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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困局待解

2012-07-13

晚霞 2012年22期
关键词:费率投保保险公司

农业保险难保险

2007年,我国开始实行农业保险试点,农业保险条款由国内承保公司统一执行。在江苏、吉林、四川等地,保险公司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过程中,种植业保险利润低、养殖业保险风险高等问题较为突出。结果,农业保险成了“不赚钱的买卖”,保险公司积极性受挫。

在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比较高,而自然灾害少的地区农民大多数不愿意参保。一些地方的农户虽然有时候也会主动上门要求投保,但是,他们只愿意选择地势低洼、年年受灾的部分农田投保,而对不容易受灾的农田则不愿意投保。

尽管参保的积极性不高,但广大农户对农业保险有着很高期盼:盼参保品种多,盼保险金额高……这种典型的保险市场“逆向选择”问题使农业保险成了“不赚钱的买卖”。

对农业保险公司而言,他们的困难除了市场“逆向选择”问题,还有保险条款、费率制定等先天不足。政策性保险产品条款、费率的制定权按规定应该归属在保险公司和保监部门。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保险条款、费率等承保条件大多是由省级财政、农委等政府部门制定的,保险公司只能被动接受。部分条款保险责任过于宽泛、费率水平偏低,保险公司缺少话语权和自主性,使得条款制定和费率厘定不能完全符合保险原理。这也是导致农业保险“赚钱难”的原因。

农业保险如何走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提“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成为中央指导再保险工作的重要信号。目前,我国农業再保险体系以商业再保险市场为主,仍处于探索阶段。我们可以通过借鉴国际成熟的理论和经验,对农业再保险体系建设进行深入探讨。

美国农业再保险体系由美国联邦政府建立。政府通过其自身设立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在一定范围内向经营农业保险的直接保险公司提供成本相对低廉的比例和非比例再保险保障。超出范围的自留部分,由直保公司通过商业再保险市场自行安排再保。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副司长黄延信认为,首当其冲的是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法》,把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用法律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属性、政府的管理职能和具体的支持方式、经营主体应享受的具体优惠政策,明确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性质、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农业再保险办法等。二是完善与农业保险密切相关的配套制度。包括:制定相应的信贷扶持政策,规定金融机构对参保农户优先提供信贷,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提供流动性资金,允许其申请一定额度的无息或低息贷款;制定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免征部分税赋,保证其长期稳定经营。

此外,政府应加大对农业再保险的补贴。一是明确再保险补贴的重点。应主要对粮棉糖等敏感性大宗农产品以及畜禽、蔬菜和水果等主要出口创汇产品进行再保险补贴,以增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和出口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二是选择适当再保险补贴方式。可借鉴美国做法,对农业保险补贴采取保费补贴和业务费用补贴两种方式。三是探索建立财务再保险补贴制度。财务再保险起源于美国的非寿险市场,引入到农业再保险中并大力加以资金补贴支持,则既可以调动农民投保,增加保费收入,提高农业整体保障水平,又可以推动农业再保险公司积极投入到农业保险中去,减轻政府的负担。四是为农业保险建立巨灾补偿基金。各级财政每年拨出一定资金设立农业保险基金,以备补偿农业的巨灾损失。

(本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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