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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钩冲顶货物落工友无辜遭横祸

2012-06-26支持单位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事故调查技术中心

质量与标准化 2012年10期
关键词:冲顶单梁电动葫芦

(支持单位: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事故调查技术中心)

在上海市所拥有的八大类特种设备中,起重机械的数量相当可观,截至2012年7月的统计数据显示,共有10.7万台。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目录》的划分,起重机械共有13个类别80个品种,在桥式起重机类别所涵盖的10个品种之中,电动单梁起重机因其构造简单、操作方便,在全部起重机械中所占比例最高,为49%。

近年来,关于起重机事故的报道常见报端,然而何为起重机吊钩冲顶?大多数人未必了解。本期讲座邀请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事故调查技术中心邱郡工程师以及侯少毅同志,为大家讲解一起关于电动单梁起重机冲顶的真实事故案例。

一、关键词点击

1.桥式起重机

可沿轨道行走的具有桥梁式结构的起重机。

2.电动单梁起重机

单根主梁,电动葫芦小车在主梁下方运行的桥式起重机。

3.电动葫芦

由电动机驱动,经卷筒或链轮卷放起重钢丝绳或起重链条,以带动取物装置升降的起重葫芦。

4.吊钩冲顶

在起升高度限位器失灵的情况下,起升机构超过极限位置后不能制停,仍然过度起升,造成吊钩滑轮组撞击电动葫芦或者起升卷筒、钢丝绳或链条破断、吊物坠落等后果的情形。

二、事故案例简介

2010年某日上午,在我市一家公司的车间内,车间主任曹某安排工人李某、方某和陈某等6人为一个班组做硫酸钾分装作业,将1 t的大包料分装成50 kg的小包料。李某、方某负责操作电动单梁起重机,将大包料吊入料仓粉碎;另有两人负责在料仓边装袋和封包;陈某负责将分装好的小包料堆放到铲板上。

上午10点左右,操作起重机的方某将大包料吊至料仓边的装袋封包区的正上方后,与料仓平台上的李某交接起重机操控手柄。没有想到的是,李某操作失误,造成起重机吊钩冲顶,钢丝绳断裂,大包料随即坠落,将下方的陈某压死(详见图1、图2)。

图2 事故起重机的电动葫芦

三、事故原因分析

1.事故设备

事故起重机为电动单梁起重机,额定起重量为5t,跨度16.5m,在检验合格周期内使用。

2.现场勘察

(1)起重机电动葫芦起升钢丝绳在距离楔块固定端70cm处断裂,吊钩、滑轮连同大包料坠落至地面。吊钩滑轮罩壳和电动葫芦外壳有明显的冲顶撞击痕迹。

(2)起重机设置于硫酸钾车间内,属于腐蚀环境,导致起重机的安全保护装置(起升高度限位器)失效。

3.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钢丝绳被卷至起升高度限位后,由于起升高度限位器失效,且操作人员李某操作失误,未能及时停止上升方向动作,因而电动葫芦继续卷升,直至吊钩滑轮冲顶,与电动葫芦底部撞击并抵死。此时卷筒持续向上转动,最终导致钢丝绳过载断裂,吊钩、滑轮及所吊运的大包料坠落,砸中下方正在工作的人员。

(2)间接原因

①方某、李某无证作业,缺乏起重机安全操作的基本技能,使用存在起升高度限位失效安全隐患的起重机,起重作业中吊物运行的路线经过工作人员头顶。

②车间主任曹某违规指挥无证人员操作起重机,没有履行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责任,未能发现作业安全隐患,及时制止违规作业。

③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漏洞,未能保证设备的完好,也未保证作业人员持证作业并具有相应的能力,没有对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管。

四、事故责任认定

1.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2.方某、李某无证作业,违章操作起重机,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法移送司法部门。

3.车间主任曹某违规指挥无证人员操作起重机械,对作业现场缺乏安全监管,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法移送司法部门。

4.生产厂长作为安全生产主管人员,未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能根据事故车间特殊情况,确保起重机的完好和安全,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法移送司法部门。

五、专家点评

由于电动单梁起重机应用广泛,其构造、使用、操作相对大型起重机械而言较为简单,不少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都未予以足够的重视,本起事故就是其中一个典型案例。通过近年来典型事故的汇总分析,大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重视作业人员的持证作业。工作人员只有经过专业的教育和培训,具备了一定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并通过考核后,方可获得相应资质的作业证书。生产作业中,管理者更要重视作业人员持续的技能提升和安全意识的加强。

2.重视特种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性。保证设备安全往往是防范事故的最后一道关,在本起事故中,如果设备起升高度限位器能正常工作,将有效防止冲顶事故的发生。企业管理者应建立完善的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使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3.重视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生产主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意识,发现生产作业现场的危险因素,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使得诸多事故隐患止于萌芽阶段。

4.企业法人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必须不断增强。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已经较为完备,关于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等涉刑的处罚也有明文规定。企业法人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不断地学习、了解和掌握相关规定,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将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生产作业的每一个环节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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