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份额不是判断垄断的关键性标准
2012-07-10梁辰
本刊记者 | 梁辰
4月18日,360与腾讯诉讼战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打响了。360要求腾讯停止所谓的“垄断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5亿元,并在媒体刊登道歉申明,腾讯则请求法院驳回360全部诉讼请求。
360控诉腾讯的主要证据之一,就是引用了2009年CNNIC发布的《即时通信用户调研报告》中提及的“腾讯QQ以97.4%的绝对优势稳居市场第一的位置”。而腾讯则根据该报告后续中提到“新兴即时通信软件业表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进行反驳。
在这份报告中,对“即时通信”的定义是能够通过有线或者无线设备登陆互联网,实现用户间文字、语音或者视频等时时沟通方式的软件。
笔者对这份报告的真实性并不存在质疑,但是出于对互联网发展的考量,当初的数据是否在当下的互联网环境依旧适用值得质疑。因为在近年来微博(主要指私信)、微信、口信等新的互联网产品层出不穷,如果按照该报告的定义,这些产品都应该归属于即时通信产品范围,因此腾讯QQ产品的市场份额也势必会受到冲击。
还记得新浪微博推出桌面客户端的时候,曾有媒体提出其将会对腾讯QQ产生直接竞争。尽管腾讯QQ依旧以用户总量超过该产品,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该产品在一定程度上也抢占了用户的“桌面”空间。
尽管中国没有判例法,但是笔者认为我们在面对新事物的时候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洋为中用。欧盟委员会在针对微软并购Skype案的裁决中提到,市场份额仅具有判断该动态市场竞争情况的参考价值,并不是评价消费者通信服务供应商市场势力的最好指标。
在笔者看来,腾讯QQ庞大的用户群在于长期积累。由于腾讯的先发优势,用户很自然地选择了其作为首选的即时通信工具。不过,随着后来阿里旺旺、移动飞信等具有自身特色的产品的推出,用户的选择也发生了变化。
不过,由此产生了另一个话题就是“捆绑销售”。相比捆绑销售,用户自主选择下载安装,才是真正能反映一款互联网产品生命力的标准。
腾讯旗下产品众多,涉及面也很广。尽管腾讯QQ集成了相关应用的控件,但是用户在使用的时候仍需要自己选择安装,而并不是一揽子全部推送给用户直接全部安装。这样看来,腾讯并未对其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然而,现在互联网巨头纷纷选择平台式发展。转型后的这些企业的产品势必也会带有“平台”的属性。正如腾讯所言,目前大多数互联网企业正依照着“靠免费累积用户、用平台实现盈利”的思路发展,因此对用户粘性的关注度,也促使了行业纠纷的不断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