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价值评估中不同评估方法间评估结果的实证比较与分析
2012-07-07■施超
■施 超
按照《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须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
在近年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资产评估中,同时使用两种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比例逐年上升,同时使用多种评估方法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价值评估已成为企业价值评估发展的重要趋势。那么,不同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间是否存在一定的规律?评估师在不同评估方法的结果间进行取舍时,是否表现出一定的选择倾向?以2008年1月-2010年6月上市公司公告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置入股权类资产为样本,我们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
表1 股权类资产评估方法使用情况(一)
表2 股权类资产评估方法使用情况(二)
一、不同评估方法间评估结果差异情况
(一)收益法评估结果普遍高于成本法结果
在同时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的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置入股权类资产评估中,收益法结果大于成本法结果的比例一直保持在八成左右,收益法评估结果普遍高于成本法结果。
(二)市场法评估结果与其他方法结果间差异波动较大
样本中应用市场法对置入股权类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的绝对数量较少,市场法评估结果与其他方法结果比较中表现出较大的波动性。
市场法与成本法评估结果高低比例接近。从统计期间全部样本看,成本法与市场法评估结果高低比例大体相当,成本法评估结果高于市场法结果的比例为53%,市场法评估结果高于成本法结果的比例约为47%。
市场法评估结果普遍高于收益法评估结果。在同时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整体价值评估的样本中,市场法评估结果高于收益法评估结果的现象比较显著,该比例达到88%。
表3 不同评估方法间评估结果比较
从各评估方法原理角度解释上述实证结果,我们认为:收益法因为将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考量,其反映的价值不仅包含经营所需的实物性资产价值,也包含企业作为一个经营整体涉及的管理水平、客户关系、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而部分无形资产价值在成本法评估结果中无法得到体现,因此,对于管理水平对企业生产经营具有正向作用的优质企业,收益法评估结果高于成本法结果具有合理性;市场法评估结果一方面依赖于被评估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与水平,另一方面也与评估过程中所参照的可比企业市场价格表现密切相关,目前市场法应用过程中可比对象通常为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参照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得出的股权价值与其他评估方法得出的结果之间不存在特定的关系,但在股票市场整体表现良好的情况下,重组置入的优质资产市场法评估结果存在同时高于收益法与成本法结果的可能。
二、不同评估方法对应评估结果的取舍
(一)成本法评估结果与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的取舍
成本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的比例高于收益法。统计数据显示,无论成本法评估结果与收益法评估结果孰高孰低,成本法评估结果被确定为最终评估结论的比例都显著高于收益法;但在收益法评估结果高于成本法评估结果的情况下,该比例有一定降低。
(二)市场法评估结果与其他方法结果作为评估结论的取舍
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的比例高于市场法。涉及市场法评估的股权类对象样本绝对数量较小,市场法评估结果与成本法评估结果间的取舍存在较大的波动性,但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的比例明显低于收益法。
表4 不同评估方法结果间的取舍
三、结论
基于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置入股权对象资产评估的实证分析,可以看到:
1.不同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结果仅就数值总体的高低来看,理论上可以通过解释,这在一定程度上检验了各评估方法应用的合理性;
2.评估师对于最终评估结论选取呈现出的总体特点,更多地体现了与评估方法使用比例的吻合;在收益法更能体现企业整体价值的情况下,其结果被接受的程度也会相应提高。
每种评估方法都有其特定的应用条件和优劣势,评估方法的选用以及最终评估结论的选取需要视重组行为及评估对象等情况全面分析确定。进行上述实证分析乃是从评估方法应用结果呈现的统计学特点检验评估方法应用合理性的一种手段。
《清韵》 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