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与思路:基于民间融资体制建设视角
2012-07-16刘卫柏
李 中 刘卫柏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国中小企业得到迅速的发展,截至2009年底,在全国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已达1023万户,且呈逐年增加的态势。目前,中小企业个数已占中国企业总数的比例在99%以上,对税收的贡献超过50%,对经济增长和GDP的贡献超过60%,提供了近70%的进出口贸易额,创造了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中小企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在欧洲债务危机持续发酵及我国国内经济发展结构转型的大背景下,中小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面临出口减少、劳动力成本上升、需求下降等诸多问题,而融资成本上升、面临融资困境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最突出问题之一,特别是2011年温州老板“跑路潮”现象的出现,中小企业融资难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学术界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普遍认为,中小企业融资难既有国家政策不公平、金融市场不发达、正规金融的信贷约束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又有企业自身管理制度不完善、治理机制不科学、信息资源不对称等内部因素的制约。在制约中小企业难以从正规商业银行融资的内外部因素难以消除的背景下,导致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资金需求转向民间融资。然而民间融资存在民间资本供需渠道不畅通,融资处于地下状态,融资规模有限等弊端,不受金融体系监管,得不到法律保护,极易产生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本文试图从融资体制入手,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研究,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提供理论支撑。
一、民间资本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民间资本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供给主体
我国城乡居民投资渠道有限,储蓄存款利率低,中小企业资金需求量大等因素刺激了民间金融市场的飞速发展,而经济的发展,人均收入增加,民间资本富足使得满足这种需求成为可能。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不发达,城乡居民闲置资金多,证券市场发展不健全,资金投资渠道少,出于对资金的逐利性及资产的保值增值需要,大量的民间资金进入中小企业融资市场。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达303302亿元,较上年末同期增加42530.3亿元,较上年同期的增长幅度为16.31%;2009年底我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为260771.7亿元,较上年末同期增加42886.3亿元,较上年同期的增长幅度为19.68%,两年增长幅度两期同比下降3.37%。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就是民间资本流向的趋利性。2009年以来,我国金融机构储蓄存款余额虽然仍呈增长态势,但是致储蓄存款余额增长比率明显放缓,储蓄存款绝对增长额明显下降。以中小企业发展态势较好的湖南邵东为例,除少数可以从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外,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因为资金流动性不足需要从民间金融市场融资以弥补经营所需的流动性不足。
(二)融资困境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1.中小企业发展主要依靠内源融资,融资渠道狭窄
中小企业发展很难从国家商业银行系统获得发展所需的信贷资金,内源融资成为中小企业的融资主体。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中小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数量仅占总数的10%左右,而采取股权转让、增资扩股、A/B股上市或中小板上市融资等股权融资方式的直接融资方式设定的条件较高,很多中小企业由于达不到规定的条件而被拒之门外,刚刚推出不久的中小板也只能满足部分高科技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10月的调查显示,直接融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比重仅为1.3%。
2.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愿意对中小企业提供长期信贷
众所周知,银行企业身份确立后,特别是股份制改革完成后,追逐利润,利润最大化就成为商业银行日常经营管理的指导思想。出于审慎经营的需要,中小企业自身的一下明显缺陷导致它们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信贷支持。首先,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普遍不大,财务数据不健全,会计处理不规范,财务报表不完整,商业银行很难对其经营状况、财务水平以及未来发展前景做出正确判断。其次,中小企业抵押物匮乏,在一般情况下很难找到合适的抵押物提供给银行作为担保,即使可以找到企业自身拥有的厂房和机器设备等提供抵押,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也会因为产权交易市场发达程度不高难以对抵押品进行正确估价和变现。最后,从发放贷款的交易成本考虑,银行更愿意为大企业提供信贷。大企业单笔贷款金额较大,贷款次数较少,信誉相对较高,而中小企业单笔贷款金额相对较少,贷款笔数多,次数频繁,相对于大企业而言,银行提供同样的贷款金额要付出更多的经营管理成本。基于此,不管是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还是中小金融机构都不愿意给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3.民间资本在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中发挥重要作用
