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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2012-07-09杜丽慧

2012年11期
关键词:清偿婚姻家庭婚姻法

杜丽慧

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夫妻关系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我国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本文将围绕婚姻法中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论述,并展开讨论提出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夫妻之间的财产制度;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现行婚姻财产制度的有关规定;我国婚姻财产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在由陶毅主编的《婚姻家庭法》一书中对“夫妻财产制度”是这样定义的。夫妻财产制度,解决的是在夫妻关系发生前后双方财产的归谁所有、如何管理、怎样使用、如何分割、怎样处分等一系列问题,以及对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分与清偿等问题的法律规定。

一、对我国现行婚姻财产制度有关规定的探析

我国于2001年4月通过了新《婚姻法》,立法者明确以法律条文形式规定了夫妻财产的范围,弥补了我国原有婚姻法的一些漏洞,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度

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度,通俗地讲,就是是指在夫妻关系发生前后对财产的分割、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无效时,若双方产生纠纷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有关夫妻财产的制度。至于为何要设立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度呢?是为了满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中的经济需要,解决夫妻没有约定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或约定无效时的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法定财产制度是对约定财产制度的必要补充,使婚姻法更加具体、明确。

我国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与旧法相比,完善了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避免了旧婚姻法中因立法不明确而引发的争议。法定财产制度的设立,不仅有利于发挥婚姻家庭的保障职能,也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同时也符合立法的精神。

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物质文化的迫切需求,如今夫妻婚前贷款买房的现象越来越多,《婚姻法解释(三)》适应需求,对此现象引发的财产问题作出了有关规定。其规定了“在结婚之前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若在房产登记时只登记了一方子女的名字,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仍可以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按份共同拥有。”“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规定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进一步细化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给予司法机关在判案时依据。有利于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为民”的精神。

知识产权的收益问题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也越来越受关注。在婚姻持续期间获得知识产权并取得收益的归夫妻双方共有。

(二)夫妻双方约定的财产制度

在实践中,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同时也为了维护纯洁的夫妻关系,有时双方在婚前或婚姻持续中事先约定财产的归属、处分等问题。 目前,世界各国也越来越重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其充分表达了当事人个人的真实意愿,有利于团结稳定,更有益于处理纠纷。

但是,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约定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否则约定无效,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处理问题。首先,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其次,约定的财产必须合法且其有权处理;再次,其约定的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最后,双方的意思表达必须真实可靠,不得采用威胁、恐吓等不法手段,也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三)夫妻个人专有财产制度

夫妻个人专有财产,通常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只由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由其所有方自由支配,不需经另一方同意。在婚姻结束时,归其个人所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新《婚姻法》确定了我国的夫妻个人专有财产制度,列举了属于个人专有财产的情形。其中第18条第三项是这样规定的,“若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明确的指出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只由夫或妻一方所有”,则其由此获得财产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此规定满足了当事人的意愿,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完善了对个人财产的法律保护。

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一)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适用与公示问题

《物权法》中有关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开始。那么在婚姻法中夫妻之间约定了婚前一方的不动产归另一发所有时,所有权变动是自办理登记之时起开始还是约定生效时开始呢?此时,《物权法》和《婚姻法》出现了冲突,即此类问题是适用一般有关财产的规定还是适用夫妻之间的约定呢?解决问题的关键,首先要弄清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是属于纯粹的财产问题还是含有身份的因素呢?笔者认为,应适用《婚姻法》,自约定失效时所有权发生变动,无需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原因在于,其符合人们的习惯,顺从了当事人的个人意愿,符合罗马法的精神。最重要的是,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也可推到得出。

但是在实践中,登记制度也至关重要。在现行夫妻财产约定的制度中缺乏公示制度的规定,往往使其约定丧失了公信力。因为第三人很难知晓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约定,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在婚姻法中借鉴物权法中的“公示制度”。

(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制度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共同财产有可能不足清偿,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当事人利用夫妻财产制度逃避债务责任,笔者认为应完善夫妻连带责任制度,增设夫妻共同债务由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夫妻以个人财产负连带清偿责任。当然,夫或妻一方用个人财产清偿后,有权要求受益的一方给予相应补偿。(作者简介: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陶毅主编 婚姻家庭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2006.4 (2010 重印)

[2]王丽萍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二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4

[3]吴晓芳:《当前婚姻家庭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探析》,《人民司法》2010年第1期

[4]夏吟兰、龙翼飞、郭兵、薛宁兰主编婚姻家庭法前沿—聚焦司法解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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