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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与读

2012-05-30

新民周刊 2012年8期
关键词:吴英事关集资

《以历史眼光看待“吴英案”》

(2012年第7期)

编者按:最高法院正在对“吴英案”进行死刑复核。此案事关中国金融制度的走向,事关政府权力与市场的关系,事关改革开放事业的进退,在此特摘录若干曾参与或见证改革开放历程的经济学者对此案的看法,以飨读者。

我觉得非法集资这个罪名是彻底不成立的,我本人就是一个非法集资的人,我是向公众吸收存款的,这是最典型的犯法,我已经做了好多年了。我在山西做的小额贷款,是扶贫的慈善性的机构,本来我用自己的钱,朋友捐赠的钱,但是这个钱数量太少了,后来我就吸收存款,在当地农村向农村的村民吸收存款,然后把钱作为小额贷款放出去。这个事情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山西省的省长写了条:非常好,要发展,要保护;银监会的领导去看了也是要支持,而且他们这些领导都出钱捐赠给我这个基金会。在这个情况下你能把我抓起来吗?

说明这条法律是完全不成立的,当然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因为我是做慈善的,所以就不抓我。请问如果我是牟利的话,是不是就要抓呢?做慈善损己利人,是不是好,利己利人是最好,我又做了慈善,又赚了钱,为什么就不好了呢?可见这个问题思想上有严重的缺陷。你把大家的钱集来,乱七八糟的,把钱花完了,最后还不了了,这也是不行的。所以也不能说你做慈善你就可以非法集资,你必须把它管好,但是问题又来了,做生意是有赚有赔的,谁能保证永远不赔呢,赔了就是非法了?我们要看到这个事情的复杂性,找不出十全十美的界限来定义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既然如此法律就应该暂时不实行,经过更好的参考,我们可以参考外国,美国、欧洲这些国家他们是怎么处理这些问题的,我觉得跟我们的处理完全不一样。

北京 茅于轼

非法集资是一个法律,但是应该说这是一个恶法,它和当年投机倒把罪没有什么两样,我记得在早年的时候,我们人民银行有一个概念,叫做体外循环,凡是不归人民银行管的都叫做体外循环,都要打击,但是现在我们有进步,不再打击体外循环了,但是非法集资的概念是一个很重的帽子,它可以扣在任何人的头上,社会会有欺诈,我们用欺诈罪都可以解决这些问题,不需要用一个非法,法律本身不需要用非法这个概念,法律本身对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写清楚就可以了。

当年邓小平保护了年广久,今天邓小平已经不在了,没有另一个邓小平来保护吴英了,所以我也呼吁各位我们的企业家,我们的政府官员,我们的媒体多多地关注吴英案。因为吴英的死刑是中国改革的倒退,如果吴英的集资应该被判死刑,我想还有不少人应该被判死刑。

北京 张维迎

无论是投机倒把罪、贪污行贿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其核心主题在于探索如何全面遏制现行体制外的民间金融业。在现行经济犯罪活动中,被处以死刑的主要有两项,一项是增值税发票犯罪,另一项就是非法集资。

但让人担忧的是,即便是在如此高压的政策之下,处于非法地位的民间金融业似乎仍然有扩大之势,特别是在宏观调控时期,一旦银根开始紧缩,地方高利贷市场就如同河床突然收窄,“水位”顿时抬高,这一景象我们在刚刚过去的2011年已经目睹。据中国人民银行一份调查报告显示,目前仅温州地区的地下金融资金就高达1600亿元,若以一个“庄头”运作10亿元来计算,那么就活跃着160个“吴英”。放眼全国,大大小小的“吴英”当以万计。

所以,如果不从制度的角度来思考吴英案,拯救将无从谈起,悲剧将继续发生。

1月25日,著名大律师、八旬老人张思之发表了一份致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的公开信。在信中,张思之重点表达了两个观点:其一,吴英所集资金大多流入当地实体领域,属合法经营范畴,故无诈骗之行为;其二,“纵观金融市场呈现的复杂现状,解决之道在于开放市场,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断无依恃死刑维系金融垄断的道理”。

这两点分别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对吴英案做出了剖析,尤其是第二条,当是案件纷议之核心。

杭州 吴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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