正是由于正规商业金融体系难以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大部分中小企业不得不从民间金融市场获取资金满足其在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在广东、福建、浙江等沿海地区,地下民间金融市场发展十分活跃,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正规商业银行提供信贷的功能。但是这种地下民间信贷由于风险大、缺少法律规范和银行监管制约,高利贷行为相当普遍,市场发育程度不高,大多数依赖亲情、邻居和地域关系存在,部分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三)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目标互补
民间资本希望找到投资市场,而中小企业融资刚好可以满足其需求,相对其他融资方式而言,民间资本天生具备了服务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能力,具有很好地协调性和一致性。而商业银行信贷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表1分析了商业银行信贷、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融资特征的契合度分析。
表1 商业银行信贷、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融资的契合度分析
从表1可以看出,民间资本作为商业银行信贷缺位的过渡,其方便、快捷的优势可以弥补商业银行的不足,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一个重要渠道。
二、目前中小企业面临融资困境的体制原因分析
民间资本的特征和优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或者弥补商业银行信贷供给的不足,解决“市场失灵”的困境,从某种程度上民间信贷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也是中小企业基于满足自身融资需要的一种选择。我国现行的经济形势是民间资本流动性泛滥与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并存。其根源在于民间金融受到体制上的不公平对待,长期处于被歧视和边缘化状态。
(一)民间信贷运作不规范
从本质上看,中小企业面临融资困境就是一种金融制度运行的困境。[3]中小企业融资难本质不是技术上的原因而是制度上的原因。民间信贷的发展目前仍然处于一种无序状态,缺乏专门为民间信贷服务的中介机构,如资产评估服务机构等。缺乏风险补救和损失弥补的措施。即使利益受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其贷款利率通常会超过最高利率的限制。建立在私人关系基础上的民间信贷往往隐藏着巨大的违约道德风险。同时,由于其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缺乏必要的监管和有效的担保,资金流向也不受限制,因此蕴藏巨大的经济风险。
(二)民间信贷面临法律困境
民间信贷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其发展面临法律困境。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一些涉及到民间信贷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但系统性不强,规范性不够,散落在有关部门法律或规定中。一是没有专门的法律针对民间信贷发展提供指引,现有牵涉到民间信贷的法律《合同法》、《经济法》及一些规定和意见未能随着民间信贷的发展进行相应的变化、调整。存在许多相互冲突,不合理的地方,民间信贷发展缺乏公开、统一、透明的法律依据。二是民间信贷的法制建设严重滞后,民间信贷的管理主体不明确,未设立专门的从业管理部门。对民间信贷与非法吸收存款借贷的概念界定不清楚,法律地位不明确。由于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大部分没有经过审批,被认定为非法集资遭受打击的可能性很大。
(三)民间信贷缺乏有效监管
民间信贷游离于商业银行信贷体系之外,从一产生起就游离于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之外,缺乏管理民间信贷的有效措施和可行方法。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后,民间信贷缺乏有效监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监管主体,导致监管责任不明,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公安、法院不能实现信息共享,公安只是在出现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或者导致重大社会影响后才去查处,此时已经产生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二是监管偏重合规性,对风险监管不力,监管内部不全面等。三是监管的形式大于实质,偏重于现场检查而非现场内部监管。
(四)民间信贷利率太高存在潜在的违约风险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民间信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民间信贷的利率普遍超过最高限4倍的规定,高利贷特征十分明显,极易导致资金供求双方的矛盾。一是司法解释做出了民间信贷利率最高限的规定,但是合同法并没有予以明确界定。二是现行法律缺乏对超过最高限贷款利率的处罚规定与措施。三是体制外循环的民间信贷资金难以被监管部门统计和监控,不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在中小企业面临市场需求下降,市场环境恶化的背景下出现违约的概率很大,影响了民间信贷的可持续发展。
(五)民间信贷信息披露不完全
斯蒂格利茨为代表的制度经济学家认为信息对称是导致中小企业面临融资困境的根本原因。同样,制约民间信贷流向中小企业的关键性影响因素也包括信息披露不健全。一是民间信贷主要以亲情、地域作为纽带以私人的方式进行,其影响范围有限。一旦突破双方可控的范围则资金供求双方都无法及时掌握信息的变化。二是基于解决就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地方税收收入的考虑,部分区域在地方政府支持下建立起的融资信息平台,侧重于银企合作,并没有专门为民间信贷服务、不受区域限制的融资信息平台。因此,中小企业融资信贷发展不畅的根本原因是体制症结,政府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在于解决其面临的体制困境,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营造一个良好的体制环境。
三、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民间融资体制建设对策与思路
