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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律师职业道德的认知和建设

2012-07-18黄嫣然

观察与思考 2012年12期
关键词:执业职业道德律师

□ 黄嫣然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及特征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在执行律师职务、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通常律师在其执业活动中与法院、与委托人、与同行、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强制性的纪律要求和非强制性的道德要求都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来表现。强制性的纪律要求是一种自外而内的他律,起促使性作用,其主要指某些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违反这些规范通常都会受到来自各方的惩罚,其中主要是职业惩罚,更甚者是刑事惩罚。非强制性的道德要求属于一种由内而外自发性的规范,律师违反它不会受到外在的惩戒,一般会遭受舆论的批评,从而有损律师形象和声誉。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不同的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 因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在诸如诚实、信用等一般社会道德要求之外还具有独有的特点。律师职业道德的主体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对律师进行监督和管理,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因此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也适用于律师事务所,以约束其职业行为。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律师的执业行为。律师的根本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因此律师职业道德约束的范围主要是律师的执业行为。同时,由于律师的一些非执业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律师的职业形象,因此一些与律师的职业形象直接相关的执业以外的活动,也受到律师职业道德的约束。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对社会具有广泛的影响,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推动国家的法治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作用

律师职业道德不仅有道德教化作用还具有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律师自律、平衡利益冲突以及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等诸多功能。

第一,传播法治,促进社会和谐。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通过诉讼、提供法律服务是个非常好的普法方式,让更多的普通百姓懂法、守法。

第二,平衡利益冲突,促进行业发展。律师在拓展业务过程中,同行之间难免会有利益冲突。律师职业道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约束和指导,有利于缓和、协调律师在执业时的对立和冲突,保障律师队伍和谐建设。

第三,保障正常执业,维护律师权益。律师职业道德也是律师的“保护伞”,律师的职业活动只要符合“法定的专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任何机关、团体及个人都无权干涉。因此,提升律师自身职业道德素养,不仅有助于树立律师职业群体良好的社会形象,也能够保护律师自身不受不明迫害、不受不公正限制和侵权。

三、律师职业道德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律师职业道德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和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目前律师职业道德建设还存在一些与之不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脱节,执业诚信观念不强、拜金主义严重;律师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普遍存在重业务轻管理的现象;律师行业发展的保障机制不够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律师职业道德移位。近几年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得整个律师行业的职业形象受到了毁坏,律师公信力下降。加强律师职业道德的认知和建设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

(二)我国律师职业道德部分缺失的原因

造成律师职业道德方面问题的原因是多面的 ,有主观方面的, 也有客观方面的 ,有主导思想方面的 ,当然也有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

1.律师执业环境不乐观。律师执业环境的不乐观主要表现在律师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之间的地位不平衡、权利不平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遭遇诸多尴尬。律师不具有完备的充分的调查取证权,部分调查取证权依附于其他法律共同体;对律师取证不开放、不配合;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和审查起诉结束时的知情权没有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受办案机关的制约,不能保证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等实际困难使得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总处于弱势地位,律师剑走偏锋,做出种种违反职业道德的无奈之举,以致未能履行服务社会的本职。另外,社会大众不能正确认识律师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之间的差异,也是律师执业过程遭遇的另外尴尬。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一个有较高道德水准的律师很难有社会公众所期望的一般正义与当事人利益的维护实现平衡。 我国律师执业环境民众基础不稳,律师执业更加步履维艰。

2.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相对滞后。长期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律师职业道德规则的制定都不重视,制定出来的规范没有针对性。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十分分散,行政管理机关、律师协会、立法机关各自制定的规范效力各异、缺乏系统性。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主体主要是律师、律师协会、政府。其中律师协会和政府是主要的监管机构,但是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仍然是政府起主导作用,律师管理体制向行业管理过渡过程十分缓慢。

3.部分律师未树立科学价值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的职业具有一定的商业性,但是律师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服务者,在执业过程中担负着维护社会权利和义务的正常分配秩序、保证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责任。律师作为服务者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并在服务过程中理应取得经济回报,然而有的律师不能正确把握律师职业道德的内涵,科学价值观出现偏差,在人生观、价值观上倾向于“商业律师”,以获利为执业重心,以致为获利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

四、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

(一)明确律师身份定位

在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主体中,律师作为主要约束对象和直接传播对象,其身份定位的明确是重中之重,只有明确自身定位才能真正理解和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内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一个新的法治时期已然开启,律师职业在专业分工上将更加细化,在专业形象上将更加泛化,单靠一种角色定位已无法概括律师职业的全部内容了,未来的律师职业队伍必然分化为多重角色。因此律师在从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一身份定位以及现在律师角色泛化现象中清楚地认识到律师的定位始终不可偏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一目的,这样才能成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主力军。

(二)加强律师行业自治管理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必须以律师职业的独立性为前提,实现律师行业自治管理。律师在依法履行职务时不应受国家职权的直接干预。因为律师履行保护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这一使命而从事职业活动时,有时要站在与司法机关或国家行政部门相对立的当事人的立场上,这就必须承认律师的自治,为律师履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实现社会正义的使命保驾护航。完善律师行业自治管理可以从完善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机制和提高律师协会的自律能力着手,积极适应律师行业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自治管理的效能。

(三)完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制定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应当根据新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当下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在以往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地对律师职业道德规范进行完善修订,实现律师执业纪律的具体化,全面地调整律师各种业务活动;在修订过程应中尽量减少缺乏可操作性的原则性规定,直接就具体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规定原则性条文的同时,应当考虑尽可能规定排他性的条文,借鉴、吸收世界其他国家的精华,为我所用,并让更多的律师参与制定。

(四)建立律师职业道德情况的披露机制

对律师职业道德情况进行披露是律师职业道德监管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社会监督的主要手段。披露机制的建立会让律师更加顾忌自己的违规行为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而愈发注重自律,自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建立以律师协会为主体的披露机制,对律师在执业中的行为予以约束,对其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加以披露。

(五)提高律师社会地位,完善律师保障机制

律师作为民间维度的社会法律工作者,这种民间色彩的角色定位极大地弱化了律师的政治话语权,不利于律师在公检法三足鼎立的司法环境中找到有力的立足点,以致部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心有余而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压抑了律师主动去维护社会正义的积极性和使命感。笔者认为现在我国执业律师已经具有一个相当规模的现状下,非常有必要通过扩大律师成为各级人大代表的比例等措施提高律师社会地位,提升律师与公检法相抗衡的能力。与此同时还要完善律师保障机制,优化律师执业环境,以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弱化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的动因:

一是加强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有关规定,制定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二是完善律师工作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和从事公益性法律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对律师从事公益性法律服务给予必要的补贴;三是完善律师行业财税、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政策,加大对律师行业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四是建立健全律师人才培养选用机制,着力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眼光、精通涉外法律业务的高素质律师人才;五是加强律师管理工作力量和经费保障,加大对律师协会经费支持力度,进一步研究解决律师协会办事机构经费政策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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