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演进的原动力研究及对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启示
2012-07-09刘玲
刘 玲
(内蒙古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51)
现代经济理论认为,经济发展的“离合器”是市场,而市场经济又是契约经济,是各经济主体在争取较好的环境的条件下根据自身的偏好和相对优势寻找整体的合意状态,是各经济主体生存、发展的空间领域。但由于交易成本、资产的专用型以及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市场机制发挥作用需要相应制度的存在,制度环境是经济主体存在和发展的实践领域。企业和个人是市场经济的两大经济主体,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合作还是竞争,是友好还是对立,这种复杂而又动态的变化关系对经济的运行和制度演进起着重要作用和反作用。经济理论力求均衡(稳定是均衡所带来的副产品),一国经济的均衡和稳定(和谐社会之根本所在)由政府(充当“仲裁人”和提供公共物品的角色)、企业和个人三大经济主体之间的协调关系所决定。
尽管“制度”一词被社会科学广泛应用,但制度是什么的问题至今仍没有达成共识。涵盖较广的定义认为:制度表示某个群体的成员在既定环境中被组织起来应对为生存而协调自身行为过程中的基本难题的方式。因此制度形态的分化在社会中表现为亲族、宗教、文化、习俗、政权和法律等。按照道格拉斯·诺思的分类我们可以将具体的制度分为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实施制度。制度具有最重要的两大功能:影响交易成本和经济主体收益。制度演进实际上就是演进的收益大于成本而不断调整各经济主体(或者集团)利益关系的过程。自约翰·梅纳德·史密斯以来演化博弈理论得到了社会科学普遍的肯定,威尔逊的类比生物学方法在经济学中的普遍应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协调演化博弈理论研究集团内部由于内力或者外力的作用导致集团的进化,这与人类社会的制度演进极其相似,根据协调演化博弈论的适用条件,社会制度演进的过程完全可以利用博弈论加以描述,肖特教授为我们树立了一个非常好的典范。笔者试图利用协调演化博弈理论的分析方法(诺思使用历史分析法),对制度变迁(肖特说明的是静态制度)的内在动力加以分析,提出导致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理论。
一、制度环境:企业和个人博弈关系的逻辑起点
西方主流经济学在假定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微观经济学仅仅以个人的消费行为和企业的生产行为及个人与企业相互交换的市场供求关系为研究中心,得出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市场机制达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状态;宏观经济学从总量的匹配关系上分析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经济增长,强调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必要性,同时也将制度看作外生变量。问题是分析微观经济时,抽象掉制度和政府干预宏观经济的功能及其变动,自发的市场秩序能够有效率地运行吗?分析宏观经济时,不考虑微观经济运行状态和制度因素,政府的宏观调节是否可实施以及是否破坏市场机制?综合前述,制度在主流经济学中被看作了“静态的存量”,显然有失偏颇,但西方主流经济学却给出了在“静态的存量”的制度下微观与宏观政策的最优状态(当然是静态、比较静态的,可能也有动态的,但从制度维度上看均是静态的),也是政府、企业与个人博弈关系的均衡状态,当然这是我们进行制度分析的起点。
二、企业、个人博弈关系的进化:制度演进的原动力
个人之间的关系博弈过程实际是合作与竞争并存转化的过程,博弈的结果一方面通过“聚焦”互动形成了子群体(例如:个人、企业、政府和中间组织①等),另一方面通过“非聚焦”互动形成了社会普遍接受的“非正式制度”(例如:社会文化、道德规范、宗教等)。欧文·戈尔曼(1967)在所谓的“聚焦”和“非聚焦”互动之间做了一下有益的区别,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可以进行有益的研究。制度最终只能从成本和收益(我们可以看作负的成本)方面影响经济主体,因此,我们可以通过交易成本的变化趋势看出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进化方向。