民间信贷存在的体制性障碍严重影响了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作用与能力,即使存在很强的资金供给能力,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渠道还是不畅。因此,有必要从改进机制与完善体制入手,以更好地满足民间信贷资金供求双方的需要,
(一)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体系
首先,必须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明确合法融资与非法融资的界限。法律要保护合法的民间信贷活动,并在政策上予以引导和鼓励,实现民间信贷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有效对接。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组织机构、管理规模的民间信贷合法化,将不是用于循环骗贷非法集资、而是用于合法用途、投资正当项目的民间信贷活动纳入法律保护,将获取合理利差,而不是高利贷的民间信贷界定为合法行为加以保护。其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体系。一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基础上,修订完善过时的条款和规定,协调统一原有涉及《合同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二是制定适应中小企业融资的专门法律法规,并明确规定资金供求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界定融资行为、规定操作流程与规范等。
(二)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民间利率市场化体系
民间信贷市场的发展是市场驱动产物,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要实现民间金融市场供给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对接,必须突破临时性利率体系,构建独立于商业银行金融体系的市场化利率体系。一是只要民间信贷资金供求双方行为符合市场规则,政府就可以考虑分步骤、分阶段取消利率管制措施,推动民间融资的利率市场化。二是民间信贷资金供求双方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基准利率范围内通过竞争决定利率的高低,充分发挥民间金融效益最大化。三是加快商业银行信贷市场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给民间信贷利率市场化发展预料足够的政策空间,利用利率的导向作用引导民间资本回流,引导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在民间信贷与商业银行信贷的分布,扩大民间信贷的效益。
(三)健全监管体系,实现资金供求双方的信息共享
基于民间信贷市场动荡对经济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政府必须进行必要的干预,加强中小企业民间信贷安全的监管体系建设,将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活动纳入银监会的监管。一是银监会内部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民间信贷的监管,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科学划分民间信贷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加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保护合法的民间金融行为,以降低民间金融风险。三是完善构建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平台,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民间信贷市场的效率。一方面建立有形的信息管理服务机构,动态发表民间资金供求信息、利率变化、债务违规违约情况等信息,另一方面建立专门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信息共享网站,降低民间信贷的融资成本,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四)构建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防范体系
民间信贷资金来源成分复杂,涉及面广,一旦发生信贷违约风险,将会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构建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防范体系,保障中小企业融资安全显得非常重要。首先,需要加强民间信贷市场的风险防范力度,一是建立专门的民间信贷风险评级制度,根据风险评级的不同实行有差别的担保金制度。二是建立健全风险预警、识别、评估等一整套风险管理体系,引导社会资金的合理、理性投资。三是重点监管涉及大额的民间信贷资金供求活动。其次,引导民间金融资金提供方审慎选择信贷对象。支持借贷双方固定重复多次发生借贷行为,加强信贷信贷管理与共享。明确贷款责任主体,尽可能提供抵押物与担保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约定资金使用范围,根据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合理控制融资规模,实现风险可控。
(五)构建中小企业融资的组织创新机制
民间信贷活动的发展离不开组织载体的支撑,构建中小企业融资的组织创新机制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必要条件。一是在民间信贷不发达地区可以考虑发展委托地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有地方商业银行负责贷款安全审查,由民间金融提供资金提供给中小企业,地方商业银行只收取很低的手续费业务。二是采取激励措施,加快推动民间信贷的组织创新,以资金为纽带,以地域为基础成立行业或者地区的民间金融机构,同时可以考虑放开商业银行投资限制,采取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的方式吸纳民间资金,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同时对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提供引导和支持,鼓励发展其合法业务,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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