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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光国有”不必惊慌

2012-05-30马红漫

新民周刊 2012年25期
关键词:气象部门公共资源风能

马红漫

据报道称,黑龙江近日颁布《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这一规定一经发布,引起了不小的争议。不少网友调侃“看来今后老百姓晒太阳、开窗通风也得缴钱了”、“以后按流量计费的话,衣服要拧干点才晾得起”。

在网络话语权日趋强化的情况下,公众固然获得了更多公平表达的机会。但与此同时,由于浮躁而情绪化的表达方式更容易引发共鸣,误读事实的可能性也在网上激增。

就此次事件而言,《条例》中已经明确写清,地方政府对于风能、太阳能的管制对象是“企业探测开发”行为,这与普通老百姓的生活完全是两个概念。但很多朋友根本没有去仔细阅读原文件,而是根据“晒被子”、“吹凉风”的形象表述,就开始对“风光国有”,对政府“垄断公共资源”的行为表达不满,是为典型的集体误读与盲目躁动。

如果从经济学理论来观察,公众对于《条例》的误读是基于对公共产品分类的不熟悉。其实所谓的公共资源,在经济学中本来就被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共产品,政府不能够也无法去收取费用,比如老百姓晒太阳所获取的光能、呼吸的空气等等。另一类则被称之为“准公共产品”,虽然具有一些公共产品的属性、特质,由于一些私人的使用会排斥别人的使用,或者会提高别人使用的成本。关于准公共产品的特征,最典型的就是哈丁在《公地的悲剧》中设置的这样一个场景:一个向众人開放的牧场,每个牧羊人的直接利益取决于他所放牧的牲畜数量的多少。如果没有一个严格的管制政策,每个牧羊人虽然明知公地会因为过度放牧而退化,但是他们出于个人利益考虑,最优的策略仍然是最大可能地增加牲畜数量。久而久之,牧场只会彻底退化或废弃,公众的集体利益反而因此受损。

所以,当公共产品被限定到具体的领域和范畴后,就不应该再完全免费,而应该以收费等管制措施来保障最大多数公众的利益,避免公共资源被无序浪费、滥用。黑龙江这部地方法规,它所指的正是作为能源被开发的风能和太阳能,既然“风光”已经作为一项能源产业,制定相应的法规明确所有权和责任的确十分必要。

就以风能的使用为例,风力发电对所需的风能供给地域要求非常苛刻,目前中国主要只有新疆、内蒙古、河北等所谓“六大风口”资源地,可以保障风力发电的能源供给,因此风电企业地域扎堆抢夺资源的现象非常严重。对于风电产业来说,适合发电的地域一旦被其他企业所占据,就意味本身无法获得生存发展的资源。而如果既有企业占用了有利地域却不能保证高质量的产出,那么就是资源的极大浪费,也是对公众利益的伤害。有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国内的风电装机量已经超过6000万千瓦,实际运行机组超过4000万千瓦,粗略估计风电发电量有20%已经处于被弃状态。既存在“产能过剩”,同时又“利用不足”,这就是风电产业因为缺少有效管制造成的“公地悲剧”。

就此而言,《条例》针对稀缺公共资源强化政府管制,行为本身无可厚非,甚至是提高自然资源使用效率的高招。当然,政策导向正确并不意味着政策本身已经是尽善尽美。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规定气象部门成为审核风能、太阳能使用的行政部门,此举就应该审慎考虑。一方面气象部门的主责是保障公众的气象信息提供,这与公众资源品效率管制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另一方面,管制就意味着牌照发放和费用收取,气象部门是否能够保障市场的公平与效率,同样令人担忧。

总之,企业对于有限的风能、太阳能付费使用在理论上毫无疑点,问题的关键在于,应该让收费的具体行政主体更合适,同时收取的费用在使用时必须要保障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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