表1 个人与企业协调博弈得益矩阵
用演化博弈结合我们研究的问题,不妨假设有两类博弈群体:一类由企业组成,用E表示;另一类由个人组成,用F表示。假设制度演进的同时企业和个人分别具有下述的战略空间:企业的战略空间Se=﹛调整,不调整﹜,个人的战略空间Sf=﹛调整,不调整﹜,调整表示调整初始的“最优状态”②适应新的制度,不调整表示愿意维持现有制度,企业和个人同时进行调整,那么个人收益机会为P、需要支付成本Z,而企业收益机会为R、需要支付成本C,企业单独调整企业的获利的机会为n,支付成本c,不调整获利机会1-n,个人单独调整获利机会m,支付成本z,不调整获利机会1-m。双方均调整,个人获利P,企业获利r,不调整得益均为0。
由此可知:当1>m >0.5时,制度演进对个人有利,当1>n>0.5时,制度演进对企业有利。当m >P时,制度演进促使个人的利益与企业行为对立,当m <P时,制度演进促使个人与企业利益共容,当n>r时,制度演进促使企业的利益与个人行为对立,当n<r时,制度演进促使企业与个人利益共容,设在制度演进时个人中采用“调整”策略的所占比例为x,而企业中采用“调整”策略的所占比重为y。那么:
个人中采用调整策略的平均得益为Ua=y(PZ)+(1-y)(m-Z)
个人中采用不调整策略的平均得益为Un=y(1-m)
使用马尔萨斯复制动态可知:
企业中采用调整策略的平均得益U'a=x(r-c)+(1-x)(n-c)
企业中采用调整策略的平均得益U'n=x(1-n)
图1 鞍点、分形和演化过程及ESS
图2 全部选择调整的演化过程及ESS
3.当时,复制动态使得企业得以进化。如图3。
图3 部分选择调整的演化过程及ESS
6.其他情况与情况4、情况5相似,这里不另做讨论。
如果我们将制度定义为一个连续变量,那么不同的制度下资源配置和利用的效率是不同的,体现在上述的不同的进化稳定性策略(ESS)之中。从理论上讲,我们可以从各种可能的制度中选择一个能够达到财富最大化的制度结构。这样,最优的制度结构就是那个将资源导向生产最多财富的制度结构,换言之,经济主体在理性的条件下也会选择有利于其共同发展(纳什均衡)的制度结构,当然也会带来不同制度演进方向。
三、企业、个人的策略创新:制度演进原动力的强化
上述的“参与”社会博弈的个体有机体组成的群体演进的路径似乎陷入为这几种趋势,但现实并非如此,原因是博弈主体的策略集我们假定只有两个元素,而且博弈主体相对独立。如果博弈主体相互合作或者“发明”更现实的相关策略(博弈空间的自然扩充)博弈过程会有所改观。
在本文的第二部分我们发现不同的制度演进使得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进化产生不同的影响,而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进化对制度演进的加强和推动力量被忽略了。例如:情况一,结论表明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进化将在(x*=0,y*=1)或(x*=1,y*=0)位置实现稳定。但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进化并未因制度的稳定而停止,原因是我们前面将个人、企业看作适应制度环境的经济主体,回避了经济主体本身的创新能力。如果考虑经济主体的策略创新,企业与个人关系的进化将有所改善,并有希望提出进一步的要求。
例如:个人创新策略B(如果企业调整,那么调整;如果企业不调整,那么不调整),企业创新策略B(如果个人调整,那么调整;如果个人不调整,那么不调整)。
表2 策略创新后的得益矩阵
此时,此博弈的纳什均衡状态为(调整,调整)和(B,B)。前者的稳定性明显劣于后者。此时:
个人中采用B策略的平均得益为UB=y(p-z)
个人中采用“不调整”策略的平均得益为UB=0。如果采用B策略的比例为x,个人部类的平均得益为
使用马尔萨斯复制动态可知:企业中采用B策略的平均得益为UB=x(r-c)企业中采用“不调整”策略的平均得益为UB=0。如果采用B策略的比例为y,个人部类的平均得益为
使用马尔萨斯复制动态可知:
图4 策略创新后的演化形态改变
如图4,只要 (即调整收益大于成本:制度演进的基本要求)经济主体本身有内部协调的能力使得经济主体之间的博弈关系得以进化。策略的创新为经济主体创造了更大的收益,改变了进化稳定性策略(ESS)的位置,经济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进化使得制度演进的动力得以强化。
