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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县级财政法制工作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思考

2012-07-09尹静

2012年11期
关键词:法制财政现状

尹静

摘要:目前旗(县、区)财政部门只注重抓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从而一度忽视财政法制建设,由此造成内部股室职责不清,分工不明,领导讲话甚至红头文件中时常出现不合法的词语,这远远不能适应财政依法理财、依法治财的需要,本文就此指出,财政部门只有逐步改变靠行政手段,靠经验指导工作的以往做法,用法律,用制度来管理和决策才能真正实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关键词:财政;法制;现状;对策

近几年,旗(县、区)财政部门,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以推进依法理财为目标,在普法宣传,执法监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效的促进了财政职能的发挥,为全面做好财政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财政法制建设任务艰巨,依法治财任重而道远。主要表现:

一是财政部门红头文件或领导讲话稿中时常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错误。例如在宣传《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时,某县财政局“一把手”在大会上公开称国务院发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上升到了法律法规的地位,这种夸大其辞的宣传,误导了公众,影响了行政法规的宣传效果。

二是股室与股室之间交叉的职能,对本股室有利的争着管,对本股室不利的都不去管,形成了事实上的有法不依。

三是财政内部缺乏统一有效的制约机制。主要表现在财政资金的分配上,有的旗(县、区)财政“一把手”将资金分配方案记在本上,只告知拨款人员,不公开行文。也有的旗(县、区)拨款手续烦琐、拨款迟缓,一笔款项的拨付,财政大小头头都要签批,一个星期甚至十多天也到不了用款单位账上。

四是省市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往往是一人找答案众人抄,局领导以及一些有权的股室头头竟让他人代抄,使财政普法流于形式。

五是对联合执法单位利用财政职能违规收费听之任之。如契税的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而房产部门不论交易价格怎样,一律评估并收费,使搭税收费合法化。

六是有些旗(县、区)制定的红头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宣布废止,而该红头文件还在照样执行。

七是随着财政改革和职能的转换,财政部门有的股室对自身职能一知半解,照抄照搬上级的职能,致使县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工作规划中竟拥有了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这一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所特有的职权。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但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是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合理、不到位。受行政编制的影响,旗(县、区)级财政内部没有设置法制机构,直接影响到了财政法制工作的正常开展。在人员配备上,由于财政法制工作,综合性很强,要求财政干部既要有一定的财政法律知识,又要熟悉财政专业知识,还需要将财政专业知识与财政法律知识有机结合。故此,这项工作是好汉不想干,赖汉干不了。由于旗(县、区)财政法制人员缺失,局内没有相应建立起统一、科学、规范的法制工作体系,加之由于部门预算、财政集中支付等项财政改革的推行和诸多业务的拓宽,股室之间各行其是,且缺乏应有的沟通,致使财政内部一些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难以统一。

二是缺乏单位“一把手”的支持。目前,不少旗(县、区)的“一把手”把工作重心和精力用在抓收入和支出上,总以为法制工作不影响大局,可有可无,近而直接影响了财政法制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影响了财政法制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是财政干部法律学识水平参差不齐,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目前旗(县、区)乡财政人员中,全日制法律院校本专科毕业的为零。就是加上各类参加自学形式取得的法律本、专科毕业的,也不超过财政人员的5%,并且财政干部每天只顾忙于财政业务,根本就不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

针对上述问题的分析,笔者引发如下思考:

第一,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配备法制人员。“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为使财政法制工作尽快开展起来,就此建议适时建立健全财政法制工作内部机构,并配备相应的法制工作人员。根据财政法制工作业务性、技术性、法制性特点,笔者认为应由政治素质强,办事公道,熟悉财政相关法律法规,有纯熟的财政、会计知识和实践经验,具备较强分析问题思维能力和辨别是非问题能力的人员担任财政法制机构负责人。

第二,加强旗(县、区)级财政领导班子的法制建设。作为财政部门的领导干部,如果不懂法,不具备与领导职务相称的财政法律知识,法制观念,那很难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理财、依法办事。也会直接影响着财政队伍的法制观念。因此,旗(县、区)级财政部门领导一定要率先垂范,带头知法、学法、懂法、用法,严格执法,把“依法理财、依法治财”的原则贯穿到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的各个方面,逐步改变过去靠行政手段、靠经验指导工作的做法,靠法律、靠制度来管理和决策。通过财政法制建设促进财政管理、规范财政收支,实现财政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使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很好的贯彻于实际工作中。要在抓好财政收入管理和支出管理的同时,抓法制建设,健全财政部门内部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完善财政资金的使用和拨付程序,实行内审制度,实现权力制衡。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制度,避免工作上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第三,明确职责,规范自我。首先旗(县、区)级财政部门应参照上级财政部门工作职责和内部分工,将涉及法制问题统一划归法制(科)股集中管理,并搞好与此相关联问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其次财政法制部门要督促各职能股室制定政务公开方案,公布明示各股室职责分工,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目标,完善财政执法的各项制度。对财政执法人员进行上岗培训,持证上岗,完善财政股室执法责任制,明确财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范围、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和执法职责。三是规范红头文件的制发程序。财政机关在制定红头文件之前,先由业务科室起草,办公室审文理,法制人员把关,分管领导或局“一把手”签发,使法制办成为一道闸门,以减少和杜绝执法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切实防止滥用职权。具体运做方式为:各业务股室起草拟出台的文件,由局办公室对其文字把关后,连同股室负责人审阅签署的意见以及相关依据,报送本局法制(科)股审查,形成规范性文件,报送局领导签批后,以财政局的名誉下发。另外法制机构还须定期对照上位法对现有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以便及时补充、完善或废止。

第四,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财政普法工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对财政普法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在于为财政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把财政法律制度推向社会、传向公众,使社会各界广为了解、熟悉、掌握和遵守财政法律法规,理解、支持财政工作。为提高财政普法的宣传效果,使财政普法宣传教育规范化、制度化,必须根据财政干部的成长规律和岗位需求,制定年度法制教育培训计划,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通过组织学习《财政普法读本》把公共法律知识“引进来”提高财政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自觉性。同时,通过搭建各种平台,把财政法律知识“送出去”。营造对内全员学法,对外全员普法,以期达到财政业务知识与财政法律知识相得益彰,全社会理解、支持财政工作之目的。(作者单位:内蒙古阿拉善左旗煤炭征费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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