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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中醉酒驾驶情形适用法律的思考

2012-07-01张辛赵晓霞

决策探索 2012年16期
关键词:肇事罪交通肇事醉酒

张辛 赵晓霞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的猛增,发生交通事故的数量一直居高不下,法院审理交通肇事罪案件也逐年增多,其中,醉酒驾驶是导致交通肇事罪案件发生主要原因之一。审判实践中,交通肇事罪案件(除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在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能够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而且认罪态度好,取得受害人及亲属谅解的,一般均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这中间醉酒驾驶情形占有很大比例。然而,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被查出后起诉至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行为人则会获得几个月不等的拘役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而且在当前严厉打击醉酒驾驶的形势下,大部分法院均没有适用缓刑。这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于社会危害性大,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罚,行为人不仅获得人身自由,而且也没有得到经济制裁,其赔付给受害人的损失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相反,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就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由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按照危险驾驶罪判处,却被处以拘役并处罚金,行为人不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且还受到经济制裁。

一、导致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

一是《刑法修正案八》自去年出台后,就醉驶入刑的实际执行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争议,在严厉打击醉酒驾驶的形势下,大多数法院在审判中都不适用缓刑,以此表明在打击醉酒驾驶方面的坚定立场和决心。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解释》出台于2000年,当时的交通事故发生数量和酒后驾驶现象已不可同日而语,所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解释》在制定对于酒后驾驶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处罚时,没有考虑达到醉酒标准的情形。醉酒驾驶及飙车行为是刑法修正案被最新引入刑法的,主要惩罚醉酒驾驶行为本身,不要求有严重后果。该罪是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已经醉酒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一旦醉酒驾车构成严重后果的,或因其他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构成交通肇事罪。这里并不一定强调存在危险驾驶行为,只要有刑法规定的情节即可,如负全责或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情形。如果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进行处理。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较之这几个罪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定性的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客观表现通常是可能造成的对于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建康的无视,如在已有案例中的开车冲向人群,即完全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于不顾,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而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还是尽力正常驾驶,并不希望出现车祸,只是由于种种原因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二、建议

笔者建议: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出台审理危险驾驶罪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详细区分醉酒驾驶的各种情形,使得各级法院在实践中有章可循。二是修改《關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解释》,可以考虑将交通肇事罪中存在醉酒驾驶情形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样对其处罚的刑期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就不存在适用缓刑的问题。根据规定来看,醉酒驾驶行为已经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但司法解释还是把醉酒驾驶行为融于交通肇事罪,其只能是过失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从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看,醉酒导致犯罪,当然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其应受刑法惩罚的根据可以借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来理解。原因自由行为,一般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了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该理论为醉酒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找到了理论上的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只是给醉酒后的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找到了合理化的根据,但并没有解释应当以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来定醉酒后的犯罪性质。实践中,很多醉酒的犯罪,很少以过失犯罪论处的。但司法解释却把此行为融入到交通肇事罪中,即认为此是过失犯罪。这样就会造成醉酒在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和在其他犯罪中的罪过不同的境遇,显然是值得商榷和推敲的。

总之,我们既应当对醉酒驾驶保持严打态势,更应当维护法律的统一,只有做到罪当其罚、罪刑相宜,才能维护司法的公正、公平,从而树立司法的公信力。

(作者单位:镇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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