四、制度演进的内在动力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关于制度变迁:林毅夫将其分为强制性与诱导性两类,奥尔森将制度演化归结为“分利集团对政治的影响”这一命题,马克斯·韦伯又将其归于意识形态领域的变迁,等等。无论哪一种制度变迁只要发生,必然是通过改变个人与企业的成本收益入手,或者可以说经济主体之间的博弈关系的重新调整或者说进化稳定性策略的变化是导致制度演进的内在动力。为此,笔者利用这一思路对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的法制建设提出一些看法:
1.立法应该具有针对性、目的性。按照威廉姆森教授的治理理论,“第三方参与”并非处处需要的,对于非专用性资产的交易和混合资产的经常性交易类型而言,交易双方可以自愿达成一致,这类交易是不会借助于法律等手段的,而专用性极强同时又经常交易的产品,“第三方参与”由于无法介入也不可能实现。只有混合型资产而又偶尔交易的领域,往往借助于“第三方参与”的方式。因此,立法应该主要针对于此领域进行,一方面立法没有针对问题的领域,由于立法成本的存在导致立法本身没有社会价值,同时会浪费社会资源;另一方面立法本身未对企业与个人产生成本或者收益的影响,导致了法律形同虚设。
2.立法本身已经体现了社会未来的走向和未来经济主体的社会格局。“法律=道德律+创造者的意志”,这充分说明法律本身必须符合社会的基础——道德律,同时制度的确立定会有创造者的一致在其中体现出来——社会未来的走向和未来经济主体的社会格局。社会的均衡和稳定关键的因素在于社会主体的博弈均衡,是合作状态(合作博弈解)还是竞争状态(纳什均衡)呢,可以通过制度对经济主体利益格局的改变加以体现。例如,我国自“十六大”以来针对于“农民工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已经体现了我国建立和谐市场和谐社会的决心、提高个人(尤为弱势群体)讨价还价能力的作用以及未来社会的格局。
3.注重(并非)自下而上的立法程序。一国经济的均衡和稳定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大经济主体之间的协调关系所决定,这也是和谐社会所追求的目标。道格拉斯·诺思认为,社会是一个组织,组织的运行无论是自组织还是人造组织必须要有一定的制度加以规范。社会组织之巨大,“以我们的智力不足以担当设计其运行制度的能力”③的,因此社会制度包括立法的制定应注重自下而上的立法程序。此种做法的优势在于:一方面可以利用个人、企业以及市场的具体运行成本,节约立法成本;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无意义的法律的出现。
4.注重市场的发展和政府做好“第三方参与”的角色。市场(个人、企业的集合体)能够搞活一国的经济,以前我们注重的是市场本身的激励功能。实际上,市场也有创造制度或者说提供制度演进动力和路径的能力。但是,此项能力能否得以发挥作用,关键在于,政府的第三方作用一方面能否“与时俱进”适应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政府能否做好社会守夜人的角色。这就要求政府必须能够体察社会经济主体的处境和具有较明确的未来发展目标。
5.借鉴国外的一些成熟做法(例如:注重ADR制度的作用)。引入和发展ADR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ADR制度在我国的制度土壤中也能汲取到营养成分,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提供相应的动力。但是制度尤其法律制度本身体现了一国的文化内涵,外国制度能否适应我国文化这是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移植了一些西方法律,而忽略对异质的社会文化产物的改造和调适,结果对其他问题的处理造成了一些影响,这已经充分说明了引进国外法律应当谨慎。
[注 释]
① 中间组织是个人(或者企业)的重复合作博弈的结果,我们这里看作利益集团加以处理。合作的利益分配这里不做过多分析.
② 微观经济的个体最优和宏观经济的整体最优.
③ 引自:F.A.哈耶克的《自由人民的政治秩序》.
[1] [瑞典]乔根·威布尔.演化博弈论[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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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瑞典]乔根·威布尔.演化博弈论[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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