品牌,并在发现跟风品牌后积极维权;跟风方应先寻求对“跟风品牌”的注册,先注册再使用。
风险处理
商标方应积极维权,制止侵权商标的使用,并积极申请相关商标的撤销;跟风方应加强自己的独创性方面的因素,跟风而不仿冒,避免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五十一条规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与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性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