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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工作机制创新思考

2012-07-12龚培华

检察风云 2012年14期
关键词: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罪犯

文/龚培华

基层检察工作机制创新思考

文/龚培华

龚培华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基层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全部工作的基础,事关检察事业巩固发展的全局和长远。我们从一个基层检察工作的微观视角、实践的层面和路径选择上,探讨“机制创新”的几个要点。

创新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检察工作最基本的形式是办案,办案质量是评价检察机关最基本的元素,办案质量是核心。

完善办案过程监控机制。重点监控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案件定性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扣押款物处理是否合法,案件归档是否及时、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把住案件流程质量,实现案件管理的规范化;

建立案件预警机制。加强对重点案件、敏感性案件、某类案件的异常情况以及不捕、不诉、无罪等案件不正常上升情况的信息收集、反馈和预警;

建立总结评估机制。要按季度、年度对案件质量进行汇总分析、评估,找出案件中的进步与不足,做到定期反馈和改进;

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把办案流程、工作规程的遵守,工作方式的运用,法律文书的制作以及工作纪律、作风、社会效果、廉政建设等方面纳入监督范畴。

创新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工作机制

职务犯罪案源短缺,群众举报线索量少、质次、成案率低已成为困扰当前职务犯罪查案工作的一个“瓶颈”问题。

建立线索类情报信息采集机制。重点抓好情报信息整合,包括纪委和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线索、群众举报的线索、其他院移送、上级院交办的线索以及在社会交往中如协查案件获取的线索等,加强对案件线索来源、被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举报反映的主要问题、线索的处理情况进行储存、整理和研判;

建立重点项目类情报信息采集机制。广泛收集“三机关一部门”的权力运作情况,如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执法情况信息以及行政执法单位重要的审批项目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建立行贿人档案资料库。包括行贿人基本情况、行贿对象、行贿主观目的、行贿手法和行贿结果等内容,多次录入的可作为重点监控对象;

完善情报信息管理机制。抓好情报信息内容的管理和人员的管理,情报信息管理要便于快速检索和使用。确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实现情报信息人员的专业化。

创新民行检察多元化监督机制

曹建明检察长在2010年全国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实现民行检察工作跨越式发展,就必须着力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

牢牢把握抗诉这个中心。落实到基层检察院,通过推行民行申诉案件合议会诊制度,组织青年干警、邀请专家学者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会诊,深化民行案件法律文书改革等措施,提高办案质量,为上级院抗诉成功打牢基础,提高抗诉案件改变率;

加强“检调对接”机制建设。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对民事申诉等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努力做好息诉维稳工作;

充分发挥再审建议的作用。通过完善再审案件情况的跟踪机制,加强庭前庭后与法院的交流沟通,促使法院采纳再审建议。对于法院不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必要时向上级院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同时,探索运用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审判活动、执行过程的监督;

延伸民行检察监督触角。针对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积极开展民事督促起诉工作。对一类民事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从促进社会管理的视角,提出建议,帮助相关部门堵漏建制、规范管理。

创新社区检察室工作机制

社区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实现检察工作服务大局、深入基层、贴近群众的一项重要举措。

注重监督长效机制建设。加强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配合监督的制度建设,确保监督工作的长效;

注重社区维稳工作机制建设。加强与街道及镇党委政府、村、社区等信息互通,畅通信访渠道,加强法制教育;

注重社区矫正监督配合机制建设。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联系,建立良性互动机制;

注重与内设职能部门互动机制建设。涉及信访维稳、民行案件申诉、监外执行罪犯五类人管理的监督、举报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职责,与内设部门相互交叉和重叠,要加强沟通,对外形成统一意见,杜绝“各自为块”的现象。

创新区域性统一执法指导机制

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诉”“同案不同判”等现象,案件当事人得不到公平的对待,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受到质疑,甚至发生执法司法人员不公不廉等情况。

完善案例的选择机制。案例选择要有指导意义和说服力,着重选择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新罪名案件、总结成功经验的和有瑕疵缺陷的案件且已判决生效的案例;

完善案例经常性发布机制。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进行案例发布的主导机制,每阶段有计划地轮换组织典型案例发布,保持区域性案例发布的工作常态;

完善案例发布的辅助机制。针对适用法律错误、证据非法采集、欠缺导致撤诉、无罪、错误裁决以及程序上有瑕疵缺陷的案件,在启动纠错机制的同时,要对承办人员、承办部门予以一定范围内的通报批评,避免“你发你的、我错我的”的情况。

创新涉诉未成年人综合救助机制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实践20多年来,工作机制不断创新,非刑事化、轻刑化成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工作的主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不断得到强化。

建立未成年被害人救助机制。坚决打击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活动,注重主动听取未成年被害人、监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和要求。着重探索如何通过经济、心理求助和法律援助等方式,全面开展被害人救助工作。救助基金可建立政府型基金和公益性基金两种形式,由政府拨款或借助社会力量募集;

完善涉罪未成年人救助机制。完善非羁押措施风险评估措施,深入开展社会调查,落实法律援助、亲情会见、生日祝福等人性化办案方式,强化诉前、庭审中的检察教育工作,用好缓刑量刑建议权,加强判决生效后的跟踪回访,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帮教等工作。

创新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调查机制

基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五类监外执行罪犯”人数多、分布广、居住分散、监管难度大,容易导致脱管、漏管、失控,甚至发生重新犯罪的现象,创新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调查机制,是加强对“五类监外执行罪犯”监管的一项有效途径。

建立监外执行罪犯情况档案。有必要对每名监外执行罪犯建立起包括罪犯基本情况、交付执行、罪犯辖区分布和公安机关监管、变更执行、终止执行、违法纠正等信息的档案,掌握监外执行罪犯的底数;

建立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信息库。以开展个案调查为基础,按照一定的年限,如把三年内重新犯罪的监外执行罪犯的居住地、年龄、家庭、就业状况等材料,并按城镇、农村进行分类、整理,形成信息档案,加强针对性;

建立总结分析通报机制。按照“一案(事)一查一纠”的工作方法,着重围绕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的年龄结构、涉案罪名以及判处结果等情况,总结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收监执行、脱管漏管情况,分析原因、排查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形成调研报告,加强与职能部门的联系和通报,积极防范、纠正监外罪犯脱管、漏管情况。

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机制

加强检察人才梯队建设。围绕干警的年龄结构、学历文化、专业素养、工作业绩、培训学习、品德作风等方面,加强队伍状况的综合分析,研究人才培养工作对策。

加强检察人才引进和专业化建设。从优化结构、培养高层次人才、提升专业办案能力等方面出发,按需设岗,以岗进人,综合运用招录、调动、交流等方式,引进急需的人才。实行重大疑难案件公开选拔案件承办人制,打破案件科室界限,使有能力者领导、指挥办案,并在全院范围内接受监督。加强优秀侦查能手优秀公诉人评选,加强干警的一专多能锻练和专业化建设,培养出一批业务“尖子”或骨干;

加强检察文化育人机制建设。要针对检察实践中热点、难点问题或重大理论问题,通过举办“检察论坛”、“青年法学论坛”、参与课题调研,展开学述研讨,交流工作思想。通过邀请法学专家专题授课、案件讲评、现场解答,扩大专业视野,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检察文化建设来促进检察人才建设。

针对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积极开展民事督促起诉工作。对一类民事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从促进社会管理的视角,提出建议,帮助相关部门堵漏建制、规范管理。

编辑:靳伟华 jinweihua1014@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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