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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在工程索赔中的应用

2012-07-12王彦虎王小明

四川水力发电 2012年2期
关键词:情势材料价格公平

王彦虎,王小明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水电第三总队,四川成都 610036)

1 概述

为应对金融危机、保障合同公平公正和有效履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第二十六条中明确:“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就是法学界俗称的“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在国外应用的较早,但在我国由于立法上的空白,直到2008年7月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国内建筑市场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已远远突破正常的通货膨胀,造成大量的建筑合同无法履行或建筑施工企业的巨额亏损。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二),明确在国内实行情势变更原则。此后不久,山东某建筑企业一个2000万元的合同在承包商的诉讼下由司法审价增加直接费886万元,成为国内第一宗应用该原则的成功案例。

2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探讨

“情势”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方面的客观状况,如国家政策、行政措施、现行法律规定、物价等。异常变化指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情势变更原则并不针对所有的外界因素引起的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异常变化。对法律条文进行细致解读可知,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如下:

(1)情势异常变化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且具有不可预见性。在合同订立之前发生的情势异常变化属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范畴。按照FIDIC 条款的解释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预见的”风险,该风险应当由合同一方承担。履行完毕之后发生的情势异常变化对本合同已无影响,因此也不能由此进行索赔。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特殊情况下,既使可预见的风险也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如在泥石流灾害处理过程中,由于属应急抢险项目,在河床狭窄部位进行清理作业或疏通作业时,两岸山体的危石因高差太大而无法进行排危处理,此时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将较平时有大幅增加,而属于此的安全措施费用即可使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索赔。另外,对于发生机率很低的某种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尽管当事人在订约时会预见这些情况可能发生,但仍应依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处理。

(2)有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的事实,而且这种事实既不能属于不可抗力,也不能属于商业风险。这里所说的异常变化指超过常规或预期的变化。如我国经济学界认为正常的通货膨胀应当保持在3%左右,那么,3%以内的物价通胀是当事人可以或者应当能够预见的变化,因此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既使发生超过该标准的通胀,在造价审定时也应扣除该部分造成的价格增加。

(3)情势异常变化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若归责于当事人的则由负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如情势的变更由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事由而发生,则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应承担责任,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4)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要件。情势变更发生以后,如继续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将会对一方当事人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显失公平,赋予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3 “情势变更”原则的实际应用

3.1 合同中按调价公式进行材料调差的情况

例如:2007年9月,某水电建筑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对材料价格采用四川省物价指数进行综合调整,每半年进行一次材料价差结算。调价公式如下:

式中ΔP 为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为调整期内的结算总产值;A 为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n为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亦为各可调因子在合同估算价中所占的比例;Ftn为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Fon为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

对于这类已经明确将部分价格风险划入业主承担范围的合同,除按合同规定进行调价结算外,对定值部分应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将超出正常物价风险的部分予以调整补偿。据此,在2008年7月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造成物价大幅上涨期间,该水电建筑公司通过应用“情势变更”原则,最终获得762万元的材料调差补偿。

3.2 合同中规定施工期内材料价差不调整的情况

例如:2008年5月,某公路建筑公司与业主签订8 km 的二级公路建设合同。由于合同工期仅9个月,合同中规定对材料价格不予调差。2008年7月爆发金融危机后,国内材料市场价格大幅上涨,仅钢筋一项即由投标阶段的2800元/t上涨至4200元/t。建筑公司应用“情势变更”原则上报的材料调差索赔中直接按施工期省造价信息公布的钢筋平均价减去投标价申请调差,监理审核时对2008年7月前使用的钢筋未予以调差,而对此后所使用的钢筋按省造价信息公布的市场价逐月进行调差,调差时减去了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正常物价上涨(按一般标准为3%)。

4 结语

经济合同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合同,其有效履行关系到社会发展进步和稳定和谐,“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条文出台对应对金融危机等重大形势变化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应用“情势变更”解决合同实际问题过程中应注意其适用条件,既要及时按实进行变更补偿,又要将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风险从变更补偿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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