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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弭人为操控空间

2012-07-07劳剑

检察风云 2012年13期
关键词:评标投标代理

文/劳剑

消弭人为操控空间

文/劳剑

温家宝总理在最近发表的《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重要文章中指出,“要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管理改革。整合各部门分散设立的招投标市场,加快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招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严格规范招投标活动,严格禁止利用权力干预、操纵招投标活动。这要作为一条‘高压线’,谁碰就依法处理谁。”(4月16日《求是》)

确实,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腐败,危害严重,必须有效地加以惩治和预防,概括地说,就是要从创新制度、完善法规、严密监管、严厉惩处等多方面入手,将招投标活动有效纳入政府改革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工作之中,切实维护招投标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一是创新制度,建立起权力制衡机制。通过制度创新,破除一些行业主管部门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资金安排者,也是代理机构遴选者,还是项目招标人,同时又是仲裁者这样一种“五位一体”的模式,将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赋予一个没有行业和部门利益,具有相对独立性、权威性的专门监督机构,从而建立起新型的招投标市场综合监管体系。也就是说,将招投标的管理、服务和监督职能分离,从而形成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招投标交易中心服务、专门机构监督的模式,尤其是,专门监督机构应该对招投标活动从标前合规合法性,标中的开、评、定标,标后的履约行为进行全程监督。

二是提供制度保障,统一运作规则,防止暗箱操作。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配套制度,尤其要改变过去各个行业和部门“各自为战”(各自招标)的现状,转变为所有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等全部进入有形市场(招投标交易中心)。对招标信息的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制定一整套严密的管理办法,以保证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中进行。同时,进一步完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代理服务、评标细则、专家抽签、合同签订、视频监控等各个环节的规定,防止暗箱操作。

要从创新制度、完善法规、严密监管、严厉惩处等多方面入手,将招投标活动有效纳入政府改革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工作之中,切实维护招投标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是改变评标设计,降低人为因素对招投标结果的影响。评标是招投标工作的核心环节。评标环节一般采用商务标加技术标的评标办法,商务标是由投标者对招标项目进行报价,其报价决定投标者能否入围技术标评标环节;技术标则是由评标专家对投标者实力、技术、经验、诚信度等进行综合评分,评分结果直接决定投标者中标与否。目前,评标环节还很容易出现人为因素影响评标结果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在评标环节的设计上创新方式方法,科学合理设计开标办法。招标项目应该实行包死价,即取消招投标中的暂定价,全部实行固定价,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人为影响,并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成本。公开开标时,投标方、招标方、监督方和社会监督员都应该参加现场开标,包括竞争性谈判,开标的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依据文件规定操作。

四是规范和完善信息披露,确保公开透明运行。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和时限,以及发布渠道,还要及时公布投标者和中标者的情况,确保招投标各个环节信息的公开透明。明确违法披露招投标信息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改变信息公布缺乏统一性的现状,解决不同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存在冲突的问题,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有效性和权威性。

五是加强审查备案,规范招投标两方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两方招投标文件的审查和对投标方资质条件的审查是从入口上规范招标投标人行为的有效保证。对招标投标两方的招投标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坚决避免招标文件存在对投标方人为设置排他性、倾向性和其他有失公平的内容,保证符合投标条件欲报名投标者拥有公平竞标的机会。依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方的资质、是否挂靠、诚信度、投标保证金是否到位等投标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坚决把那些不具备资质条件、挂靠其他单位、投标保证金不到位、诚信度差、资金和技术力量不够的投标者拒之门外,确保只有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者才能平等参与投标、竞标。

六是提高代理机构质量,完善中介作用。坚持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中介组织应有的社会性和独立性,并提高代理机构的质量。一方面,设置合理的门槛,坚持必需的资质标准,防止良莠不齐、泥沙俱下;另一方面,有重点地培养一定数量的优质代理机构,并让其起到示范和导向作用。同时,对代理机构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和严厉的惩罚制度。

七是强化监督,盯紧招投标的每一个环节。切实强化法律监督、纪检监察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中介机构监督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从而将招投标的每一个环节都置于严密的监督之下。

严密法律监督,切实使有关招投标的各项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纪检监察机关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在招投标中用权行为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违法插手和干预招投标工作。行政监督要形成行业主管部门和专门监管部门既各司其职又形成合力的良好机制,有效地管控招投标活动。司法机关要主动及时介入,对违法行为严查到底。

同时,发挥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内的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不同于接受委托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可站在公正立场上,基于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发表独立意见,以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还要进一步加大社会和舆论监督力度。建立招投标特邀监督员制度、招投标公众旁听制度,以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完善投诉制度,畅通投诉渠道,并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纸媒、网媒尤其是博客、微博客和论坛等来自媒体的监督作用,让招投标过程中的猫腻显出原形、无所逃遁。

八是加大查处和惩罚力度,提高招投标腐败的成本和风险。一方面,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改变违法成本低、风险小,守法成本高、成功几率小的不合理现象,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不定期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使之更加完善,并通过制定严苛的惩罚条文,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另一方面,严格执法,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在加大经济处罚力度的同时,严肃党纪、政纪,触犯法律的,必须依法严惩,真正做到谁碰“高压线”,谁就会被“电”击倒。

只有这样多管齐下,才能祛除潜规则,消弭人为操控的空间,有效惩治和预防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编辑:陈畅鸣 charmingchi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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